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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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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格式,是中國隋唐時期法律的基本表現形式。律是對各種違法行為的懲罰條文;令是制度、規章的規定,格是用來防止奸邪的禁令,對律的補充和變通條例;式是官府機構的各種章程細則(“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
中文名
律令格式
拼    音
lǜ lìng gé shì
釋    義
中國隋唐時期法律的基本表現形式
始    於
隋代

目錄

律令格式定義

四者互有區別而又互相聯繫﹐構成隋唐以後中國封建社會完整的法典體系。
律﹑令﹑格﹑式四者並行﹐始於隋代﹐但其出現可以追溯到很早。四者之中﹐律最重要﹐也出現最早。
春秋以前﹐已有寫成條文的刑法﹐春秋末期﹐各諸侯國逐漸將這種條文用不同形式公佈出來﹐稱為刑書﹐律便是由刑書發展而來的。戰國初期﹐魏文侯之師李悝集諸國刑書造《法經》六篇﹐即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戰國中期﹐商鞅任秦相﹐改李悝的《法經》為律。據此﹐可能在戰國末期各國刑法已稱為律。1975年在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秦簡﹐不但有秦律﹐還有兩篇魏律。漢初﹐相國蕭何秦律的基礎上制定漢律九章﹐從此以後﹐律的名稱歷代相承不改﹐內容雖有增損﹐基本精神卻很少變動﹐是法典中繼承性最強的部分。
“令”也出現很早﹐與律相輔而行。商鞅變法時就制定法令﹐令民為什伍相連坐﹐以軍功受爵賞﹑名田宅﹐犯令者依律懲罰。秦始皇焚書﹐使民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可見當時有法有令。漢初蕭何定律﹑令﹐也是二者並提。大體上令是關於制度規則的規定﹐律是判刑定罪的條文﹔令偏重於教誡﹐律偏重於懲罰。但秦漢時律令並沒有嚴格區別。雲夢秦簡中以律名篇的若干律﹐在漢以後卻屬於令的範圍﹐如田律﹑金布律﹐漢代即稱為田令﹑金布令。但律文一經制定之後﹐更改不多﹐若須重修﹐通常要集眾討論﹔而令文則往往是由皇帝隨時用詔制頒佈﹐越積越多﹐數量遠過於律﹐經過一段時間﹐選取其可長期適用者﹐着為定令。律﹑令被認為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因此自漢以後﹐各代都很重視它們的制定和修改。
“格”的起源也很早。《唐六典》認為格的淵源是漢晉的“故事”。格本有度量和等級的意思﹐演變引申又有限制﹑禁止的涵義。所以西晉劉頌上疏要求臣下不要輕易議法﹐人主須遵循格以督責羣下﹐“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可見格是指必須遵守的規則。宋﹑齊﹑梁﹑陳諸朝﹐常常看到大赦詔文中命令主管部門“詳為條格”。這種“條格”有時又稱為“條制”﹑“條例”﹑“條流”或“科”。即是對詔書所提到的事項作出區別情況的具體規定﹐例如“土斷條格”是關於整理僑人户籍的具體規定。“赦格”又稱“恩科”﹐是關於赦令的具體規定。《隋書?經籍志?職官》有《梁勳選格》﹑《梁官品格》以及不明朝代的《吏部用人格》﹐是關於職官銓選制度的具體規定。這格“都具有法令的效力﹐是必須遵守的制度。可見由東晉至南朝均有格”的存在。北魏格的出現也很早﹐有關於官吏考績的景明考格和正始考格﹐關於選舉制度的方司格和停年格﹐關於刑法制度的正始別格和永平舊格﹐還有懸賞招募或通緝逃犯的賞格和募格等。這些先後頒佈的格﹐積之既久﹐必然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於是提出了整理刪定的要求。北魏整理條格的第一次記錄是在它快要滅亡的時候出現的。魏孝武帝太昌元年(532)五月下詔﹐命四品以上職事官集議﹐將諸條格相互牴觸的歸一﹐不可施用的停廢。而新定的格不能和舊的格相違。這項議定新格的工作先在洛陽的尚書都省集議﹐後移麟趾閣。永熙三年(534)﹐北魏分裂東魏建都鄴城﹐這項工作又移在鄴城新建的麟趾閣。至東魏孝靜帝興和三年(541)公佈。這便是有名的東魏《麟趾格》﹐是隋﹑唐定格所效法的楷模。《麟趾格》的篇目是按當時尚書省的曹名來命名的。
“式”的起源﹐在戰國末期。雲夢秦簡中有一組簡標明為《封診式》﹐其內容為關於治獄的程序和要求﹐其各類案件的“爰書”格式﹐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所謂章程當包括式的內容。東漢建初元年(公元76)﹐秦彭為山陽太守﹐開發稻田數千頃﹐制定了有關土地肥瘠等級的“式”﹐光武帝將它交給三公府﹐並頒佈州郡。到曹魏末年﹐司馬昭當政﹐命令賈充等定律令﹐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故事就包括有式的內容。賈充等人撰定的故事於晉泰始四年(268)公佈﹐被稱為《晉故事》。此書早已佚亡﹐但從它書所引﹐還可以看到它的部分佚文。自晉以後﹐對於式的記載不詳﹐但可以肯定歷代都有。不過﹐這時的式與格還沒有區別﹐都作為必須遵循的軌則而保存在名為“故事”的法令彙編中。據《唐六典》所述﹐大約與東魏刪定《麟趾格》同時﹐西魏自大統元年(535)起﹐經過歷年的斟酌損益﹐也將其法令文書整理為《大統式》五卷。《大統式》的內容今已不可見﹐但據《周書》之《文帝紀》及《蘇綽傳》所載﹐其性質似與唐代的式(僅作為政府各部門的辦事細則﹑典禮儀式﹑法規章程)不同﹐是政府的施政總綱﹐被稱為“大式”或“中興永式”。其重要性遠過於唐代的式。
隋朝的典章制度多采自東魏﹑北齊隋文帝開皇元年(581)命令高熲鄭譯等刪定律﹑令﹐開皇三年又令蘇威牛弘更定律﹑令﹑格﹑式﹐從此律﹑令﹑格﹑式四者並行﹐完成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典體系。
隋代雖然是律﹑令﹑格﹑式四者並行的開始﹐但隋律(有《開皇律》﹑《大業律》兩種)及其令﹑格﹑式沒有完整保存下來。唐代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現在﹐令﹑格﹑式雖原本不傳﹐但還可以從古籍中搜集到相當數量的佚文﹐並且在敦煌文書中也保存有部分殘卷﹐可以據此比較分析其內容﹐略窺唐代法典體系的全貌。唐代編制法典的經過(如表 )(據兩唐書《刑法志》及楊廷福唐律初探》)﹕
唐《武德律》是根據隋《開皇律》制定的﹐只加進了武德初年制定的五十三條格的內容﹐其它無所更正。至貞觀中﹐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齡等人重加刪定﹐成《貞觀律》五百條﹐分為名例等十二篇﹐《永徽律》與《貞觀律》基本相同(見《唐律疏議》)。今本《唐律疏議》有律五百零二條﹐則是後人刊印時﹐誤將《職制律》及《鬥訟律》中各一條歧分為二。唐律制定後﹐因律文簡略﹐解釋易致分歧﹐唐高宗永徽三年(652)便命令廣召解律人﹐為律文作解釋﹐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由長孫無忌領銜﹐呈准頒行。《律疏》有“議”﹐後人遂稱為《唐律疏議》。《律疏》雖修撰於永徽年間﹐但經過後來幾次刊定﹐改動了一些字句﹐因而今本《唐律疏議》中﹐有永徽以後的地名﹑宮名﹑官名及避諱字等。《唐律疏議》是東亞現存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裴寂等在武德年間定律的同時撰定唐令。至貞觀初﹐太宗又命房玄齡等刊定﹐共一千五百九十條﹐分三十卷﹐於貞觀十一年 (637)頒佈。以後多次刊定﹐至開元二十五年(737)又經過一次大的整理﹐定令為一千五百四十六條﹐分官品令﹑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寺監職員令﹑衞府職員令﹑東宮王府職員令﹑州縣鎮戍嶽瀆關津職員令﹑內外命婦職員令﹑祠令﹑户令﹑選舉令﹑考課令﹑宮衞令﹑軍防令﹑衣服令﹑儀制令鹵簿令﹑公式令﹑田令﹑賦役令﹑倉庫令﹑廄牧令﹑關市令﹑醫疾令﹑獄官令﹑營繕令﹑喪葬令﹑雜令﹐共二十七篇﹐三十卷。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規定﹐它與秦漢的令往往與律相混的情況不同﹐然而違令必致於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所以二者又是相互為用的。唐令沒有完整流傳下來﹐但保存在《唐六典》﹑《唐會要》﹑《通典》等書以及日本的《令義解》﹑《令集解》中的佚文還不少。20世紀以來又在敦煌莫高窟石室中發現唐《職員令》﹑《公式令》等殘卷﹐使我們能夠看到唐令的部分原貌(日本仁井田升輯有《唐令拾遺》)。
武德初年定有五十三條格﹐它是唐初的暫行法規﹐後來吸收到《武德律》中。貞觀中﹐房玄齡等刪定律令時﹐又將武德﹑貞觀以來陸續頒佈的敕格三千餘件﹐予以斟酌今古﹑除煩去弊﹐定留七百條﹐編為《貞觀格》十八卷﹐以尚書省二十四司之名為篇目﹐這可能是沿襲東魏《麟趾格》的辦法。這些格當初僅留本司掌握﹐永徽中﹐長孫無忌等定《永徽格》﹐始分格為兩部分﹕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散頒格發至州縣﹐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格的來源是詔敕﹐故又稱為敕格﹐經過一段時間﹐集中整理一次﹐以整理的時間命名﹐就成為所謂的《貞觀格》﹑《永徽格》﹑《神龍格》﹑《太極格》﹑《開元格》﹑《開元后格》等。在每次整理之後再頒發的敕條﹐就稱為格後敕﹐或格後長行旨。唐格的性質偏重於禁防。
從現在我們看到的唐格佚文﹐大多是各種各樣的禁令以及根據違犯禁令情況而分別給予懲罰的條文。它可以説是律的補充和變通條例﹐此外也有賞格﹑選格﹑勳格等內容。唐格的佚文散見於《通典》﹑《白氏六帖》﹑《宋刑統》等書中的有﹕《金部格》﹑《户部格》﹑《刑部格》﹐以及《開元格》﹑《開成格》等少量殘文。《唐六典》﹑《唐會要》中可能包含有許多格的條文﹐但因沒有標明﹐故無從判定。可寶貴的是敦煌殘卷中有神龍年間由蘇 等刪定的《散頒刑部格》和可能是開元年間編定的户部格或敕條﹐使我們能直接看到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的含義比較廣泛﹐有典禮儀式﹑公文程序等﹐但唐式最主要的內容則是指圍繞律令的執行所規定的細則以及百官諸司的辦事章程。唐代見於記載最早的式是貞觀十一年和律﹑令﹑格一起公佈的《貞觀式》﹐共三十三篇﹐分二十卷﹐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監門宿衞﹑計帳為其篇名。其後多次刪定﹐因此又有《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神龍式》﹑《開元式》等各二十卷﹐篇數則均為三十三篇。唐式以官府命篇名﹐可能是沿襲曹魏末年的老辦法﹐把有關各種制度的細則規定按性質歸口﹐公別由官府機構掌握﹐負責貫徹執行。唐式的佚文散見於《唐律疏議》﹑《白氏六帖》﹑《唐會要》﹑《宋刑統》及日本文獻中的亦不少﹐敦煌發現的唐《水部式》殘卷則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字數最多的唐式原文。內容是關於灌溉設施的使用﹑維修﹐水道運輸﹑橋樑和津渡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定。
唐式和格二者的關係﹐有如令之與律。由於式是令的具體細則﹐所以經常令式聯稱。格式在法典中的地位雖低於律令﹐但在實際運用中卻比律令更為經常。這是因為格式可隨時以詔敕更定﹐它們更能體現封建統治者的意志和切身利益。

律令格式影響

律﹑令﹑格﹑式並行的制度為五代及宋所承襲﹐如後梁開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刪定唐律令格式而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後唐天成元年(926)廢後梁所定新格﹐行唐朝舊格﹐又以唐有《開元格》及《開成格》﹐二格重疊﹐慮有所誤﹐不宜並行﹐乃廢《開元格》﹐行《開成格》。此後﹐後晉後周皆有關於制敕的編集﹐稱為“編敕”﹐與格式並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區別﹐而且敕的地位還重於令﹐這是既有沿襲又略有演變。至於刑律﹐則自宋﹑元以至於明﹑清﹐基本上以唐律為藍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還廣泛地影響了東亞各國﹐朝鮮﹑越南﹑日本都接受了這種體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響最為明顯。著名的《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便是先後於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唐武則天的大足元年﹐701)及元正天皇養老二年(唐玄宗開元六年﹐718)制定的。《大寶律令》今已失傳﹔《養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現在﹐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較﹐不但形式上一致﹐而且大量轉錄了唐令的原文(參見詞條日本律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