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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

(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

鎖定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訂立由“訂”和“立”兩個階段組成。“訂”強調締約的行為和過程為是締約各方接觸、洽商過程,包括締約各方的接觸、洽商並最終達成協議前的整個討價還價過程。此階段由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諸制度加以規範和約束,產生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而“立”強調締約的結果,指的是雙方合意的達成,即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形成一致意見,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得以確定,簡言之,合同成立了。 [1] 
中文名
合同訂立
外文名
conclude a contract
性    質
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的行為
類    別
整個動態的過程

合同訂立簡介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後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合同訂立,指的是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於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的行為。 [2] 

合同訂立基本內容

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係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合同法》第二條中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既然合同為一種協議,就須由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當事人為達成協議,相互為意思表示進行協商到達成合意的過程也就是合同的訂立過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依此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現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上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將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重要步驟用法條規定為訂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現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並用21個條款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一變化的意義在於:
把習慣性程序變為法定程序
眾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長期以來,儘管中國沒有一部民事法規對這兩個過程作過規定,但它們已成為人們在實踐中自覺或不自覺遵循的習慣性程序。可以説,凡有協議的產生,就有這兩個必經階段。現行合同法把這一習慣性程序變為法定程序,納入法律調整範圍,標誌着中國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秩地發展。
細化了訂立合同的程序
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
現行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中的多個環節作了十分詳細的規定。如:如何進行要約,要約在何情況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銷要約及撤銷要約的限制條件,要約消滅的法定情況,承諾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諾的生效時間及產生的法律後果,如何撤回承諾及對要約內容變更後的法律後果,合同成立的條件及其成立地點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大大細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個環節,對指導訂約,避免和處理糾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訂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現行合同法對一些看似簡單在實踐中卻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如要約與要約邀請。從現行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要約的概念中人們不難看出要約的特徵是所為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對要約邀請的規定則明確了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兩條明確規定,使人們分清了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一是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這裏指的內容應該是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從形式看也似有訂合同的表示,但其沒有具體內容或者只有部分內容。如一般的商業廣告,或沒有價格,或沒有詳細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履行時間、地點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反之,如果廣告內容具備了訂約的主要條件,即為要約。
二是要約是向相對人發出的且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特殊情況下才為不特定的人。如書報片訂廣告,標明定價,匯款地點、時間、方法,凡是看到廣告的人按約匯款到指定地點,即為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出。
三是要約是以締約為目的,要約邀請則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四是要約具有兩個階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要約人不得撤回和隨意撤銷;受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後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約人不得將這種地位作為繼承的標的,也不得隨意轉讓。其二是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告合同成立,要約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則就要承受毀約的不履行責任。而要約邀請沒有前述約束力,其因為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一般情況下可以撤回。相對人對要約邀請的承諾實際上是一種要約,它並不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後果。又如,現行合同法體現了充分尊重要約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則,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這兩種行為意思表示雖均旨在使要約作廢,且都是發生在承諾生效之前,但兩者又因時間不同而有所區別,條文明確規定要約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之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的行為。這就將兩者區別開來了。此外,現行合同法對承諾與新要約也從時間和內容上作了明確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合同從訂立到履行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始於訂立,終於履行,如約履行,合同關係即告結束。訂約雙方當事人在這個過程中應當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理所當然也要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中國合同立法以往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側重於給付義務和違約責任,關於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也僅限於造成合同無效的責任。筆者認為,從法律上講,在訂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要約生效開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負有先合同義務,這種義務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表現為締約過程中相互協助、照顧、通知、保護和誠實信用等。如一方違反上述義務,造成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致使另一方受到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擅自撤回要約的責任;未盡通知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的責任;合同不成立時的責任;合同無效時的責任;合同被變更或撤銷時的責任等等,造成上述締約過失責任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現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的規定中增加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條款,雖然這些規定仍顯得簡單和過於原則,但畢竟有了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礎。

合同訂立基本原則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合同訂立公平的原則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
(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
(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議 (凡是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願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於合同不同於行政調撥,一般來説它應是有償的。
因此,訂立合同,必須將公平、公正貫穿始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將公平作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條件。

合同訂立誠實信用的原則

講誠實、守信用,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不講信用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的“重合同守信譽”活動,就是為了促進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度,進而促進企業依法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3] 

合同訂立方式

合同訂立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三、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四、要約的效力
五、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合同訂立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一、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二、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三、承諾的期限
四、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4] 

合同訂立訂立過程

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於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於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進行,並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並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

合同訂立訂立後果

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會有兩種後果
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結果的統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即動態行為的後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狀態

合同訂立當事人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第 九 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按照這一規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 三十六 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相同,始於該組織的成立,終於該組織的終止。
2、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並不一致,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並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公民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的不同,《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按照《合同法》第 2 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可訂立合同。年滿 18 週歲且精神、智力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締約;年滿 16 週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獨立締約。

合同訂立需要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合同訂立成立關係

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合同的訂立,也就不會有具體合同的成立;合同訂立是當事人為訂約而進行相互協商的全過程,而合同的成立僅是締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狀態;合同的訂立可有合同成立與不成立兩種後果,而合同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後果。《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雖為不同的概念,但兩者是密切聯繫的。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係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4)合同成立的標誌與效力。根據 [2]  《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規定,合同成立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何時合同成立也需依法確定。對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四種情況:①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②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③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④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訂立法律規定

合同訂立:
是指合同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從法律上看,合同訂立可以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可以是將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訂約主體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關於鏡像規則)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回答與原要約稍有不同,該答覆就不是有效的要約,而是反要約。但鏡像規則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懷疑。
3.合同的訂立要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5]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