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
- 發行時間
- 2012年11月29日
- 發佈單位
- 財政部
- 編 號
- 財會〔2012〕21號
- 施行時間
- 2014年1月1日
- 定 義
- 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目錄
1.基本信息
2.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2〕21號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1]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
財政部
2012年11月29日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
第五條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着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範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2]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二章
第二章 風險評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重估。
第九條 單位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應當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領導擔任組長。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並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作為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
第十條 單位進行單位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二)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情況。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權責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內部監督等機制。
(三)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執行是否有效。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員的培訓、評價、輪崗等機制;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五)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包括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六)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單位進行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預算管理情況。包括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單位內部各部門間溝通協調是否充分,預算編制與資產配置是否相結合、與具體工作是否相對應;是否按照批覆的額度和開支範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決算編報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二)收支管理情況。包括收入是否實現歸口管理,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會部門提供收入的有關憑據,是否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據等;發生支出事項時是否按照規定審核各類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形。
(三)政府採購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採購業務;是否按照規定組織政府採購活動和執行驗收程序;是否按照規定保存政府採購業務相關檔案。
(四)資產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並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實不符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是否按照規定處置資產。
(五)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資;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控制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七)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三)歸口管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採取成立聯合工作小組並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等方式,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七)單據控制。要求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經濟活動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票據,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
(八)信息內部公開。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範圍、方式和程序。
[2]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三章
第三章 單位層面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 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週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採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四章
第四章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一節
第一節 預算業務控制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條 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規範、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準確。
(一)單位應當正確把握預算編制有關政策,確保預算編制相關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與預算編制相關的信息,根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批覆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二節
第二節 收支業務控制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業務部門應當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後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啓用、核銷、銷燬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範圍。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支出業務的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單據。重點審核單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準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支出憑證應當附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單據,並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説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支出憑證及時準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可以舉借債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於重大經濟事項,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三節
第三節 政府採購業務控制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業務預算與計劃的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相關標準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按照已批覆 的預算安排政府採購計劃。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管理。對政府採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建立政府採購、資產管理、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的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採購文件,由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明。
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業務質疑投訴答覆的管理。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採購業務質疑投訴答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政府採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覆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政府採購業務相關資料。定期對政府採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在內部進行通報。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四節
第四節 資產控制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
(一)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户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 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户。
第四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一)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貴重資產、危險資產、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並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程序。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明確資產的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對外投資的管理。
(二)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五節
第五節 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審核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由單位內部的規劃、技術、財會、法律等相關工作人員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第四十九條 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單位應當採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要措施,確保標底編制、評標等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對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覆內容使用資金。財會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準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付審核,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做好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並根據批覆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六節
第六節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範圍和條件。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條 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對合同履行中籤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 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八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2]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五章
第五章 評價與監督
內部監督應當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保持相對獨立。
第六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範圍和頻率。
第六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對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出具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國務院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調查瞭解單位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的有效性,揭示相關內部控制的缺陷,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2]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第六章
第六章 附則
- 參考資料
-
- 1. 關於轉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引用日期2012-12-18]
- 2.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 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引用日期20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