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大寶令

鎖定
《大寶令》將日本至七世紀以來“近江令”、“天武令”等等制度與法規修正補訂成完備的法典。奠定日本做為一箇中央集權國家的法治基礎,也是大化革新施行成功的重要註腳,直到757年養老律令頒行前,一直是國家基本法。現已不存。
所謂“律”,是關於刑罰的規定,相當於現今的刑法;“令”,是關於官制和其他行政上的規定,相當於現今的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等綜合體。
中文名
大寶令
別    名
大寶律令
性    質
日本古代的基本法典
制定時間
701年

大寶令基本介紹

大寶令又稱為大寶律令,日本古代的基本法典,公元701年頒佈的《大寶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國唐朝的《永徽律》為藍圖,是一部以刑法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典,《大寶律令》把關於刑罰的條文稱為律,把關於國家政治制度的條文稱為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其內容體系:户田篇、繼承篇、雜篇、官職篇、行政篇、軍事防務篇、刑法和刑罰篇。
文武天皇 文武天皇
文武天皇4年(700),命刑部親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呂等19人撰定律令。奉命編撰律令的19人中又有659年隨遣唐使入唐的伊吱連博德,唐人薩弘格以及白豬史骨、黃文連備、田邊史百枝、田邊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呂、調伊美伎老人等大陸移民的後裔。這些人是當時一流法律學家和漢學家。大寶元年(701)律令基本修成,隨之部分實施。第二年開始全面施行。該會典因制定于大寶年間,故稱《大寶律令》。從天武天皇之子刑部親王和鐮足之子藤原不比等領導制定的情況看,《大寶律令》與《淨御原令》不無關係,大概是修改《淨御原令》並增補新的條款而成。《大寶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組成。律,相當於刑法,雖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維持秩序的制度;令,相當於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統治階級作為國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視,這從官撰註釋書《令義解》的事情中看得清楚。令是根據日本社會經濟的實際,參照唐令制定。律和令已散失,僅從《令集解》和《續日本紀》的引文中略見其逸文。制定《大寶律令》的17年後,養老2年(718),藤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修成《養老律令》。它是賂加修改《大寶律令》而成,包括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現從《令 義解》和《令集解》中可見令的大部分;律,則留下一部分。《養老律令》修成後沒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後,於757年(天平寶字元年)實施。因《大寶律令》與《養老律令》的內容大同小異,所以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是以《大寶律令》的制定為標誌。 [1] 
律令有以下主要內容。

大寶令土地制度和賦税制

法令詳盡地規定了班田法的具體內容。政府每6年重新制定户籍,班給6歲以上的男女口分田。班田原則是,男子為2段,女子為男子的三分之二(即1段120步),“官户”公奴婢與良民相同,“家人”私奴婢為良民的三分之二。受田人對口分田只有終身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若受田人死去,其口分田歸國家。除了口分田外,政府永久分給各户一定數量的園田、宅地,這些土地可以買賣。山川沼澤為公用。為了便於班田;逐步實行將耕地縱橫區劃的條裏制。農民負擔租庸調雜徭。租額為每段稻2束2把(公元706年改為1束5把),約佔收穫量的百分之三。庸是勞役,正丁每年到都城服勞役10天,一般可交庸布2丈6尺代替。次丁減半。調(包括付調)是按正丁、次丁、少丁交納一定數量的地方土特產品。庸調物品由農民自己負責運往首都。雜徭是國司每年役使正丁60天以內,次丁30天以內,少丁15天以內的雜徭,但期限往往延長。賦役令還規定,每50户出2名仕丁為實施班田法和徵收賦税,模仿唐朝建立户籍制度。公元670年在畿內、東海、山陽、南海、西海廣大地區編制公民、部民、奴隸的户籍即“庚午年籍”。690年又製作所謂“庚寅年籍”。日本的户籍制度全面師承唐制,以唐令為藍本。户籍以鄉户為單位。鄉户是家長制家庭,包括户主的妻子、兒女等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伯父、伯母等旁系親屬以及寄口、奴婢、家人等,大小由10至100多人不等,一般25人左右。鄉户中包含的小家庭房户,逐漸脱離鄉户成為獨立的納税單位。
官僚貴族按位階、官職、功勞授位田職田功田。位田賜與5位以上貴族,不得世襲和自行處理。職田也只能在職期間佔有,卸任或死亡後歸還國家。功田分為大、上、中、下四等,大功田可世襲,上功田傳曾孫,中功田傳孫,下功田傳子。位田、功田是輸租田,職田大部分是不輸租田,但郡司職田是輸租田。這些土地大多出租給斑田農民,也有役使“家人”、奴婢耕種的。神田、寺田是私有土地,是不輸租田,耕營方式是出租或使役“家人”、奴婢耕種。
天皇設置直轄領地官田,在大和、攝津各置30町,河內、山背各置20町,計置100町。官田由宮內省管理,宮內省派遣田司經營。田司每年調換。土地由從事雜搖的班田農民耕種,種子、農具、奮力全由公家提供。每2町配備牛一頭,由中中户以上農家飼養,飼養官牛的農家免雜筷。官田生產的糧食全部歸天皇,班田農民從事徭役期間沒有報酬。
大化改新後建立了國家土地所有制,但不是清一色的,法律允許存在部分私有土地,如園田宅地、神田、寺田、大功田等等。 [2] 

大寶令中央集權制度

律令官制表 律令官制表
中央設二官八省一台五衞府。二官即神祗官、太政官,前者掌管國家祭祀,後者為最高行政機關。太政官下設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宮內八省,省下置職、察、司等下級機關。一台即彈正台,是肅正風俗和彈勁官吏不法行為的機構。五衞府即衞門府、左右衞士府、左右兵衞府,是擔負宮廷警衞的軍事機構。全國劃分畿內、七道,下設國、郡、裏(後改為鄉),分別由國司、郡.司、里長治理。國司由中央派遣,任期6年(後改為4年);郡司則任命當地豪族;里長由裏內的居民中選擇。此外,特別重要的首都、攝律、九州分別置左右京職、攝津職、大宰府。各機關原則上由長官、次官、判官、主典四等官和附屬他們的很多下級官吏組成。

大寶令軍事制度

中央設五衞府,每國設數個軍團,軍團受國司的指揮監督。九州設大宰府管轄下的防人司,以防外國入侵;陸奧設鎮守府,防備蝦夷。士兵是採取徵兵制徵集的。對士兵實行了兵農合一的制度,這是模仿唐朝的府兵制。正丁的三分之一被指定為士兵,平時從事農業生產,在一定時期到軍團服役。有的士兵作為衞士到京城守衞宮廷1年,有的作為防人到大宰府防衞九州3年。雖然一般士兵被免除庸和雜徭,衞士和防人被免除庸、調、雜徭等,但被徵去服役的是正丁,是各户的主要勞力,而且武器、糧食自備。這給班田農民帶來極大災難,所以人們説:“一人被徵,全家淪亡。”

大寶令身份制度

國民被劃分成“良民”和“賤民”。良民包括皇族、貴族等大小統治階級和廣大公民,他們是所謂自由民。皇族分成親王和諸王,親王為天皇的皇子、兄弟、姐妹、諸王為二世以下至四世王。令制稱五位以上的有位階者為貴族。各級官僚貴族享有政治經濟特權。他們除了受田外,按位階受位封(三位以上)、位祿(四、五位)、季祿,按官職受職封。封主佔有封户交納的田租的一半(天平11年改為全部),庸、調的全部。封户是分得口分田交納租、庸、調的班田農民。凡有位階者免庸、調、雜徭。貴族又有蔭位制的特權。所謂蔭位制是三位以上的子與孫。四位、五位之子到21歲時,受一定位階。他們還有減刑和子女受教育的特權;這些官僚貴族的剝削對象是公民,剝削方式是佔有公民的租賦,因此根本不同於改新前他們奴隸主貴族的身份地位。
公民包括改新前的自由民和絕大部分部民。他們是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削剝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基本羣眾,是農業生產的主要擔當者。他們和以皇族、貴族為代表的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是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改新後被解放了的部民,作為自由民被法律肯定,大化改新前被當作贈與和贖罪對象的身份已改變。他們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已經具有人身不完全被佔有的農民的特點。班田農民的徭役負擔很重,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採取經濟外的強制,迫使班田農民從事沉重的搖役勞動。品部和雜户雖是“良民”,但他們在生產中所處的地位並沒有改變,其身份地位介乎“良民”與“賤民”之間,日本學者稱他們為半自由民。
“賤民”是改新後沒有得到解放的奴隸。“賤民”包括“陵守”(守皇陵者)、“官户”、“家人”、公奴婢、私奴婢。“賤民”中,公私奴婢身份最低賤,他們不得建立家庭,主人把他們當作財產買賣讓與。法律不準“賤民”和“良民”通婚,兩者非法所生之子,被定為“賤民”。

大寶令司法制度

律令制度不分司法與行政,各級行政機關同時為審判機關。刑罰的種類有苔、杖、徒、流、死五等。重罪有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等“八虐”。“涉及“六議”者有享受減刑的特權。
天皇的地位和權限,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因為天皇擁有至高無上的神權,所以他是立於法律之上的國家最高統治者。皇權神授、天皇為活神的宗教觀念在貴族階層中已經確立。天皇通過律令所規定的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機構和官吏,實現對全國的統治。由此看來,律令制的國家統治體制是以天皇為首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