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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廳

鎖定
財政廳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財政工作的組成部門。負責全省財政運行情況的穩定。
中文名
財政廳
外文名
the Finance Department
批准單位
中共中央、國務院
工作劃分
主管全省財政工作
上級單位
中央財政部
下轄單位
地方財政局
科室設置
21個

財政廳主要職責

財政廳 財政廳
(一)擬定和執行全省財政、税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税政策實施省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省級與市州、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擬定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和執行全省財政、財務、會計管理規章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三)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撥款和省級財政收支;會同物價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負責承辦有關政府性基金審批的事項;管理省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户;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計劃;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税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的授權,協調、審核和審批地方性税種的開徵、税目税率調整及減免;負責全省農業税收、非税性財政收入法規制度的擬定及其省本級收入的徵收管理。
(五)管理由省級財政承擔的基本建設支出、農業支出、工商貿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財務及資金;負責國債轉貸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及糧食掛帳處理;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以及相應的財務制度;擬定全省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省政府採購工作。
(六)參與全省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省級社會保障資金;擬定全省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省級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户。
(七)組織協調全省國債發行、兑付和宣傳工作;監管全省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國債市場;對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確認、項目談判、簽訂貸款協定、轉貸和資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省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
(八)管理和指導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執行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業的會計規章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九)擬定和執行全省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法規、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組織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組織實施全省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國有預算單位的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交易、資本金權屬界定和資產登記;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批及其佔用費的徵收和資產管理;負責實施企業績效評價、國有資本金營運監測;擬定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負責城鎮集體企業的財務和國有資本金管理;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及註冊資產評估師的業務。
(十)監督財税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各項預算收入情況,負責審批省級預算收入退庫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徵等手續費,對擅自減徵、免徵、退税及壓庫的行為進行查處;延伸檢查重點行業、重點税源和納税大户,核查驗證税收徵管質量和財税政策、法令、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財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督辦事機構。
(十一)制定落實全省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全省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指導全省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教育、黨羣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政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研究財政政策;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的起草與修改;統一管理財政宣傳、財政信息和信息網絡;負責督辦工作;負責《財政年鑑》編纂工作;負責《中國財經報》記者站工作;負責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及機關財務、房產和保衞工作等。
(二)綜合處
分析預測全省宏觀經濟形勢,研究全省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劃,擬定全省財力綜合平衡方案並提出有關建議;參與住房、價格、工資、國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提出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財政政策性建議;負責住房資金監督及財務管理;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及票據政策、制度和辦法,負責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及其票據管理;負責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財政性收入的徵收管理;負責全省彩票市場管理、彩票發行額度和發行方案審批、彩票資金分配的監管;管理全省鄉鎮公益事業建設和文化站建設的專項資金;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三)預算處
(省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分析預測全省宏觀經濟運行情況,提出運用財税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負責組織省級預算的執行,擬定省級預算內外收支的平衡政策措施;研究全省財政增收節支和平衡預算的措施;擬定全省財政管理體制、預算管理制度、預算會計制度和金庫管理制度;審核彙總年度全省預、決算,指導市縣年度預算的執行;擬定省級與市州的分配政策,指導地方財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省鄉鎮財政管理工作和小城鎮財政改革;負責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的調度;負責省級財政週轉金清理整頓工作;參與分配和管理城建維護資金和民族地區補助費;研究困難縣市、民族地區的財政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負責財政審計的有關工作;對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四)法規税政處
負責財政法規制度的擬訂;審核上報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審核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草案中有關財政税收條款;審核本廳制定的各類重要的法規性文件;審核省級各部門制定的涉及財政、税收條款的規範性文件;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全省財政系統幹部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提出通過税收調節全省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參與制定中長期税收計劃;研究全省税收政策及其實施方案,審核和審批地方性税種的開徵、税目税率調整及減免;擬定地方税收政策和法規草案並負責解釋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涉及税務、海關等部門的税收執法事宜;負責審核地方税收減免、退税、先徵後返等方面的法規制度;研究影響財政預算收入的臨時和特案減免税方面的政策並提出相應建議;會同有關處室監督税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税收資源的普查統計分析工作。
(五)工業交通處
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的改革,擬定有關政策;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協調解決企業財務中的有關問題;管理國有工業(包括軍工)、交通、電力、信息產業、質量技術監督、城鄉環境保護、城市公用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財務,制訂有關財務制度和分配製度;主管本級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支出及下撥專項支出,辦理和監督省級技術改造、高新技術開發等有關專項資金;負責歸口部門政府性基金的財務管理;負責監繳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全省企業財源建設和扭虧增盈工作;指導全省工交企業財務管理工作。
(六)商貿處
研究國家與商貿企業分配關係,擬定有關政策;管理國有糧食、供銷社等流通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制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研究制訂全省糧、棉產銷財政經濟政策;籌措管理全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中央委託和省級糧、棉、油等重要生產生活資料儲備資金;管理全省軍糧供應及其他特殊用糧的補助費;組織協調督辦全省糧食及供銷社系統財務掛帳處理工作;管理中央下撥和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指導全省商貿企業的財務管理,監督企業的財務執行。
(七)國債金融處
參與研究國債政策、貨幣政策及其與財政政策在全省的協調運用;負責對全省國債發行、兑付進行宣傳、諮詢和管理;負責對全省國債市場進行監管;擬定全省地方銀行、信託、保險、證券等各類地方性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制度及管理辦法,並實施財務監管;承辦外國政府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負責全省融資擔保機構的行業管理和財務管理。
(八)公共支出處
擬定全省公共財政支出政策,提出優化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計劃生育、科學、體育、檔案、地震、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事業費、行政管理費、公檢法經費、工商系統經費以及中央財政下達的有關專項資金;制定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審核省級上述部門經費的年度預決算;指導國有文教企業財務;管理省級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辦理國家規定統一着裝的有關事項;擬訂政府公共財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全省財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和工資兑現督辦工作。
(九)社會保障處
參與全省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擬定全省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省級預算安排的省級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醫療保障(包括公費醫療)、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再就業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以及中央對我省的各項社會保障補助資金,並統一制定相應的標準;管理衞生、民政、勞動、藥品監督和社會保障、老幹工作等部門經費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事業費;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管理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人員和退伍軍人安置、支前經費;管理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的財政監督;指導全省社會保障財務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
研究擬定全省財政支農政策;管理全省農口各部門及其企事業單位和監獄、勞教單位的財務(包括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審核省級農口和監獄、勞教部門的預決算;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和管理;管理農業生產救災防災資金;管理全省水利建設基金;管理中央財政下達的有關專項資金;參與分配和管理扶貧資金、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指導全省財政支農和農業財務管理工作。
(十一)農業税徵收管理處
(對外使用農業税徵收管理局名稱)
參與農業税、農業特產税、耕地佔用税、契税(簡稱農業税)等政策研究及有關法規的制定;參與全省農民政策和農業税制改革方案的制訂;擬定和修訂全省農業税實施細則、規定以及徵收管理辦法;負責全省農業税的徵收管理和減免工作;編制和執行全省農業税的年度計劃;負責中央駐鄂、省屬企事業單位農業税收直接徵收工作和執法工作;負責省級農業税附加資金的結算;負責全省農業税票證管理和徵收經費使用管理;查處全省農業税重大偷税、漏税、抗税案件;負責全省農業税宣傳工作。
(十二)涉外處
參與擬定全省涉外經濟發展規劃和財政支持涉外經濟發展政策;擬定和監督執行全省國有外經貿、外商投資企業及涉外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指導、管理全省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旅遊、境外企業和外事僑務、非貿易外匯等涉外財務;管理涉外行政管理費、事業費、發展基金和專項資金;編制全省非貿易外匯預、決算,審批和核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出國人員用匯;擬定和執行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管理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貸款;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非税性財政收入的徵收和減免。
(十三)國際處
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形勢對我省財政的影響,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負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在湖北省的有關業務往來,參與上述銀行簽訂貸款協定的談判與磋商;負責對上述銀行貸款項目進行評估;管理上述銀行在我省的貸款及內配資金。
(十四)基本建設處
參與投資政策的研究和投資體制改革;參與全省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編制和中長期投資計劃的研究制定;管理省級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負責全省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管理國家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資金撥款,檢查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擬定全省國有建設單位和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管理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地質勘探費;參與審核核有財政性資金投入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的標底造價,負責審查其預(結)算,審批竣工決算;負責對省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進行重點分析、檢查和監督;管理國債轉貸專項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指導全省基建財務管理工作。
(十五)會計處
綜合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定省內地方性的會計法規、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宣傳實施會計法規制度;負責會計業務培訓,完善會計基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會計電算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高級會計師的評審工作;負責全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的認定及會計技術鑑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會計委派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省社會審計工作;組織對會計基礎工作檢查;對重大會計失真事件、會計中介組織有關違背職業道德重大情況進行查處。
(十六)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處
擬定全省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研究和擬定全省國有資本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擬定和執行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股權管理、國有資本金授權管理和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轉讓、糾紛調處及仲裁;負責徵管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監管國有資本金營運機構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批及佔用費的徵管;組織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十七)國有資本金統計評價處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管理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佈狀況,提供有關信息;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評價,彙總分析有關資料,實施對企業績效的評價;負責國有企業營運監測;參與指導城鎮集體企業財務和國有資本金管理;參與擬定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制度和政策,擬定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考核指標體系;擬定全省清產核資的法規制度,指導全省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
(十八)財產評估處
擬定並監督執行全省財產評估制度、標準和方法;制定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對評估機構的管理,確認省內評估機構的資格;承擔省政府委託的國有企業財產評估事宜;負責全省資產評估糾紛的仲裁和違紀案件的查處;指導和監督省資產評估協會工作。
(十九)財政監督處
研究擬定有關全省財政監督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全省財税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全省財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對本級預算收入部門徵收各項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徵、免徵、退税及壓庫的行為進行查處;延伸檢查重點行業、重點税源和納税大户,核查驗證税收徵管質量和財税政策、法令、制度執行情況及税收入庫情況;負責對重要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及其使用效益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直及各地財經紀律執行狀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的案件;管理駐各市州財政監督辦事機構業務工作。
(二十)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擬定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擬定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省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檢查驗收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等;負責指導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二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和廳派駐機構的人事管理;指導全省財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全省財政系統的表彰活動;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幹部職工培訓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財政教育規劃,管理廳屬學校,指導全省財政系統教育工作。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