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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
(商鞅在秦國實行的變法運動)
鎖定
商鞅變法,是指衞國人商鞅在秦國實行的變法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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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歷史背景
商鞅變法變法風潮
新興軍功地主階級隨着經濟實力的增長,要求獲得相應的政治權利,從而引起了社會秩序的變動。
因此,紛紛要求在政治上進行改革,發展封建經濟,建立地主階級統治。
商鞅變法變法準備
商鞅變法變法經過
商鞅變法醖釀變法
- 舌戰羣儒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打算在秦國國內進行變法,又害怕國人議論紛紛,所以猶豫不決。
於是,秦孝公召開朝會,命臣工商議此事。
“法古無過,循禮無邪。”
商鞅針鋒相對地指出: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湯、武之王也,不循古而興;殷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
- 立木為信
商鞅變法的法令雖然已經準備就緒,但沒有公佈。
他擔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國都集市的南門外豎起一根三丈高的木頭。隨即便出示佈告:
“有誰能把這根木條搬到集市北門,就給他十兩黃金。”
百姓們感到奇怪,沒有人敢來搬動。
商鞅又出示佈告説:
“有能搬動的給他五十兩金(古時的“金”實際為黃銅)。”
商鞅變法施展變法
- 頒佈墾草令
主條目:墾草令
其主要內容有:
刺激農業生產;抑制商業發展;重塑社會價值觀,提高農業的社會認知度;削弱貴族、官吏的特權,讓國內貴族加入到農業生產中;實行統一的税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 第一次變法
《墾草令》在秦國成功實施後,秦孝公於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內實行第一次變法。
其主要內容有:
第一次變法擴大了國家賦税和兵徭役來源,為秦國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的壯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 第二次變法
為便於向函谷關以東發展,秦孝公於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徵調士卒,按照魯國、衞國的國都規模修築冀闕宮廷,營造新都,並於次年(即公元前349年)將國都從櫟陽(今陝西省西安市閻良區武屯鄉關莊和御寶屯一帶)遷至咸陽,同時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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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內容有:
(六)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規定凡一户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户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户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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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對第一次變法中“異子之科”法令的補充,也是對社會風俗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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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變法結果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的舊制度被徹底廢除,經濟得到了發展,秦國逐漸成為戰國七雄中實力最強的國家,為後來秦王朝統一天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變法侵犯了貴族們的利益,因之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
商鞅失去變法的強有力支持者,有口難辯,只得逃亡。
最後,商鞅在秦軍追捕中斃命,只落得個“車裂”的下場。
商鞅變法變法影響
商鞅變法是中國古代一次成功的變革記為新發,他讓秦國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家,並且為以後秦國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而且確定了法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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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吸取了李悝、吳起等法家人物在魏、楚等國實行變法的經驗,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對法家政策作了進一步發展,後來居上,變法取得了較大的成效。進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擴大了畝制,重農抑商,獎勵一家一户男耕女織的生產,鼓勵墾荒,這就促進了秦國小農經濟的發展。普遍推行了縣制,制定了法律,統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權的君主政權。禁止私鬥,獎勵軍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這有利於加強軍隊戰鬥力。打擊反對變法的舊貴族,並且“燔《詩》、《書》而明法令”,使變法得以貫徹執行。
“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篇》)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在經濟上,改變了舊有的生產關係,廢井田開阡陌,從根本上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政治上,打擊並瓦解了舊的血緣宗法制度,使國家機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權制度的建設從此開始;在軍事上,獎勵軍功,達到了強兵的目的,極大的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發展成為戰國後期最強大的國家,為秦的下一步的戰略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為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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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對此後秦國以及秦代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
雲夢出土的《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的基礎上修訂、補充、累積而成。《秦律》也多處講到連坐法,例如户籍登記有隱匿或不實,不但鄉官要受罰,同“伍”的也要每户罰一盾,“皆遷之”(即罰戍邊)。《秦律》也把鎮壓“盜賊”放在首要地位,並對輕罪用重刑。例如盜取一錢到二百二十錢的要“遷之”,盜取二百二十錢以上和六百六十錢以上要分別罰作刑徒,盜牛者要罰作刑徒,盜羊或豬的也有相當的懲處,甚至偷採別人桑葉不滿一錢的也要“貲徭三旬”(即罰處徭役三十天)。對五人以上的“羣盜”則追捕處罰更嚴。同時,《秦律》還有許多對各種逃亡者追捕處罰的規定。
商鞅變法歷史評價
改革必然要觸及既得利益,必然會遭到方方面面的反對。
進步之處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較為徹底的封建化變法改革運動,順應了封建歷史發展的潮流,推動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大大推動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的發展。
通過改革,秦國廢除了舊的制度,創立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動了秦國社會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同時壯大了國力,實現了富國強兵。
侷限之處
但是,在商鞅變法中,輕視教化,鼓吹輕罪重罰,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廣大人民所受的剝削與壓迫,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人民帶來巨大的痛苦;並未與舊的制度、文化、習俗徹底劃清界限。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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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崔慶. 秦國的『獵頭』網絡[J]. 共產黨員(遼寧), 2019, (1):62.
- 2. 黃樸民.歷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歷史選修1):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
- 3. 王亞民 .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教師教學用書·歷史(選修1):歷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
- 4. 秦孝公下令:“賓客羣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 5. 石磊.《商君書》:中華書局,2009年10月
- 6. 《史記·商君列傳》之《更法》篇
- 7. 西漢·司馬遷《史記·商君列傳》:“有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 8.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於民。
- 9. 一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 10. 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 11. 商鞅令“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爭,各以輕重被刑”,“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榮華”
- 12. 《漢書》記載:“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十石”
- 13. 《史記》記載,秦國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 14. 朱紹侯.中國古代史教程(上).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10年:134-135
- 15. 徐衞民著.秦都城研究: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01:第95頁
- 16. 《戰國策》説商鞅“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廢止“田裏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則
- 17. 《史記》記載: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税平”
- 18. 張旦,楊澤編著. 商鞅[M]. 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 1998.10.
- 19. 中華史詩美術大展 .中國國家博物館[引用日期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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