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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是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的法律。 [1]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1] 
2024年2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3-4]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頒佈時間
1988年9月5日
實施時間
2024年5月1日
頒佈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公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 [2] 
2024年2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0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以下簡稱保密)工作的領導。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
第四條 保密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黨管保密、依法管理,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技管並重、創新發展的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依法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將保密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鼓勵大眾傳播媒介面向社會進行保密宣傳教育,普及保密知識,宣傳保密法治,增強全社會的保密意識。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年度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十二條 國家加強保密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完善相關激勵保障機制。
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十三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保密事項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佈。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第十七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上述規定授權定密的,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予機關、單位定密權限。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派生定密的,應當根據所執行、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有條件的可以標註密點。
第二十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該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批准。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作出國家秘密標誌。
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國家秘密標誌。
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國家秘密標誌。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維修和銷燬,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燬,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寄遞、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六)其他違反國家秘密載體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三十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並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定期開展風險評估。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監管設施,及時發現並處置安全保密風險隱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或者處理國家秘密;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違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用於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國家建立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抽檢、複檢制度,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三條 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製、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網絡信息的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户發佈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監察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佈的信息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保存有關記錄,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應當根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並對有關設備進行技術處理。
第三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三十六條 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機制,採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範數據匯聚、關聯引發的泄密風險。
機關、單位應當對匯聚、關聯後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數據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組織、機構提供國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範圍。
涉密軍事設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邊區域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加強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條 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複製、維修、銷燬,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或者涉密軍事設施建設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審查批准,取得保密資質。
第四十二條 採購涉及國家秘密的貨物、服務的機關、單位,直接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機關、單位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採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具備勝任涉密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承擔保密責任。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因保密原因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和限制的涉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或者補償。
第四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四十六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國家秘密載體,實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脱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脱密期結束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務。涉密人員嚴重違反離崗離職及脱密期國家保密規定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
第四十九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保密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對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涉嫌保密違法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將其調離涉密崗位。
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和案件調查處理中,可以依法查閲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必要時,可以進行保密技術檢測。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和案件調查處理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發現存在泄露國家秘密隱患的,應當要求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露國家秘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條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鑑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鑑定。
第五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保密風險評估機制、監測預警制度、應急處置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工作。
第五十六條 保密協會等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推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寄遞、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電信主管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涉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保密資質。
未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法從事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涉密業務,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保密工作的具體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第六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泄露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適用工作秘密管理辦法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工作秘密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內容解讀

保密法此次修訂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對於推動保密工作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新修訂的保密法在總則中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領導”,明確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
此次修訂吸收了一些工作實踐中定密和解密的成熟做法,包括:明確保密事項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完善定密責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權機制,並對密點標註作出原則規定,進一步推動定密精準化、科學化;完善國家秘密審核制度,將定期審核修改為每年審核,並明確了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壓實定密機關、單位主體責任,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新修訂的保密法還體現出對於保密科技創新和科技防護的重視,在總則中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此次修訂還明確,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應按規定檢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並定期開展風險評估。
為適應當前涉密人員管理的新特點、新要求,此次修訂補充細化了涉密人員基本條件、權益保障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規定。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答記者問

記者:這是保密法第二次修訂,請介紹一下保密法修訂和頒佈實施的背景和意義。
答:保密工作歷來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密法是我國保密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1988年制定、2010年修訂的現行保密法,有力促進了保密事業發展,對於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進入新時代,國際國內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保密工作面臨一些新問題新挑戰。為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有必要對保密法進行修改完善。
這次保密法修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保密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為切實築牢國家秘密安全防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保密法修訂,是加強保密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健全國家安全體系的必然要求,對於推動保密工作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記者:我們注意到,這次保密法修訂從法律制度上明確了進一步加強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保密工作應黨而生、伴黨而行、為黨而興,始終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黨的領導是保密工作優良傳統,是保密工作必須堅持的政治原則。當前,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複雜嚴峻,風險挑戰前所未有,必須堅定不移始終堅持黨對保密工作的統一領導。這次保密法修訂旗幟鮮明地把黨管保密寫入法律,完善了黨管保密的領導體制,明確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有利於更好發揮黨管保密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
記者:保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定密、解密條款一直備受關注,請問這次修訂從哪些方面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
答:定密是做好保密管理的源頭性工作。精準定密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基礎,及時解密是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客觀要求。新修訂的保密法,進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強條文的周延性和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定密制度方面,明確保密事項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完善定密責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權機制,並對密點標註作出原則規定,進一步推動定密精準化、科學化。解密制度方面,將國家秘密審核由定期審核修改為每年審核,並明確了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壓實定密機關、單位解密審核的主體責任。
記者:新修訂的保密法“科技含量”明顯提升,主要出於何種考慮?
答:科技自立自強是國家強盛之基、安全之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戰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創新驅動,紮實開展各項保密科技工作,為形成基本防控能力、維護黨和國家秘密安全作出重要貢獻。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正在加速演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層出不窮,對保密科技自立自強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這次保密法修訂高度重視保密科技創新和科技防護。
一是新增條款支持保密科技創新。保密法總則增加一條,明確國家對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的鼓勵、支持,強調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為保密科技實現高水平自立自強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完善保密科技防護制度措施。一方面,規定涉密信息系統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全流程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並配備保密設施、設備,明確涉密信息系統定期風險評估要求,避免“帶病運行”;另一方面,規定機關、單位加強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監管設施,及時發現並處置安全保密風險隱患。
三是規範用於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管理。安全保密產品是保密技術防護的基石,保密技術裝備是開展保密檢查、技術監管等工作的必要手段,二者是保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技術支撐。保密法明確,用於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並建立抽檢、複檢制度。
記者:信息化、數字化條件下國家秘密管理難度不斷加大,請問保密法從哪些方面完善了網絡信息、數據保密管理?
答:隨着信息化、數字化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國家秘密管理難度不斷加大,網絡信息保密防範和管理的重要性愈發凸顯。這次保密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網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一是明確網絡信息的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等各個環節均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二是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佈的信息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及時處置報告,並根據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對有關設備進行技術處理等。
在數字化時代,數據是重要生產要素,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數據安全與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息息相關。數據安全法對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和安全監管作了系統規定,並明確涉密數據管理適用保密法律、法規。這次保密法修訂加強與數據安全法的協同銜接,新增涉密數據管理及匯聚、關聯後涉及國家秘密數據管理的原則規定。
記者:信息公開與國家秘密保護存在緊密聯繫,一直受到廣泛關注,請問保密法如何處理二者的關係?
答:信息公開與國家秘密保護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辯證統一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該公開的不公開,不該公開的公開,都會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正確認識和把握二者的關係,關鍵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開、保放適度。這次保密法修訂充分考慮了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係,進一步強化國家秘密的精準保護,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比如,規定保密事項範圍制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要求每年開展國家秘密審核等,進一步推進精準定密、及時解密。同時,增加了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專門條款,建立起信息公開的“安全網”,做到該保守的秘密堅決守住,該公開的信息依法公開。
記者:能否介紹一下保密法頒佈施行後有關學習貫徹工作的考慮?
答:保密法的修訂完善為做好新時代新徵程保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們將從以下3個方面抓好保密法的貫徹落實。
一是廣泛組織學習宣傳。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工作機構及保密幹部要帶頭學習保密法,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國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同時,要組織好保密法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切實增強黨政領導幹部和涉密人員的保密法治意識和履職能力。面向社會公眾廣泛開展保密普法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營造保密工作良好氛圍,引導廣大人民羣眾牢固樹立“保守國家秘密人人有責”的觀念,為保密工作築牢堅實羣眾基礎。
二是全面抓好法律實施。機關、單位要落實好保密工作責任制,結合本機關、本單位工作實際,推動各項保密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模範貫徹實施保密法,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把法治原則貫穿到保密工作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國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抓緊完善配套制度。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將與有關部門統籌推進保密法規制度的立改廢釋工作,進一步增強保密法律制度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形成科學完備、佈局合理的保密法律制度體系。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