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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

(商鞅在秦國實行的變法運動)

鎖定
商鞅變法,是指衞國人商鞅在秦國實行的變法運動。 [18] 
戰國時期,秦國秦孝公嬴渠梁即位以後,決心圖強改革,便下令招賢。商鞅自魏國入秦,提出了廢井田、重農桑、獎軍功、實行統一度量和建立縣制等一整套變法求新的發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秦孝公任商鞅為左庶長,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以“廢井田、開阡陌,實行縣制,獎勵耕織和軍功,實行連坐之法”為主要內容的變法。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的經濟得到發展,軍隊戰鬥力不斷加強,發展成為戰國後期最富強的集權國家。 [1] 
[2] 
中文名
商鞅變法
外文名
Reforms of Shang Yang
發生時間
公元前356年、公元前350年
發生地點
秦國
主要人物
商鞅
嬴渠梁
類    型
變法運動

商鞅變法歷史背景

商鞅變法變法風潮

戰國時期形勢 戰國時期形勢
春秋戰國時期,是分封制崩潰、中央集權制確立的過渡時期。
在這一時期,鐵製農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導致原有的土地國有制,逐步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地主和農民兩大對立的階級產生。 [2]  [3] 
新興軍功地主階級隨着經濟實力的增長,要求獲得相應的政治權利,從而引起了社會秩序的變動。
因此,紛紛要求在政治上進行改革,發展封建經濟,建立地主階級統治。
各國紛紛掀起變法運動,如魏國李悝變法楚國吳起變法等。 [3] 

商鞅變法變法準備

戰國初期,秦國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產生和賦税改革,都晚於其餘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落後於六個大國。
為了增強秦國實力,在諸侯國的爭霸中處於有利地位和不被別國吞併,秦孝公引進人才, [4]  變法圖強。 [3] 

商鞅變法變法經過

商鞅變法醖釀變法

  • 舌戰羣儒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打算在秦國國內進行變法,又害怕國人議論紛紛,所以猶豫不決。
於是,秦孝公召開朝會,命臣工商議此事。
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起來反對變法。他們認為,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
“法古無過,循禮無邪。”
商鞅針鋒相對地指出: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湯、武之王也,不循古而興;殷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
從而主張“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語出《商君書·更法篇》、《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舌戰羣臣 商鞅舌戰羣臣
這是以歷史進化的思想,駁斥了舊貴族所謂“法古”、“循禮”的復古主張,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準備。 [5-6] 
  • 立木為信
商鞅變法的法令雖然已經準備就緒,但沒有公佈。
他擔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國都集市的南門外豎起一根三丈高的木頭。隨即便出示佈告:
“有誰能把這根木條搬到集市北門,就給他十兩黃金。”
百姓們感到奇怪,沒有人敢來搬動。
商鞅又出示佈告説:
“有能搬動的給他五十兩金(古時的“金”實際為黃銅)。”
徙木立信 徙木立信
有個人壯着膽子把木頭搬到了集市北門,商鞅立刻命令給他五十兩黃金(黃銅)。 [7-8] 

商鞅變法施展變法

  • 頒佈墾草令
主條目:墾草令
變法之爭結束後,秦孝公於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頒佈《墾草令》,作為全面變法的序幕。
其主要內容有:
刺激農業生產;抑制商業發展;重塑社會價值觀,提高農業的社會認知度;削弱貴族、官吏的特權,讓國內貴族加入到農業生產中;實行統一的税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趙奇繪國畫《商鞅變法》 趙奇繪國畫《商鞅變法》 [19]
  • 第一次變法
《墾草令》在秦國成功實施後,秦孝公於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內實行第一次變法。
其主要內容有:
(一)頒佈並實行魏國李悝的《法經》,增加連坐法 [9]  [10]  輕罪用重刑;
(二)廢除舊世卿世祿制, [11]  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頒佈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 [12-13] 
(三)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賦税,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並且限制商人經營的範圍,重徵商税。 [2] 
(四)焚燒儒家經典,禁止遊宦之民。 [2] 
(五)強制推行個體小家庭制度。 [14] 
第一次變法擴大了國家賦税和兵徭役來源,為秦國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的壯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 第二次變法
咸陽(今陝西省咸陽市東北)位於關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臨渭河,順渭河而下可直入黃河終南山與渭河之間可直通函谷關
為便於向函谷關以東發展,秦孝公於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徵調士卒,按照魯國衞國的國都規模修築冀闕宮廷,營造新都,並於次年(即公元前349年)將國都從櫟陽(今陝西省西安閻良區武屯鄉關莊和御寶屯一帶)遷至咸陽,同時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 [15] 
其主要內容有:
(一)廢除貴族的井田制 [16]  “開阡陌封疆”,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 [17] 
(二)普遍推行縣制,設置縣一級官僚機構;“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
(三)遷都咸陽,修建宮殿; [2] 
(四)統一度量衡制,頒佈度量衡的標準器; [2] 
(五)編訂户口,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户籍,開始按户按人口徵收軍賦; [2] 
(六)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規定凡一户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户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户口税。 [2]  這是對第一次變法中“異子之科”法令的補充,也是對社會風俗的規範。 [14] 

商鞅變法變法結果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的舊制度被徹底廢除,經濟得到了發展,秦國逐漸成為戰國七雄中實力最強的國家,為後來秦王朝統一天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文王繼位。 [14] 
變法侵犯了貴族們的利益,因之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
商鞅失去變法的強有力支持者,有口難辯,只得逃亡。
最後,商鞅在秦軍追捕中斃命,只落得個“車裂”的下場。
但變法得以繼續實行下去。 [2]  [3] 

商鞅變法變法影響

商鞅 商鞅
商鞅變法是中國古代一次成功的變革記為新發,他讓秦國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家,並且為以後秦國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而且確定了法治的思想。 [2]  [3]  商鞅吸取了李悝吳起等法家人物在等國實行變法的經驗,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對法家政策作了進一步發展,後來居上,變法取得了較大的成效。進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擴大了畝制,重農抑商,獎勵一家一户男耕女織的生產,鼓勵墾荒,這就促進了秦國小農經濟的發展。普遍推行了縣制,制定了法律,統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權的君主政權。禁止私鬥,獎勵軍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這有利於加強軍隊戰鬥力。打擊反對變法的舊貴族,並且“燔《詩》、《》而明法令”,使變法得以貫徹執行。
由於這一系列的變法,秦國很快富強起來,奠定了此後秦統一全中國的基礎。正如王充所説的:
“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篇》)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在經濟上,改變了舊有的生產關係,廢井田阡陌,從根本上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政治上,打擊並瓦解了舊的血緣宗法制度,使國家機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權制度的建設從此開始;在軍事上,獎勵軍功,達到了強兵的目的,極大的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發展成為戰國後期最強大的國家,為秦的下一步的戰略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為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 [2]  [3] 
商鞅變法對此後秦國以及秦代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
雲夢出土的《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的基礎上修訂、補充、累積而成。《秦律》也多處講到連坐法,例如户籍登記有隱匿或不實,不但鄉官要受罰,同“伍”的也要每户罰一盾,“皆遷之”(即罰戍邊)。《秦律》也把鎮壓“盜賊”放在首要地位,並對輕罪用重刑。例如盜取一錢到二百二十錢的要“遷之”,盜取二百二十錢以上和六百六十錢以上要分別罰作刑徒,盜牛者要罰作刑徒,盜羊或豬的也有相當的懲處,甚至偷採別人桑葉不滿一錢的也要“貲徭三旬”(即罰處徭役三十天)。對五人以上的“羣盜”則追捕處罰更嚴。同時,《秦律》還有許多對各種逃亡者追捕處罰的規定。

商鞅變法歷史評價

改革必然要觸及既得利益,必然會遭到方方面面的反對。
歷史上,任何一次變法維新,都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一種利益關係的重新調整,這也便是改革會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 [2] 
進步之處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較為徹底的封建化變法改革運動,順應了封建歷史發展的潮流,推動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大大推動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的發展。
通過改革,秦國廢除了舊的制度,創立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動了秦國社會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同時壯大了國力,實現了富國強兵。
為以後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對中國歷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 
侷限之處
但是,在商鞅變法中,輕視教化,鼓吹輕罪重罰,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廣大人民所受的剝削與壓迫,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人民帶來巨大的痛苦;並未與舊的制度、文化、習俗徹底劃清界限。
“內行刀鋸,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輕視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顯的歷史侷限。 [3] 
參考資料
  • 1.    崔慶. 秦國的『獵頭』網絡[J]. 共產黨員(遼寧), 2019, (1):62.
  • 2.    黃樸民.歷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歷史選修1):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
  • 3.    王亞民 .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教師教學用書·歷史(選修1):歷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
  • 4.    秦孝公下令:“賓客羣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 5.    石磊.《商君書》:中華書局,2009年10月
  • 6.    《史記·商君列傳》之《更法》篇
  • 7.    西漢·司馬遷《史記·商君列傳》:“有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 8.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於民。
  • 9.    一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 10.    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 11.    商鞅令“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爭,各以輕重被刑”,“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榮華”
  • 12.    《漢書》記載:“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十石”
  • 13.    《史記》記載,秦國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 14.    朱紹侯.中國古代史教程(上).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10年:134-135
  • 15.    徐衞民著.秦都城研究: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01:第95頁
  • 16.    《戰國策》説商鞅“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廢止“田裏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則
  • 17.    《史記》記載: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税平”
  • 18.    張旦,楊澤編著. 商鞅[M]. 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 1998.10.
  • 19.    中華史詩美術大展  .中國國家博物館[引用日期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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