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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頌

(西晉時期官員、律法學家)

鎖定
劉頌(?-300年),字子雅。廣陵郡(治今江蘇淮陰縣)人, [1]  西晉時期律法學家、官員,西漢廣陵厲王劉胥之後。
劉頌自少明辨事理,曾被察舉為孝廉秀才,均未就命。歷任司馬昭相府掾、尚書三公郎、中書侍郎、議郎等職。又代理廷尉一職,在職六年,號稱詳察公平,被時人比作西漢張釋之。西晉滅吳後,因考核王渾王濬功勳一事,相繼被外放為京兆、河內太守及淮南國相。元康元年(291年),隨淮南王司馬允入朝,歷任三公尚書、吏部尚書等職。劉頌為冤死的重臣張華慟哭,又反對加授掌權的趙王司馬倫九錫,因而遭司馬倫的黨羽張林、孫秀所忌恨。後被改為光祿大夫,不久後即逝世,追諡“貞”,累贈梁鄒縣侯。有文集三卷。
劉頌在刑法方面頗有成就,他堅持恢復肉刑,並在刑法方面第一次系統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關係原則。法史學家何勤華認為“劉頌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則”。
本    名
劉頌
子雅
所處時代
西晉
民族族羣
漢族
逝世日期
300年
主要作品
文集三卷
主要成就
在地方任職,頗有功績。執法公平,被時人比作張釋之
籍    貫
廣陵郡
官    職
淮南國相吏部尚書光祿大夫
諡    號
追    封
梁鄒縣侯

劉頌人物生平

劉頌漢室後裔

劉頌為漢武帝劉徹第四子、廣陵厲王劉胥的後代,出身世代名門望族。同郡還有雷、蔣、谷、魯四姓,都排在劉姓之後。時人為此説到:“雷、蔣、谷、魯,劉為最祖。”劉頌的父親劉觀曾任平陽太守。劉頌年少時明辨事理,被時人稱頌。被察舉為孝廉秀才,他都不就任。相國司馬昭徵召他為相府掾屬,奉命到蜀地出使。當時蜀地剛平定,百姓飢餓土地荒蕪,劉頌上表請求賑貸,沒等回報便實行,為此被除名。 [2] 

劉頌執法祥平

泰始元年十二月(266年),晉武帝司馬炎受魏帝曹奐禪讓,建立西晉,授劉頌為尚書三公郎,掌管法律、審理冤獄。經屢次升遷擔任中書侍郎 [3] 
咸寧(275年—280年)年間,武帝下詔命劉頌與散騎郎白褒巡視安撫荊、揚二州,劉頌因出使符合旨意,轉任黃門郎。又升為議郎,並代理廷尉。當時尚書令史扈寅無罪被下獄,武帝詔令劉頌考核究竟,劉頌堅持扈寅無罪,扈寅才得以免禍,時人把他比為西漢張釋之。他在職六年,號稱最詳察公平。 [4] 

劉頌淮南為相

太康元年(280年),西晉滅吳,但此後平吳功臣王渾王濬為了功勞而爭執不休,武帝命劉頌來審定、處理這件事。劉頌認為王渾立上功,王濬是中功,武帝認為劉頌斷法不合理,就把他降職為京兆太守,還沒就任,又改任河內太守。 [5-6] 
臨行前,劉頌上奏有利國家的事宜,大多被採納。河內郡有很多公家主辦的水碓,阻塞流水,漸成水災,劉頌上表廢除,百姓獲得方便。不久因母親去世而離職。服喪期滿後,除任淮南國相,在職期間嚴肅公正,很有政績。先前官府修治芍陂,每年都動用數萬人,當地豪強相互兼併,孤獨貧窮的人失業,劉頌讓當地人戮力同心,按功勞大小獲利,百姓都稱他公平。 [7] 

劉頌忠鯁不撓

元康元年(291年),劉頌隨淮南王司馬允入朝。時值皇后賈南風政變誅殺太傅楊駿,劉頌在殿內屯聚衞兵。當晚,惠帝下詔讓劉頌任三公尚書。又因上疏議論律令,為時論所稱美。許久後,轉任吏部尚書 [8] 
永康元年(300年),趙王司馬倫發動政變,殺皇后賈南風等,當時執政的張華也被殺害,劉頌聽説後哭得很傷心。後來聽説張華的兒子得以逃脱,高興地説:“茂先(張華的字)呀,你還有後代呀!”司馬倫的同黨張林聽説此事後大怒,怕劉頌主持公道而不能傷害。不久後,司馬倫同黨孫秀在朝廷中商議加賜司馬倫九錫之禮,文武百官沒有誰敢提出不同意見。只有劉頌説:“過去後漢封曹魏九錫,曹魏封晉九錫,都是當時的特殊運用,不能認為是通例。周勃霍光,他們的功勳卓著,都沒有聽説給他們加九錫。”張林聽後特別憤怒,把劉頌當作張華的黨羽,要殺掉他。孫秀説:“誅殺了張華、裴頠已經損害我們的聲望,不能再殺劉頌。”張林這才罷休。於是任劉頌為光祿大夫,在府前設置行馬。不久後病死,惠帝派使者弔唁,賜錢二十萬,及一套朝服,諡號貞。中書侍郎劉沈提議,劉頌是當時少見的大臣,應該追贈開府。但孫秀一向憎恨他,所以沒同意。 [9-10] 
同年,詔書認為劉頌誅滅賈謐督理眾事有功,追封他為梁鄒縣侯食邑一千五百户。 [11] 

劉頌主要成就

劉頌選舉

劉頌任吏部尚書時,建立了將官員分九個等級考核的制度,計劃使朝廷大小官員在職位上都企求升遷,考核官員勝任與否,明確對官員的獎懲制度。但當時外戚賈氏、郭氏專擅朝廷大權,想當官的人都想迅速升遷,因此劉頌的計劃沒有能夠實行。 [12-13] 

劉頌司法

劉頌強調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判案,斷罪應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沒有法律條文,就應根據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極力反對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遷就社會輿論,藉口具體情況,“看人設教”、 “隨時之宜”,以致撇開法律條文不用,量刑畸輕畸重。他説,如果認為法律條文不盡妥當,可以修改;如果認為法律條文完善,就必須嚴格執行,不許枉法。但劉頌只主張司法官吏要嚴格按照法律判案;而地位比他們高的“大臣”,卻有權解釋有疑滯的條文,並且可以根據這種解釋判決“事無正據,名例不及”的案子。劉頌特別強調“人主”超越法律之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憑個人意志決定賞罰。這些就給君主大臣踐踏法律、專橫武斷、草菅人命開了方便之門。劉頌認為御史等監司糾舉非法行為,只應追究嚴重危害封建統治和秩序的大罪,至於“賢人君子”的“小過”,則應放過不糾,因為這是人情之常;如果大小犯罪行為都要追究,朝野就沒有完人,會造成“欲理而反亂”,引起動亂。劉頌這種主張,又是為貴族、官僚欺壓平民開脱罪責。
劉頌的最大成就在於他第一次系統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關係原則。他提出:“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 [14]  法史學家何勤華就認為“劉頌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則”。張晉藩評價劉頌説:“晉代以劉頌為代表的思想家主張援法定罪,是鑄刑書以來的重大成就,標誌着中國刑法理論與制度達到的當時世界最高水平。雖然它與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義的理論與實際在性質上、程度上、規定上還不能同日而語,但就基本原則即斷罪以法律規定為準,則是一致的。中國在三世紀已經形成了鮮明的援法定罪的觀點與律文,早於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一千餘年。” [14] 

劉頌刑罰

劉頌主張恢復肉刑,理由是西晉廢除肉刑後,除了死刑,就是徒刑,死刑太重,罪犯死的太多;徒刑太輕,又禁止不了犯罪行為,只有肉刑是有效手段。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腳,就沒法再逃跑;偷盜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沒法再偷盜;姦淫婦女的人,割掉他的生殖器,也就沒法再幹這種壞事。別人看到罪犯受肉刑的痛苦,也可引以為戒,不敢犯罪。同時,除了宮刑,受其他肉刑的人,可以照常生育後代。所以劉頌説,杜絕犯罪行為,沒有比肉刑更好的了。西晉地廣人稀,勞動力缺乏,劉頌的主張,實際上反映了當時統治階級的一個矛盾:一方面,為了鞏固統治,要求加重懲罰;另一方面,為了增加剝削收入,又希望少殺人,以便繁殖人口,增加勞動力。但他的意見沒有被採納。 [15] 

劉頌個人著作

《隋書·經籍志》有“光祿大夫《劉頌集》三卷,錄一卷” [16]  ,新舊唐書《經籍志》亦有記載。《全晉文》收錄有《除淮南相在郡上疏》 [17]  、《上疏請復肉刑》 [18]  、《上疏言斷獄宜守律令》 [18]  、《趙王倫加九錫議》 [18] 

劉頌歷史評價

司馬炎:黃門郎劉頌,貞平居正,兼明法理,可議郎守廷尉。 [19] 
幹寶:是以目三公以蕭杌之稱,標上議以虛談之名,劉頌屢言治道,傅鹹每糾邪正,皆謂之俗吏。 [20] 
房玄齡等《晉書》:①子雅束髮登朝,竭誠奉國,廣陳封建,深中機宜,詳辨刑名,該核政體。雖文慚華婉,而理歸切要。遊目西京,望賈誼而非遠;眷言東國,顧郎顗而有餘。逮元康之間,賊臣專命,舉朝戰慄,苟避菹醢;頌以此時,忠鯁不撓,哭張公之非罪,拒趙王之妄錫,雖古遺直,何以尚茲。至於緣其私議,不平劉友,異夫憎而知善,舉不避仇者歟!②劉頌剛直,義形於詞。自下摩上,彼實有之。李重清雅,志乃無私。推賢拔滯,嘉言在茲。懋哉兩哲,邦家之基。 [21] 

劉頌軼事典故

當初,劉頌把女兒嫁給臨淮的陳矯,陳矯本是劉姓的兒子,與劉頌是近親,出外寄養姑姑家,改姓陳。廣陵郡中正劉友譏諷他,劉頌説:“的後代姚姓、虞姓、陳姓、田姓本是同一支系,可是世代都有婚姻關係,禮法並不禁止。現在與此同理,結婚完全可以。”劉友想條疏上陳,被陳騫制止。所以沒被彈劾。劉頌問明法掾陳默、蔡畿:“同鄉裏誰最委屈?”兩人都説:“劉友委屈。”劉頌改變臉色呵斥他們。蔡畿説:“劉友以私議冒犯您是很不對的,可是鄉里公論説他委屈。” [22] 

劉頌親屬成員

劉頌祖先

劉胥,漢武帝第四子,廣陵厲王。 [2] 

劉頌父親

劉觀,官至平陽太守。 [2] 

劉頌弟弟

劉彪,字仲雅,官至荊州刺史。 [23] 
劉仲,劉彪之弟,字世混,官至黃門郎、滎陽太守。 [24] 
劉和,排序不詳。 [25] 

劉頌子女

  • 兒子
劉頌無子,收養的侄子劉雍也早逝,便以劉雍弟弟劉翊的兒子劉鄢為嫡出長孫,世襲封爵。 [25] 
  • 女兒
劉氏,名不詳,嫁陳矯。 [22] 

劉頌史書記載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 [21] 
資治通鑑·卷第八十一·晉紀三》
《資治通鑑·卷第八十三·晉紀五》
參考資料
  • 1.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劉頌,字子雅,廣陵人...
  • 2.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漢廣陵厲王胥之後也。世為名族。同郡有雷、蔣、谷、魯四姓,皆出其下,時人為之語曰“雷、蔣、谷、魯,劉最為祖。”父觀,平陽太守。頌少能辨物理,為時人所稱。察孝廉,舉秀才,皆不就。文帝闢為相府掾,奉使於蜀。時蜀新平,人飢土荒,頌表求振貸,不待報而行,由是除名。
  • 3.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武帝踐阼,拜尚書三公郎,典科律,申冤訟。累遷中書侍郎。
  • 4.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咸寧中,詔頌與散騎郎白褒巡撫荊、揚,以奉使稱旨,轉黃門郎。遷議郎,守廷尉。時尚書令史扈寅非罪下獄,詔使考竟,頌執據無罪,寅遂得免,時人以頌比張釋之。在職六年,號為詳平。
  • 5.    《資治通鑑·卷第八一·晉紀三·世祖武皇帝中》:渾、浚爭功不已,帝命守廷尉廣陵劉頌校其事,以渾為上功,浚為中功。帝以頌折法失理,左遷京兆太守。
  • 6.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會滅吳,諸將爭功,遣頌校其事,以王渾為上功,王浚為中功。帝以頌持法失理,左遷京兆太守,不行,轉任河內。
  • 7.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臨發,上便宜,多所納用。郡界多公主水碓,遏塞流水,轉為浸害,頌表罷之,百姓獲其便利。尋以母憂去職。服闋,除淮南相。在官嚴整,甚有政績。舊修芍陂,年用數萬人,豪強兼併,孤貧失業,頌使大小戮力,計功受分,百姓歌其平惠。
  • 8.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元康初,從準南王允入朝。會誅楊駿,頌屯衞殿中,其夜,詔以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論律令事,為時論所美。久之,轉吏部尚書......
  • 9.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及趙王倫之害張華也,頌哭之甚慟。聞華子得逃,喜曰:“茂先,卿尚有種也!”倫黨張林聞之,大怒,憚頌持正而不能害也。孫秀等推崇倫功,宜加九錫,百僚莫敢異議。頌獨曰:“昔漢之錫魏,魏之錫晉,皆一時之用,非可通行。今宗廟乂安,雖嬖後被退,勢臣受誅,周勃誅諸呂而尊孝文,霍光廢昌邑而奉孝宣,並無九錫之命。違舊典而習權變,非先王之制。九錫之議,請無所施。”張林積忿不已,以頌為張華之黨,將害之。孫秀曰:“誅張、裴已傷時望,不可復誅頌。”林乃止。於是以頌為光祿大夫,門施行馬。尋病卒,使使者弔祭,賜錢二十萬、朝服一具,諡曰貞。中書侍郎劉沈議,頌當時少輩,應贈開府。孫秀素恨之,不聽。
  • 10.    《資治通鑑·卷第八十三·晉紀五·孝惠皇帝上之下》:孫秀議加相國倫九錫,百官莫敢異議。吏部尚書劉頌曰:“昔漢之錫魏,魏之錫晉,皆一時之用,非可通行。周勃、霍光,其功至大,皆不聞有九錫之命也。”張林積忿不已,以頌為張華之黨,將殺之。孫秀曰:“殺張、裴已傷時望,不可復殺頌。”林乃止。以頌為光祿大夫。
  • 11.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永康元年,詔以頌誅賈謐督攝眾事有功,追封梁鄒縣侯,食邑千五百户。
  • 12.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居職希遷,考課能否,明其賞罰。賈郭專朝,仕者欲速,竟不施行。
  • 13.    《資治通鑑·卷第八十三·晉紀五·孝惠皇帝上之下》:頌遷吏部尚書,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居職希遷,考課能否,明其賞罰。賈、郭用權,仕者欲速,事竟不行。
  • 14.    張波,劉頌刑法思想初探
  • 15.    《晉書·卷三十·志第二十》:及劉頌為廷尉,頻表宜復肉刑,不見省,又上言曰:臣昔上行肉刑,從來積年,遂寢不論。臣竊以為議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輕違聖王之典刑,未詳之甚,莫過於此。今死刑重,故非命者眾;生刑輕,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為徒者,類性元惡不軌之族也,去家懸遠,作役山谷,飢寒切身,志不聊生,雖有廉士介者,苟慮不首死,則皆為盜賊,豈況本性姦凶無賴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輸財,解日歸家,乃無役之人也。貧者起為奸盜,又不制之虜也。不刑,則罪無所禁;不制,則羣惡橫肆。為法若此,近不盡善也。是以徒亡日屬,賊盜日煩,亡之數者至有十數,得輒加刑,日益一歲,此為終身之徒也。自顧反善無期,而災困逼身,其志亡思盜,勢不得息,事使之然也。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於此。諸重犯亡者,發過三寸輒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歲,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積多,繫囚猥畜。議者曰囚不可不赦,復從而赦之,此為刑不制罪,法不勝奸。下知法之不勝,相聚而謀為不軌,月異而歲不同。故自頃年以來,奸惡陵暴,所在充斥。議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聽,忤聽孰與賊盜不禁?聖王之制肉刑,遠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為也,乃去其為惡之具,使夫奸人無用復肆其志,止奸絕本,理之盡也。亡者刖足,無所用復亡。盜者截手,無所用復盜。淫者割其勢,理亦如之。除惡塞源,莫善於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後,便各歸家,父母妻子,共相養恤,不流離於塗路。有今之困,創愈可役,上準古制,隨宜業作,雖已刑殘,不為虛棄,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盜,悉以肉刑代之。其三歲刑以下,已自杖罰遣,又宜制其罰數,使有常限,不得減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長。應四五歲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復居作。然後刑不復生刑,徒不復生徒,而殘體為戳,終身作誡。人見其痛,畏而不犯,必數倍於今。且為惡者隨發被刑,去其為惡之具,此為諸已刑者皆良士也,豈與全其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窮地同哉!而猶曰肉刑不可用,臣竊以為不識務之甚也。臣昔常侍左右,數聞明詔,謂肉刑宜用,事便於政。願陛下信獨見之斷,使夫能者得奉聖慮,行之於今。比填溝壑,冀見太平。《周禮》三赦三宥,施於老幼悼耄,黔黎不屬逮者,此非為惡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於自非此族,犯罪則必刑而無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後世,以時嶮多難,因赦解結,權以行之,又不以寬罪人也。至今恆以罪積獄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數而獄愈塞,如此不已,將至不勝。原其所由,內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非徒不積,且為惡無具則奸息。去此二端,獄不得繁,故無取於數赦,於政體勝矣。疏上,又不見省。
  • 16.    《隋書·卷三十五·志第三十》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4-08-17]
  • 17.    《全晉文·卷四十》  .漢典古籍[引用日期2014-08-17]
  • 18.    《全晉文·卷四十一》  .漢典古籍[引用日期2014-08-17]
  • 19.    《全晉文·卷五》  .漢典古籍[引用日期2014-08-19]
  • 20.    《全晉文·卷一百二十七》  .古曲網[引用日期2014-08-17]
  • 21.    《晉書·卷四十六 列傳第十六》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4-03-15]
  • 22.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初,頌嫁女臨淮陳矯,矯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於姑,改姓陳氏。中正劉友譏之,頌曰:“舜後姚虞、陳田本同根系,而世皆為婚,禮律不禁。今與此同義,為婚可也。”友方欲列上,為陳騫所止,故得不劾。頌問明法掾陳默、蔡畿曰:“鄉里誰最屈?”二人俱雲:“劉友屈。”頌作色呵之,畿曰:“友以私議冒犯明府為非,然鄉里公論稱屈。”
  • 23.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彪字仲雅,參安東軍事。伐吳,獲張悌,累官積弩將軍。及武庫火,彪建計斷屋,得出諸寶器。歷荊州刺史。
  • 24.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次弟仲字世混,歷黃門郎、滎陽太守,未之官,卒。
  • 25.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頌無子,養弟和子雍早卒,更以雍弟詡子鄢為嫡孫,襲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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