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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
鎖定
- 中文名
- 廷尉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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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
士
大理寺卿
- 設置朝代
- 秦國
- 職 責
- 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彙總全國斷獄數
- 出 處
- 《漢書·百官公卿表》
- 地 位
- 九卿之一
廷尉主要職能
廷尉是最高司法審判機構主官,遵照皇帝旨意修訂法律,彙總全國斷獄數,負責詔獄。大臣犯罪,由其直接審理、收獄。又負責審核州郡所讞疑獄,或上報皇帝,有時派員至州郡協助審理要案。審處重大案件,可以封駁丞相、御史之議。禮儀、律令皆藏於廷尉,並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於分、寸、尺、丈等度量標準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1]
廷尉職責變遷
廷尉秩為中二千石,屬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漢宣帝劉詢鑑於廷尉派往地方鞫獄的廷尉史任重而祿薄,於是增設秩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其屬官綜上有:廷尉正,主決疑獄;左右監,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詔獄;廷尉史、奏讞(審判案件)掾、奏曹掾等。
[2]
東漢時省去右監,四廷尉平省為左平一人。廷尉人選常常擇取出身於律學世家者,如漢順帝時的吳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傳習小杜律著稱,數世之中,任廷尉者達七人之多。東漢時權歸台閣,廷尉處理案件有時也須聽命於尚書。遇有重大疑案,廷尉與尚書共同審理,開後世大理寺、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晉南北朝時期,廷尉職掌與兩漢無區別。北齊易廷尉名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複核的制度。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後,受元制影響,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卿僅負責複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刑部評議,再經大理寺卿最後複核。清沿明制。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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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廷尉歷史詞典解釋 .詞典網[引用日期2020-02-17]
- 2.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1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