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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

鎖定
廷尉,是中國古代司法審判機構官職名,西漢時也稱大理。戰國時期秦國始置,秦朝、西漢沿置。列位九卿,為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構長官,彙總全國斷獄數,主管詔獄和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官有正和左、右二監。
漢宣帝時初置左右平。王莽改廷尉曰作士。東漢時複名廷尉,仍掌審判。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屬官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又有左平一人,掌平詔獄。魏、晉、南朝沿置,屬官有正、監、平、律博士各一人。南朝又置建康三官分掌刑法審判,職權比漢小。南朝梁、陳稱廷尉卿,北魏沿置而又增設少卿,為副。北齊初沿置,後改置“大理卿”。
中文名
廷尉
別    名
大理

大理寺卿
設置朝代
秦國
職    責
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彙總全國斷獄數
出    處
《漢書·百官公卿表》
地    位
九卿之一

廷尉主要職能

廷尉是最高司法審判機構主官,遵照皇帝旨意修訂法律,彙總全國斷獄數,負責詔獄。大臣犯罪,由其直接審理、收獄。又負責審核州郡所讞疑獄,或上報皇帝,有時派員至州郡協助審理要案。審處重大案件,可以封駁丞相、御史之議。禮儀、律令皆藏於廷尉,並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於分、寸、尺、丈等度量標準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1] 
百科x混知:圖解三公九卿制 百科x混知:圖解三公九卿制

廷尉職責變遷

廷尉秩為中二千石,屬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漢宣帝劉詢鑑於廷尉派往地方鞫獄的廷尉史任重而祿薄,於是增設秩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其屬官綜上有:廷尉正,主決疑獄;左右監,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詔獄;廷尉史、奏讞(審判案件)掾、奏曹掾等。 [2] 
“廷尉之印章”封泥 “廷尉之印章”封泥
東漢時省去右監,四廷尉平省為左平一人。廷尉人選常常擇取出身於律學世家者,如漢順帝時的吳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傳習小杜律著稱,數世之中,任廷尉者達七人之多。東漢時權歸台閣,廷尉處理案件有時也須聽命於尚書。遇有重大疑案,廷尉與尚書共同審理,開後世大理寺、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晉南北朝時期,廷尉職掌與兩漢無區別。北齊易廷尉名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複核的制度。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後,受元制影響,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卿僅負責複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刑部評議,再經大理寺卿最後複核。清沿明制。
《後漢書·卷三十八·張法滕馮度楊列傳第二十八》:遷隴西太守。後鮮卑寇邊,以馮緄遼東太守,曉喻降集,虜皆弭散。徵拜京兆尹,轉司隸校尉,所在立威刑。遷廷尉、太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