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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
鎖定
工作秘密,是國家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所擁有的、不能擅自公開的以機關、單位為主體的那一部分事項。
- 中文名
- 工作秘密
- 從屬人員
- 國家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
- 立法時間
- 1982年
- 分 類
- 詞語
工作秘密基本含義
工作秘密鑑別方法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的區別在:
[1]
“國家秘密”這一概念是1982年《憲法》中提出來的,後來在《保密法》中對其法律特徵又作了規定,意在告誡公民在自己從事的工作中接觸國家秘密,合法利用國家秘密,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1]
“商業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頒佈的《民事訴訟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頒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它規定了法律特徵。
(2)三個“秘密”的法律特徵不同。
“國家秘密”的法律特徵有三點:
①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②依照法定程序確定。
③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徵有四點:
①不為公眾所知悉。
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③具有實用性。
④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義包括兩點:
①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
②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
(3)三個“秘密”的權利主體不同。
“國家秘密”的權利主體是“國家”,作為國家秘密擁有的特定主體。
“工作秘密”以本機關、單位為擁有主體。
(4)三個“秘密”確定程序不同。
“國家秘密”強調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並且在《保密法》中規定了一套極為嚴格的確定程序。
“商業秘密”的確定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權利人自行明確即可。
(5)三個“秘密”的標誌不同。
“商業秘密”的分級與標誌可自行確定,但不得與國家秘密標誌相同。
(6)三個“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對象不同。
“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工作秘密”一旦擴散或公開,會給本機關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害。
(7)三個“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分。
[2]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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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的區別在哪些方 .110法律諮詢網[引用日期2015-03-05]
- 2. 國資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