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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義務

鎖定
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其含義包括:(1)義務人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如債務人應履行債務,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等。(2)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其義務,否則要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 [1] 
義務的範圍是由權利限定的,超過權利人權利限定的範圍,義務人沒有必須為某種行為的義務。
中文名
民事義務
外文名
duty in civil affairs
釋    義
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
性    質
義務的範圍是由權利限定的
地    位
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
相關分類
民事義務主要有以下分類:
根據義務發生的根據,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而非由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財物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義務,如合同債務人的義務。
根據義務的內容,民事義務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消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其中消極義務又可分為:①單純不作為義務;②容忍義務,對於他人的行為本來可以阻止他實施,但由於約定或者法律上的規定不能進行干涉。如,不動產相鄰關係
根據義務與義務主體的關係,民事義務可分為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其他人負擔的義務,如某特邀演員演出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
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
參考資料
  •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