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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業律

鎖定
大業二年(606年),隋煬帝“以高祖禁網深刻”,命蘇威牛弘修訂《大業律》,翌年完成,頒行於天下。 [3] 
隋煬帝繼位後,認為隋文帝開皇年間所修的《開皇律》“禁網深刻”,又命令修律,於大業二年(606年)十月,由牛弘等修律,史稱《大業律》,這也是隋朝第三次修律。 [5] 
《大業律》改《開皇律》12篇的體例為18篇的結構,內容也更傾向於寬刑。 [2]  [5] 
《大業律》較之《開皇律》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減輕大逆謀反等罪的連坐,刪去“十惡’’中兩條將其列入相應條款,又將《開皇律》中户婚、廄庫、賊盜三篇分列為6篇,再增設3篇,共為18篇。其篇名依次為:名例律、衞官律、違制律、請求律、户律、婚律、擅興律、倉庫律、廄牧律、關市律、雜律、詐偽律、斷獄律。但基本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已經失傳。 [1-2] 
中文名
大業律
作    者
隋煬帝楊廣
類    別
法律
開創時間
大業二年(606年)-大業二年(606年)
時    期
隋朝

大業律歷史沿革

隋煬帝制定的《大業律》特將户婚篇分為户、婚二篇,將二者並重,新增了户口管理婚配秩序的規定,否則沒有必要將二者單獨成篇。 [4] 
基於大運河修建而帶來的經貿增長和人口增殖的現實,之前的篇目在《大業律》中一分為二的還有:廄庫篇分為倉庫、廄牧二篇。盜賊篇分為盜、賊二篇。倉庫代表的是江南農耕文明,而廄牧代表的是關隴遊牧文明。將倉庫置於廄牧之前越發彰顯楊廣的江南本位。而盜賊分置,表明隨着經濟流通,貿易往來的加速,殺人越貨的事件也隨之增多,需要分立篇章。 [4] 
此外,還增加關市、請求、告劾三篇。主要是為防範邊境貿易中違禁品交易而設。 [4] 
增加以上三篇,一是順應“漢魏之舊”的基本國策;二是因為區域貿易增加,經濟規模增大需要重新重視關市的規範所致;三是因貿易發展而帶來的貪腐現象更值得重視,請求(賕)和告劾也有單獨成篇的必要。將衞禁、職制、鬥訟篇改名為衞宮、違制、鬥。 [4] 
開皇律》以12篇著稱於世,是為6的倍數,因襲的是6篇體制。以《法經》為參照,制定12篇《開皇律》,與楊堅的關中本位政策是相符的。雖然《大業律》18篇也可以被認為是6篇體制的倍數,但如果從楊氏父子二人不同的執政方略上來考慮的話,就不會如此認為了。 [4] 
總之,楊氏父子基於不同的國家戰略,對“漢魏之舊”的理解和貫徹完全不同。重視江南地位的楊廣以漢室9篇體例為基準刪改《大業律》,重視關中本位的楊堅則以法經6篇體例制定《開皇律》。楊堅的重北和楊廣的重南,分別代表了隋唐制度北朝主流論和南朝化的兩種趨勢, 共同孕育了中華民族多元化的制度成就。 [4] 

大業律歷史背景

隋朝先後有三次修律。第一次修律完成於開皇元年(581年)十月。據《隋書·刑法志》記載,這次修律規定了笞、杖、徒、流、死新五刑;繼承並修改了十惡之條、八議之科、贖及官當之法;刪除了梟、轘及鞭等酷刑,縮短了流役、徒刑的時間等,以適應新形勢之需。 [5] 
隋朝第二次修律完成於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有感於法律過於繁多嚴厲,命蘇威牛弘等修律,廢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只留下法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這次修律的成果就是《開皇律》。 [5] 
隋朝的史料稱這次修律使得“刑網簡要,疏而不失”。隋煬帝繼位後,認為隋文帝開皇年間所修的《開皇律》“禁網深刻”,又命令修律,於大業二年(606年)十月,由牛弘等修律,史稱《大業律》,這是隋朝的第三次修律。《大業律》改《開皇律》12篇的體例為18篇的結構,內容也更傾向於寬刑。 [5] 

大業律律法類目

大業二年(606年),隋煬帝“以高祖禁網深刻”,命蘇威牛弘修訂《大業律》,翌年完成,頒行天下。
與《開皇律》相比,《大業律》體例由12篇增至18篇,仍500條。 [2-3] 
將《開皇律》原《户婚》析為《户律》和《婚律》,《既庫》析為《倉庫律》和《既牧律》,《盜賊》析為《賊律》和《盜律》,又增《請求》《告劾》和《關市》。 [2-3] 
《大業律》刪除“十惡”條目。為標榜寬政,該律着重減輕犯罪的處刑:“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 [2-3] 
《大業律》被認為是隋煬帝“矯情飾行,以釣虛名”的產物,即所謂“欲襲制禮作樂之名,本無補弊救偏之意〞。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