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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收入

鎖定
公共財政收入是政府為了供應政府公共活動支出的需要,履行政府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以及國民經濟市場化管理等職能而從企業、家庭等社會目標羣體中所獲得的一切貨幣收入的總和。
公共財政收入的規模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公共財政支出的規模,從而決定着政府活動的範圍,進而影響到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因此,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對公共財政收入的管理,科學設定財政收入的規模、結構,明確規定財政收入的範圍、形式,建立規範的公共財政收入制度以實現政府的經濟意志,促進公共財政分配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有效實現政府的各項管理職能
中文名
公共財政收入
收入形式
税收公債非税收入三種形式

公共財政收入收入形式

税收是政府為了履行其職能,憑藉政治權力,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獲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税收是政府調節經濟和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公債是政府在資金持有者自願的基礎上,按照信用原則,有償地獲取公共收入的一種手段。相比於由法律預先規定的税收而言,政府可以根據公共收支的狀況,更加靈活地確定是否需要發行公債來調節經濟、平衡收支。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公共收費罰沒收入特許權收入、國有資產收益與境內外機構和個人捐贈等多種形式。

公共財政收入收入作用

公共財政收入的作用基本上有兩大方面:一是收入作用。政府獲得較多的財政資金,又不傷害人們的投資和勞動熱情,並使收入過程中成本耗費最少。二是調節作用。財政收入是政府調節社會經濟的重要工具。具體表現為:(1)收入再分配。通過税收,縮小個人收入分配差距,體現公平。(2)改善資源配置。通過差別税收、獎限政策,調整投資方向和結構,使資源優化配置。(3)穩定經濟。根據不同經濟波動週期調整財政收入,高漲時,增加財政收入,衰退時,減少財政收入,使經濟穩定發展。

公共財政收入收入特徵

1.公共性
公共財政收入是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的,並且在使用上應強調公共參與決定,而不是由少數官僚集團或個人以國家的名義來隨意安排。
2.強制性
這主要是從公共財政收入來源的角度來説的,由於公共財政收入的獲取主要以公共權力為依託,而公共權力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強制性,相應地公共財政收入也就具有了強制性的特徵。
3.規範性
公共財政收入主要取自家庭、企業的所得,因此在獲取公共收入的過程中一定要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行事,避免侵害公眾的利益。
4.穩定性
由於公共財政收入是政府行使職能的必要物質基礎,政府要運行,國家要發展,都離不開一定的物質保障,因此必須保證公共財政收入有穩定的來源和一定的數額。

公共財政收入收入結構

公共財政收入的結構主要是指公共財政收入的來源結構,包括公共財政收入的價值結構、所有制結構國民經濟結構
商品價值的結構來看,社會產品價值是由c、V、M三部分組成的。公共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M部分,只有新創造價值中歸社會支配的M部分多了,公共財政收入的增長才有堅實的基礎。此外,c中補償固定資產耗費的折舊也可以構成公共財政收入來源。而對V部分徵税,既是調節個人經濟行為和控制消費基金增長的重要手段,也是籌集公共財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所有制的結構來看,公共財政收入作為一個整體,是由不同所有制的經營單位所上交的利潤、税金和費用等部分構成。在我國,國有企業上繳的税、利是公共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非國有經濟上交的公共財政收入比重也在逐年上升。
國民經濟的結構來看,國民經濟結構包括部門結構產品結構、地區結構、規模結構技術結構等。這裏主要分析部門結構。公共財政收入的部門結構是指來自工業、農業、商業、建築業等部門的公共財政收入所佔比重。這一比重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在經濟中所佔比重及其效益高低在公共財政收入上的反映。工業是國民經濟的主導,也是公共財政收入的主要部門。工業部門的積累水平較高,為公共財政提供的税利具有比重大、收入及時的特點。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也是公共財政收入的基礎。農業部門一方面以農業税等形式直接向國家提供公共財政收入,另一方面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將農業部門創造的一部分價值轉移到工業部門實現並以税利形式上交財政。建築業與房地產業,在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是國民經濟中的重要部門,是國家的支柱產業之一。隨着我國建築產品的商品化,建築業與房地產業將提供越來越多的公共財政收入。目前有的開放地區這類收入已佔公共財政收入的10%以上。此外,商業部門,以及金融保險業、服務旅遊業等第三產業部門所提供的公共財政收入,也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大幅度提高。

公共財政收入管理原則

公共財政收入管理是指對財政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分配過程的控制和各項財政資金的管理,是財政分配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涉及財政收入分配活動的方方面面,關係到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財政體制下的政府財政收入管理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財政收入規模必須與政府職能相適應。財政收入的首要任務是為政府開展各項活動、充分實現政府職能提供物質保障和財力支持,這就要求財政收入的規模、結構必須適度、合理,以滿足公共支出的需要。
(2)財政收入形式必須有利於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的實現。財政分配是政府憑藉政治權力對國民收入進行的強制性分配,既要尊重價值規律,注重效率,又要關注公共財政的公共性,實現公平、公正和公開分配。而財政收入是財政分配的基礎環節,因此,必須選擇有利於財政收入分配職能實現的財政收入方式,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實現財政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3)堅持區別對待、合理負擔原則。實現政府職能對財政資金的需要是資金越多越好,而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發展水平是一定的,所能提供的資金又是有限的,兩者之間始終存在矛盾,要恰當地處理這個矛盾,就應該既考慮財政支出的需要,又考慮財政收入繳納者支付的承擔能力,處理好不同的財政收入繳納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4)財政收入管理法制化、規範化原則。政府藉助政治權力取得財政收入為實現國家職能提供資金保證,帶有明顯的強制性,因此要求財政分配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實現制度化、規範化管理,使財政分配關係的客體與主體的利益分配格局處於一種合理、穩定、規範的狀態。另外,公共財政本身就是由“公共”對之規範、決定和制約的財政,公共財政收入不僅來自於民,財政支出用之於民,而且整個財政收支活動要接受公眾的監督,這就要求財政分配政策和收支安排必須公開、透明,有利於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共財政收入規模分析

公共財政收入衡量收入規模指標

一般來看,一個國家的財政實力主要表現為其財政收入規模的大小。財政收入規模是指財政收入的總水平。考察一個國家財政收入規模的常用指標有絕對量指標和相對量指標。絕對量指標主要是財政收入或財政收入總額。相對量指標主要有:財政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或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財政收入增長速度經濟增長速度之比,等等。一般情況下,主要運用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來考察和反映政府的財政收入規模或財政實力,該比重越高,表明一國的財政收入規模就越大。
現一般用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而不用財政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來反映財政收入的規模,其原因在於:(1)從統計角度來説,我國核算體系已由MPS體系轉向SNA體系,在SNA體系中,主要用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來反映財政收入的規模。(2)GDP反映整個國民經濟的最終生產成果,傳統的國民收入指標只反映五大物質生產部門的淨產值,而財政收入來源於整個國民經濟(包括整個物質生產部門和非物質生產部門),所以,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比財政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更科學、合理。(3)從財政收入規模的國際比較來看,通常使用的都是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

公共財政收入影響收入規模因素

一個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規模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其中主要的影響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發展水平
這是影響一個國家財政收入規模的決定性因素。經濟發展水平一般用人均GDP來反映,它表明了一國生產技術水平的高低和經濟實力的強弱,是一個國家社會產品豐裕程度和經濟效益高低的概括説明。一國的人均GDP較高,表明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經濟發展水平高,人均GDP較高,則為增加財政收入規模奠定了基礎。可以説,經濟發展水平是制約財政收入規模的一個最綜合的基礎因素,也即是人們通常所説的經濟決定財政。因為,財政收入最終要來自社會總產品,經濟發展水平提高了,社會產品豐裕了,可供財政支配的部分也就會相應增加。根據世界各國的情況,無論是從橫向比較還是從縱向比較,都説明了經濟發展水平對財政收入規模的影響。從橫向看,經濟發展水平高的發達國家,其財政收入規模一般都高於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從縱向看,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其財政收入規模一般會呈現上升的趨勢。這種情況充分説明經濟發展水平對財政收入規模的影響。當然,這是就普遍情況而言,並不排除一些例外,因為經濟發展水平畢竟不是影響財政收入規模的唯一因素。
(二)政府職能範圍
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是為了履行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顯然政府的職能範圍越大,政府需要籌集的財政收入規模也就越大。所以,政府的職能範圍是決定一國財政收入規模的直接因素。這一點可以從西方國家財政收入規模的發展變化中得到反映。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政府的職能範圍十分有限,政府的職責主要是國防以及維護國內法律秩序,因而有“夜警國家”之稱。在這種“越小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觀念下,自然是“花錢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當時,西方國家的財政收入一般都不到GDP的10%。但隨着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社會要求政府提供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呼聲日益高漲。到19世紀的後期,西方國家政府擔負的社會福利職能越來越大。相應地,各國政府的公共收支規模也不斷地攀升。現西方國家的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一般都在3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50%,其中財政收入的40%—50%是用於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開支。
(三)分配製度和分配政策
社會產品生產出來以後要在政府、企業和居民個人之間進行一系列的分配和再分配。在我國,國家制定的國民收入分配製度和分配政策決定了政府、企業和個人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所佔的份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國有企業實行統收統支財務管理體制,對城市職工實行嚴格的工資管理,對農產品實行“剪刀差”的價格政策,在這種分配製度和分配政策下,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中政府財政的收入規模較大。
經濟體制改革以後,由於國家改革了分配製度,調整了分配政策,國民收入分配開始向企業和個人傾斜,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通過“放權讓利”對國有企業利潤分配製度進行改革,從而使企業上繳財政的税利有所下降。在國有企業改革的同時,國家還大力發展非國有經濟,並通過税收優惠政策鼓勵其發展。另外,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國家為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工資水平,並且在堅持按勞分配的同時,允許存在一定形式的按要素分配。在農村經濟改革方面,國家多次大幅度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從而使農民個人的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經過上述一系列改革政策的出台,原有的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改變。政府財政預算內收入佔GDP的比重大幅下降。與此同時,個人收入佔GDP的比重則有較大幅度的上升,企業收入所佔的比重也有所上升。很明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財政收入規模的下降與國民收入分配政策的變化也是分不開的。
(四)價格變動
財政收入是政府取得的貨幣形態的社會產品,它是按照當年的現行價格水平計算出來的。這樣,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某個財政年度價格水平上升,該年度的名義財政收入就會增加。但這種財政收入的增加完全是由於價格水平上升造成的,並不代表財政收入的真正增長。也就是説,這時名義財政收入雖然增加了,但實際財政收入並不一定增加。所謂的名義財政收入是指當年在財政賬面上實現的財政收入;而實際財政收入則是指財政收入所真正代表的商品物資(勞務)的數量,在價值上它可以用按不變價格計算的財政收入的量來表示。
價格水平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有三種情況:一是價格水平的增長率超過名義財政收入的增長率,則實際財政收入水平下降;二是價格水平的增長率低於名義財政收入的增長率,則實際財政收入水平提高;三是價格水平的增長率與名義財政收入的增長率相同,則實際財政收入水平不變。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物價水平上漲對財政取得收入並不一定有利。但如果物價上漲是由於財政出現赤字中央銀行被迫發行貨幣彌補赤字而引起的,那麼這時的通貨膨脹對財政來説是有利的。因為財政在引發通貨膨脹的同時,自己多取得了一筆收入(即財政赤字部分),企業和居民個人的實際收入則因通貨膨脹而有所下降,財政這種靠中央銀行發行貨幣彌補赤字的做法實際上是對企業和個人徵收了一筆税收,人們通常把它稱作“通貨膨脹税”。另外,如果一個國家的税收制度是以累進的所得税為主體税種,當出現通貨膨脹時,企業和個人的名義收入水平就會提高,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税率就會相應提高,出現所謂“檔次爬升”的局面。一旦出現了“檔次爬升”,政府的財政收入水平就會提高。
(五)税收管理水平和税收政策
由於税收收入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影響税收收入的因素也就成為影響財政收入規模的重要因素。在税源既定條件下,税收管理水平和税收政策決定了税收收入的規模。税收管理水平包括税務管理的質量、國家對税務管理組織力量的安排、納税人的守法程度、税務官員的廉潔程度、對徵納雙方違法行為處罰的輕重、公共服務部門的服務質量與税收效率等等。税收政策則包括税種的選擇、税種的數目與結構、税率的高低與税收優惠的實施情況等。
除上述因素外,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經濟管理體制,一定時期的經濟結構,如所有制結構、產業結構,以及宏觀經濟政策、經濟的不景氣週期等都是影響一國財政收入規模大小的因素。
2014年4月份全國公共財政收入情況
4月份,全國財政收入12481億元,比2013年同月增加1050億元,增長9.2%。其中,中央財政收入5812億元,同比增長8.5%;地方財政收入(本級)6669億元,同比增長9.8%。本月中央財政收入增幅有所回升,主要受2013年同月收入基數較低等因素影響。
4月份主要收入項目情況如下:
1.國內增值税2294億元,同比增長4.9%,考慮營改增轉移收入因素後基本持平。增幅偏低主要受工業增加值增速放緩、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下降以及擴大營改增試點範圍增加進項税抵扣等影響。
2.國內消費税669億元,同比增長3.8%。
3.營業税1739億元,同比增長6.6%,考慮營改增收入轉移因素後增長12.9%。金融業營業税741億元,增長19.6%,保持穩定增長;受近期商品房銷售額下降影響,房地產營業税443億元,下降4.2%;受投資增長速度等影響,建築業營業税260億元,增長10.7%。
4.企業所得税3286億元,同比增長10.5%。其中,金融業企業所得税789億元,增長21.2%;房地產企業所得税248億元,下降3.1%;工業企業所得税1231億元,增長4.7%,比前幾個月增幅有所回升,主要是汽車、電力、建材等行業企業所得税較快增長。
5.個人所得税556億元,同比增長12.5%。
6.進口貨物增值税、消費税1225億元,同比增長8.6%;關税245億元,同比增長13.4%。增幅較高主要受2013年同期進口環節税收下降、基數低的影響。
7.出口退税905億元,同比增退33億元,增長3.7%。
8.地方小税種情況:契税319億元,同比增長1.2%;土地增值税303億元,同比增長24%;耕地佔用税90億元,同比增長3.2%;城鎮土地使用税232億元,同比增長16.9%。
9.非税收入1395億元,同比增加134億元,增長10.6%。
1-4月累計,全國財政收入47507億元,比2013年同期增加4042億元,增長9.3%。其中,中央財政收入21357億元,同比增長7%,扣除2013年同期基數低(-0.8%)因素增長約5%;地方財政收入(本級)26150億元,同比增長11.3%,與房地產交易直接相關的房地產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契税等對地方財政增收的貢獻明顯回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