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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

鎖定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嬴姓,李氏,名悝,一作克,戰國時魏國(今山西南部運城一帶)人。戰國初期魏國政治家、法學家,法家代表人物,大臣。 [6-8] 
李悝為魏文侯到武侯時人,曾受業於子夏弟子曾申門下,做過中山相和上地守。常和秦人交鋒作戰,桓譚以之為文侯師。後被魏文侯重用,主持變法。政治上,李悝主張選賢任能,賞功罰過。力主廢止世襲貴族特權,“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經濟上,李悝主要實行“盡地力”、“平糴法”,統一分配農民耕地,督促農民勤於耕作,增加生產。後李悝因誤判害死了無辜的人,故選擇寫好遺書,自殺而殉法。 [9] 
李悝曾將無功而食祿者稱為淫民,要“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對腐朽落後的世襲制度的挑戰。致使一批於國家無用且有害的特權階層的人物被趕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於一般地主階層的人,可因戰功或因其才能而躋身政界,為以後封建制代替奴隸制開闢道路。其改革結果大大削弱了魏國的“世卿世祿”制度,政治狀況趨好。李悝在中國法治史上的貢獻,最為突出的是其制定了中國第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法經》一書,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護了變法,固化了當時的封建法權。 [6-8] 
所處時代
戰國初期
民族族羣
華夏族
出生地
魏都安邑(今山西夏縣) [1] 
出生日期
周貞定王十四年(前455年(乙酉年))
逝世日期
周安王七年(前395年(丙戌年))
主要成就
李悝變法,使魏國富國強兵,廢止世襲貴族特權
主要作品
法經
李子
本    名
李悝(kuī)

李悝人物生平

李悝像 李悝像
嬴姓,李氏,名悝。 [10]  戰國初期魏國著名政治家、法學家。法家重要代表人物,魏都安邑(今山西夏縣)人。曾任魏文侯相,主持變法。李悝為魏文侯到武侯時人,曾受業於子夏弟子曾申門下,作過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在河西,故李悝經常和秦人交鋒作戰。 [2] 
李悝變法魏國走上富強之路過程曾做出很大貢獻,是中國變法之始,隨後楚國吳起變法秦國商鞅變法,都在發展着李悝的變法實踐,在中國歷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李悝變法有成之後,建議魏文侯走上擴張之路,首選目標是西邊的秦國魏文侯二十七年(公元前419年),魏國西渡黃河在少梁(今陝西韓城西南)築城,建造進攻秦國的軍事據點。西進過程中,遭遇了秦軍的有力抵禦。這時,大夫翟璜向魏文侯推薦了吳起,吳起被任命為魏軍攻擊秦國的主將。魏文侯三十三年(公元前413年),吳起率領魏軍在河西戰場戰勝秦軍,衝破秦軍西河防線。隨後,吳起直撲秦國進入渭河平原的咽喉要地鄭(陝西華縣),秦國舉國震驚。隨後,吳起指揮渡河的魏軍陸續佔領了王城(今陝西大荔)、合陽(今陝西合陽東南)、陰晉(今陝西華縣東)等城。吳起向北還奪取了戎狄少數民族的大片土地,魏文侯在此設置了上郡(今陝西境內洛河以東,黃河以北,子長以南)。魏國又佔領了陝(今河南三門峽西),控制了西方與中原交通的黃金通道。自此,魏國將秦國壓制在洛水以西長達八十年。 [3] 

李悝主要影響

李悝政治

李悝 李悝
選賢任能賞罰嚴明。李悝主張廢止世襲貴族特權,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的名言。李悝將無功而食祿者稱為淫民,要“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對腐朽落後的世襲制度的挑戰。由於廢除世襲制度,一批於國家無用且有害的特權階層的人物被趕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於一般地主階層的人,可因戰功或因其才能而躋身政界,此舉實際開創了地主階級對奴隸主貴族的鬥爭,為以後封建制代替奴隸制開闢道路。這樣改革的結果,大大削弱了魏國的“世卿世祿”制度,以後的封君在封國食邑內沒有治民之權,只衣食租税;官吏制度有所改善,政治情況較好。

李悝經濟

經濟上,主要實行“盡地力”、“平糴法”(《漢書·食貨志》有較詳細的記載)。簡單説來,盡地力就是統一分配農民耕地,督促農民勤於耕作,增加生產。平糴法是國家在豐收時平價收購糧食儲存,發生饑荒時又平價賣給農民,取有餘以補不足,以防穀物甚貴而擾民,或甚賤而傷農。此法的實行,極大地促進了魏國農業生產的發展,使魏國因此而富強。
李悝以為“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還要“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有賞有罰,唯才是用,這是戰國時甚為流行的法家主張,當時不少國家都因貫徹這些主張走向富強。
在經濟策略方面,盡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張。他認為田地的收成和為此付出的勞動成正比,“治田勤謹則畝益三鬥,不勤則損亦如之”。又認為糧貴則對士民工商不利,谷賤則傷農,善治國者必須兼顧士民工商和農民雙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農,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開支外,還虧空四百五十錢,這就是農民生活貧困和不安心於田畝的原因。他針對此情況作平糴法,即將豐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個等級,按比例向農民糴糧;把荒年也分成大飢、中飢和小飢,在大飢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糴的糧食發放給農民,其餘則類推。這樣可使飢歲的糧價不致猛漲,農民也不會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於能“取有餘以補不足”,“行之魏國,國以富強”。
盡地力”是一種“重農政策”。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 ,他計算説:一百平方里之內,有土地九萬頃,除了山澤人居佔三分之一之外,可開田地六萬頃,“治田勤謹,則畝益(增產)三鬥,不勤,則損(減產)亦如之。”這就是説,百里之地,每年的產量,由於勤與不勤,或增產一百八十萬石,或減產一百八十萬石。此數字關係重大,因此必須鼓勵農民生產。

李悝法律

李悝《法經》 李悝《法經》
李悝為了進一步實行變法,鞏固變法成果,彙集各國刑典,著成《法經》一書,通過魏文侯予以公佈,使之成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護變法,固定封建法權。
《法經》分6篇,為《盜法》、《賊法》、《網(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晉書·刑法志》曰: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域、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
法經》的編訂,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貢獻。春秋末年,、鄭諸國作刑鼎刑書,以公佈新的法律條文。到戰國時,隨着歷史條件的改變,出現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諸國法”,修訂出《法經》六篇,包括盜、賊、囚、捕、雜、具。盜是指侵犯財產的犯罪活動,大盜則戍為守卒,重者要處死。窺宮者和拾遺者要受臏、刖之刑,表明即使僅有侵佔他人財物的動機,也仍構成犯罪行為。賊律是對有關殺人、傷人罪的處洽條文,其中規定,殺一人者死,並籍沒其家和妻家:殺二人者,還要籍沒其母家。囚、捕兩篇是有關劾捕盜賊的律文。雜律內容包羅尤廣,包括以下幾類: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②狡禁。有關盜竊符璽及議論國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規定。④嬉禁。關於賭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羣聚的禁令。⑥金禁。有關官吏貪污受賄的禁令。如規定丞相受賄,其左右要伏誅,犀首以下受賄的要處死。具律是《法經》的總則和序例。《法經》出現後,魏國一直沿用,後由商鞅帶往秦國秦律即從《法經》脱胎而成,漢律又承襲秦律,故《法經》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李悝制定《法經》,是為確保政策法令的貫徹和思想的統一,貫穿了早期法家的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制原則;具體了任意殺人是犯法的,要治罪處刑,限制了奴隸主貴族隨意殺害奴隸的暴行;體現了“重刑輕罪”的精神,呈現了“重典治民”的觀點。以至於商鞅韓非子繼承了他的衣缽,進一步發展成“刑以止刑”的理論。

李悝農業

李悝是重農主義的開山祖,他為魏文侯盡地力之教,使魏國因而富強。李悝的盡地力之教究竟如何,已不可詳,只能從《漢書》 “食貨志”的記載略窺梗概。他指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居邑叁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矣。”農夫因為始終無法擺脱貧困的生活而有怠耕的現象,造成糧食的減產,糧價因而上揚。然而“耀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對於統治者來説,“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也以,“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
重農主義在商鞅手中達到了極致,他承繼了李悝的辦法而加以擴大,他體認到“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農者寡而遊食者眾,故其國貧,危”;而且“農少、商多”的結果是“貴人貧、商貧、農貧”,因而極力抑制末業(特別是商業),而使遊食者羣趨於農,以達到“搏以於農”、“壹民於農的”的目的。史載商鞅的變法令雲:
“大小戳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漢書》 《漢書》
以免役的方式來獎勵耕織,並以收為官奴的方法懲罰工商和怠惰貧窮的人。行之十年,家給人足。為了達到地盡其利,乃“開阡陌封疆”以拓展耕地,任民自耕。此舉使土地私有制得到法理的承認,宣佈舊田制的終結,而造就了秦國的富強。兵法説“帶甲數十萬,民有餘糧弗得食也。”無論是經由重商或重農而求得國家富強,都必須在統治者的掌握中才能發揮效用。所以統治者在求國力整體富厚的同時,也都進行積聚。戎王聞秦繆公賢,使由余觀秦,秦繆公示以宮室積聚。秦繆公號為賢主,尚且如此,中人以下,更無足數。戰國時代,各國之積聚以粟為主。蘇秦齊宣王曰:“齊粟如邱山”;説楚威王趙肅侯、燕文侯皆曰:“粟支十年”。積聚的結果,當然加重人民的負擔。由余在看了秦繆公的宮室積聚後,感慨地説:“使鬼為之,則勞神矣;使人為之,亦苦民矣。”田制與賦税改革後,地租由提供勞役(助、藉)改徵實物(履畝而税、租禾),“相地而衰徵”的結果,雖有使税負公平的作用,卻也使税率超脱了原有的限制。魯哀公喟歡“二,吾猶不足”,這“二”即便不是十分之二,也必定比什一要來得重。春秋晚年齊國的情況是:“民叁其力,二人於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晉國也是“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道饉相望,而女富溢尤;民聞公命,如逃寇”。魏文侯更坦白地指出:“今户口不加,而租入歲倍,此由多課也。”
因此,列國爭勝局面下的求富,是富了國君而農民依然貧苦,上下之間分配的不均益趨嚴重,求均的呼聲乃應時而起。

李悝軍事

改革軍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對軍隊的士兵進行考核,獎勵其中的優秀者,並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戰特點,重新將他們進行隊伍編排,發揮軍隊的作戰優勢。
魏文侯 魏文侯

李悝歷史評價

司馬遷説:“魏用李悝盡地力,為強君。”
班固稱李悝“富國強兵”。
李悝在魏國的變法,是中國變法之始,在中國歷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當時便對其他各國震動很大,從而引發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轟轟烈烈的全國性變法,為奴隸制向封建制的過渡,鋪平了道路。後來著名的商鞅變法吳起變法等,無不受到李悝變法的影響。

李悝主要作品

李悝的著作著錄於《漢書·藝文志》者有法家類《李子》三十二篇 [4] 兵權謀家《李子》十篇,也可能是李悝所作。李悝的思想和治術都屬於法家範疇,故其大多數作品被列入法家類。以上著作早已亡佚,但在魏晉隋唐時尚有零簡殘篇傳世。如《水經注》和《文選·魏都賦》注都引有《李克書》。由於《漢書》以李悝與李克為兩人,後代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李悝是法家,李克是儒家。
《法經》早已不存,唯桓譚《新論》中有關於《法經》內容的簡述,《晉書·刑法志》也有類似的記載。《新論》已亡佚,桓譚介紹《法經》的一條保留在董説《七國考》之中,是我們瞭解《法經》的重要依據。清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中輯有《法經》,夾雜了天尊、佛像等語,當是誤引他書所致,故難以憑信。

李悝人物爭議

後人有稱李悝與李克為同一人,有誤。李悝與李克並非一人。《漢書·藝文志》列《李克》七篇在儒家,列《李子》(悝)三十二篇在法家,《漢書·古今人表》列李悝三等,李克四等。李悝初為上地守,李克則為中山相,《韓非子》中區別明顯。李克治中山,苦陘令上計而入多,李克曰:“無山林澤谷之利而入多者,謂之窕貨。”韓非駁斥李克之説為“無術之言”,謂“人事”“天功”二者皆能使“入多”。李悝作盡地力之教,正主張以“人事”謀求“入多”者。若李克即是李悝,韓非不能如此評論。故法家李悝與儒家李克,本為兩人。 [5] 

李悝法家思想

李悝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李悝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説,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李悝“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説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李悝不法古不循今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鋭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李悝法、術、勢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羣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當代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

李悝史料索引

李悝言論散見於《漢書·食貨志》《晉書·刑法志》等。《漢書·藝文志》法家類著錄《李子》三十二篇,已佚。 [11] 
參考資料
  • 1.    李悝簡介  .財富國際在線[引用日期2020-03-04]
  • 2.    李悝簡介 | 法家思想 |  .勸學網[引用日期2020-08-27]
  • 3.    法家鼻祖李悝為變法探路  .大河網.2012-02-15[引用日期2020-08-27]
  • 4.    戰國農學理論五大流派芻議  .中國社會科學網.2013-04-25[引用日期2022-05-29]
  • 5.    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2-183頁
  • 6.    李悝  .中國社會科學詞條庫[引用日期2023-06-26]
  • 7.    李悝  .中國大百科全書[引用日期2023-06-26]
  • 8.    戰國時法家李悝  .新浪網[引用日期2023-06-26]
  • 9.    方克立主編.盧育三,呂希晨,周德豐副主編.中國哲學大辭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第347頁
  • 10.    張婷婷編著. 中華上下五千年 第2卷[M]. 2020
  • 11.    鄭天挺,吳澤,楊志玖主編;翁獨健,蔡美彪,李學勤等副主編.中國歷史大辭典 上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第13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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