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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業律
鎖定
- 中文名
- 大業律
- 作 者
- 隋煬帝楊廣
- 類 別
- 法律
- 開創時間
- 大業二年(606年)-大業二年(606年)
- 時 期
- 隋朝
大業律歷史沿革
基於大運河修建而帶來的經貿增長和人口增殖的現實,之前的篇目在《大業律》中一分為二的還有:廄庫篇分為倉庫、廄牧二篇。盜賊篇分為盜、賊二篇。倉庫代表的是江南農耕文明,而廄牧代表的是關隴遊牧文明。將倉庫置於廄牧之前越發彰顯楊廣的江南本位。而盜賊分置,表明隨着經濟流通,貿易往來的加速,殺人越貨的事件也隨之增多,需要分立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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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增加關市、請求、告劾三篇。主要是為防範邊境貿易中違禁品交易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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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以上三篇,一是順應“漢魏之舊”的基本國策;二是因為區域貿易增加,經濟規模增大需要重新重視關市的規範所致;三是因貿易發展而帶來的貪腐現象更值得重視,請求(賕)和告劾也有單獨成篇的必要。將衞禁、職制、鬥訟篇改名為衞宮、違制、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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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以12篇著稱於世,是為6的倍數,因襲的是6篇體制。以《法經》為參照,制定12篇《開皇律》,與楊堅的關中本位政策是相符的。雖然《大業律》18篇也可以被認為是6篇體制的倍數,但如果從楊氏父子二人不同的執政方略上來考慮的話,就不會如此認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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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楊氏父子基於不同的國家戰略,對“漢魏之舊”的理解和貫徹完全不同。重視江南地位的楊廣以漢室9篇體例為基準刪改《大業律》,重視關中本位的楊堅則以法經6篇體例制定《開皇律》。楊堅的重北和楊廣的重南,分別代表了隋唐制度北朝主流論和南朝化的兩種趨勢, 共同孕育了中華民族多元化的制度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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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業律歷史背景
隋朝先後有三次修律。第一次修律完成於開皇元年(581年)十月。據《隋書·刑法志》記載,這次修律規定了笞、杖、徒、流、死新五刑;繼承並修改了十惡之條、八議之科、贖及官當之法;刪除了梟、轘及鞭等酷刑,縮短了流役、徒刑的時間等,以適應新形勢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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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第二次修律完成於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有感於法律過於繁多嚴厲,命蘇威、牛弘等修律,廢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只留下法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這次修律的成果就是《開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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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史料稱這次修律使得“刑網簡要,疏而不失”。隋煬帝繼位後,認為隋文帝開皇年間所修的《開皇律》“禁網深刻”,又命令修律,於大業二年(606年)十月,由牛弘等修律,史稱《大業律》,這是隋朝的第三次修律。《大業律》改《開皇律》12篇的體例為18篇的結構,內容也更傾向於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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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業律律法類目
與《開皇律》相比,《大業律》體例由12篇增至18篇,仍5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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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開皇律》原《户婚》析為《户律》和《婚律》,《既庫》析為《倉庫律》和《既牧律》,《盜賊》析為《賊律》和《盜律》,又增《請求》《告劾》和《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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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業律》刪除“十惡”條目。為標榜寬政,該律着重減輕犯罪的處刑:“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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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業律》被認為是隋煬帝“矯情飾行,以釣虛名”的產物,即所謂“欲襲制禮作樂之名,本無補弊救偏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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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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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自考《中國法制史》複習資料第七章
- 3. 《大業律》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2-02-23[引用日期2024-03-25]
- 4. 人民法院報 .人民法院報.2016-06-03[引用日期2024-03-25]
- 5. 高珣:承前啓後的《開皇律》 .華東政法大學法史網.2016-06-08[引用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