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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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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的不利後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就是違反民事義務。民事責任既是違反民事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後果,也是救濟民事權利損害的必要措施,還是保護民事權利的直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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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定義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的不利後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就是違反民事義務。民事責任既是違反民事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後果,也是救濟民事權利損害的必要措施,還是保護民事權利的直接手段。

民事法律責任法律規定

民事法律責任民法典的規定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後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第八十三條 【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義務與責任】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衞】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民事責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責任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責任優先承擔】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合法權益的保護】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及有關部門妥善保管遺失物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八百零一條 【施工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人格侵權責任應考慮的主要因素】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 【人格權的合理使用】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條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十條 【性騷擾】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侵害行動自由和非法搜查身體】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作品侵害名譽權】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法律屬性

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徵及與民事義務的區別

民事責任的特徵是:
1、民事責任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產生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責任;
3、民事責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責任;
4、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財產性的法律責任;
5、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補償性的責任,也包括一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區別是:
1、民事責任產生在民事義務的不履行之後;
2、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分別與法律責任、民事權利概念相關聯;
3、民事義務屬於“當為”,而民事責任不僅是“當為”,更是“必為”。

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民事責任方式,是指行為人將承擔與其所實施的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行為,以及救濟對方當事人相適應的民事責任的具體方法和形式。
民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
1、返還財產,主要是指返還原物。
2、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
3、修理、更換、重作,是指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
4、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5、賠償損失,包括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6、停止侵害,是應當承擔的立即停止侵害行為的民事責任方式。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指行為人在侵權行為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受害人的名譽評價到未受侵害時的狀態的民事責任方式。
8、賠禮道歉,是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求得受害人原諒。
9、繼續履行,是指債務人應當將沒有履行的義務繼續履行完畢,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10、排除妨礙,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應當將妨礙權利實施的障礙予以排除。
11、消除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和其管理下的物件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應當將具有危險因素的行為或者物件予以消除。

民事法律責任特別情形

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對不可抗力及後果的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等)。
不可抗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不可預見,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人對某種事件的發生無法預料。2、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當事人已經盡最大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並克服事件造成的損害後果。3、屬於客觀情況。
司法實踐應用不可抗力的基本規則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當事人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可抗力須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不能產生任何作用。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應當查清不可抗力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並確定當事人的活動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條件下對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作用。
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

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對正當防衞及防衞過當的規定

正當防衞,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採取的防衞措施。正當防衞是保護性措施,是合法行為,對造成的損害,防衞人不負賠償責任。構成正當防衞須具備的要件是:1、須有侵害事實。2、侵害須為不法。3、須以合法防衞為目的。4、防衞須對加害人本人實行。5、防衞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1、防衞過當不能免除民事責任。2、對防衞過當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責任。3、故意加害行為的賠償責任,對超出必要限度的損害應當全部賠償。防衞過當的賠償範圍,應當是超出防衞限度的那部分損害,即“不應有"的那部分損害。

民事法律責任產生見義勇為受害人特別請求權的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行為須是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實施的行為,須行為人實施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無法定或約定義務,須針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或者他人處於危難的危險事實,須在客觀上使受益人少受或免受損害的行為。
2、見義勇為的行為人須因實施該行為而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
3、見義勇為行為人遭受的損害與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有因果關係。

民事法律責任行駛見義勇為受害人特別請求權

行駛見義勇為受害人特別請求權,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則
1、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侵權人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責任的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受益人承擔適當補償責任,即使侵權人承擔了侵權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當補償責任,由於因見義勇為受害的人無法從侵權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受益人應當予以補償。
其中第二種適當補償帶有酬謝的意思,第三種適當補償才是責任性質的補償。

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競合的特點

民事責任競合即請求權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相互發生衝突的現象。即不法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在法律上符合數個法律規範的要求,就會使受害人產生多項請求權,這些請求權相互衝突。民事責任競合具有如下特點:
1、民事責任競合是由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引起的,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必然後果。
2、數個民事責任的產生是由一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造成的。
3、在一個行為產生的數個責任之間相互衝突。同一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數種民事權利保護的規定就構成民事責任競合。

民事法律責任案例分析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再審案——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構成犯罪後的民事責任承擔

民事法律責任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具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在保護法益、證明標準、歸責原則、責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效力應根據民商事法律規定進行認定。刑事上構成合同詐騙罪,一般而言,在民事上屬於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形下,應認定合同為可撤銷合同。被欺詐方不行使撤銷權的,應認定合同有效。追贓是否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應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進行判定。刑事被害人對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不受刑事案件追贓的影響,但應避免民事權利人雙重受償。
【案號】一審:(2016)京02民初86號
二審:(2016)京民終303號
再審審查:(2017)最高法民申1914號
【案情】
2008年7月,乙公司(受託人)與甲公司(委託人)就進口棕櫚油一事簽訂委託代理進口協議(以下簡稱代理協議),約定:委託人委託受託人對外簽訂進口合同,辦理對外結算、支付、報關、商檢等履行進口合同所必需的進口手續;總金額3433127.50美元;貨物進口後存放的倉儲公司由委託人指定,委託人應自行承擔因該倉儲公司的原因導致貨物滅失的風險,且委託人並不因此種貨物滅失而解除其在本合同項下對受託人的任何付款義務。乙公司與甲公司、丙公司簽訂油脂接卸儲存三方協議約定:上述棕櫚油的所有權始終歸甲公司所有,每次放貨前,甲公司應給丙公司發出書面傳真指示,丙公司憑此放貨;非因乙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除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外,甲公司均接受該等損失,甲公司不得因有上述損失延遲或不足額付清該批貨物代理協議項下乙公司的貨款和代理費。上述兩份協議上均加蓋了甲公司6號合同專用章。
甲公司支付款項共計人民幣1376萬元。代理協議項下2749.825噸棕櫚油於2008年7月全部進入丙公司油罐。銀行於2008年10月承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美元摺合人民幣23438872.97元。時任甲公司貿易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二部經理趙某偽造了一份棕櫚油2430噸的貨物放行通知單,並以甲公司的名義出具了出庫通知單,指示丙公司將上述棕櫚油移交給丁公司。
乙公司開展涉案棕櫚油代理業務時,主要與趙某接洽。貿易二部開展棕櫚油進口代理業務,主要由趙某負責。乙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對甲公司經營地進行了資信考察,甲公司也向乙公司提供了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上加蓋有甲公司的條形章。在辦理涉案棕櫚油進出口許可證時,乙公司申報過程中使用的是甲公司電子密鑰,並與銷售商簽訂銷售合同。2008年7月29日,甲公司曾向乙公司發出委託付款説明、40071440保證金付款情況説明,上述説明均加蓋有甲公司6號合同專用章並有趙某簽字。
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閔某夥同趙某,私自以甲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委託代理進口棕櫚油合同,並採取偽造乙公司提貨單據的手段,騙取棕櫚油,造成該公司損失人民幣1476萬元。趙某因犯合同詐騙罪等罪被判刑,並判決繼續追繳犯罪所得,發還被害單位。截至本案一審庭審時,乙公司僅收到刑事判決執行法院發還案款人民幣109804元。
乙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1、甲公司給付拖欠貨款21095162.22元;2、甲公司給付代理費164072.11元;3、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1095162.22元為基數,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等。

民事法律責任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在代理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乙公司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有充足理由相信合同相對方為甲公司,故代理協議、油脂接卸儲存三方協議對甲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乙公司收到刑事判決執行法院發還案款人民幣1098042元應扣抵貨款。判決:一、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乙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4060169元及違約金(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幣14060169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二、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乙公司支付代理費人民幣164072.11元;三、駁回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甲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甲公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一、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甲公司不承擔民事合同責任及2500餘萬的違約金;二、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比例承擔再審訴訟費用。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首先,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合法有效,且與犯罪行為無關聯性,沒有證據支持和事實依據。其次,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乙公司的代理行為已經完成,甲公司應承擔民事合同責任沒有有效的證據支持。乙公司的實際損失應該是1370萬元。即使甲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也是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且應在刑事案件執行終結後由乙公司另訴解決。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以下簡稱《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3條的規定明確説明只有刑事犯罪與民事合同有關聯時才適用,而一審和二審判決均認定兩者無關,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二)趙某擔任甲公司原貿易分公司經理助理兼貿易二部經理職位,主體上不適用該條規定,且趙某的行為不符合該條中“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佔為己有”的情況。(三)生效刑事判決已對乙公司所造成的損失作出了法律途徑的追償,若再要求甲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並承擔違約金,乙公司就可得到刑事、民事雙重補償,而甲公司則無法再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補償,事實上法院應將乙公司的刑事追償權給予甲公司,但民事判決並未涉及這一問題。(四)法院的判決導致違約金過高,應當依法進行減免。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階段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法院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擔代理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是否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
一、原審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是否錯誤
(一)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合法有效,是否沒有證據支持、沒有事實依據。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在保護法益、證明標準、歸責原則、責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效力應根據民商事法律規定進行認定。儘管簽訂涉案代理協議等行為被認定為詐騙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在民商事領域,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刑事上構成合同詐騙罪,一般而言,民事上屬於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被欺詐簽訂代理協議,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私主體的私利益。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上述規定,涉案代理協議在效力上應認定為可撤銷合同。在撤銷權人甲公司不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下,該合同應認定有效。依據甲公司的工作分工,貿易二部開展棕櫚油進口代理業務,主要由趙某負責,故趙某在與乙公司洽談案涉棕櫚油代理業務時具有代理甲公司的權限。甲公司認可,涉案代理協議是趙某利用合法貿易合同夾帶該協議偷蓋真實的甲公司6號合同專用章。乙公司在簽訂合同前,亦對甲公司經營地以及相關證照進行了考察、驗證。在辦理涉案棕櫚油進出口許可證時,乙公司申報過程中使用甲公司電子密鑰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交文件,並與銷售商簽訂銷售合同,乙公司據此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對方系甲公司,相信趙某是代理甲公司與其簽訂代理協議。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趙某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並在甲公司主張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認定涉案代理協議有效並無不當,與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並不衝突。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委託代理合同與刑事犯罪沒有關聯性確有不當,但實體審理結果並無錯誤。
(二)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乙公司的代理行為已經完成,甲公司應承擔合同責任,是否屬於沒有有效證據支持,認定錯誤。乙公司依據代理協議而非銷售合同訴求甲公司承擔代理協議項下的責任,乙公司是否將貨物交付甲公司,並不影響本案代理協議的完全履行。乙公司依約開立了信用證,涉案棕櫚油亦實際進入丙公司儲油罐,涉案代理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甲公司應依約履行代理協議項下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關於本案是否應在刑事案件執行終結後由乙公司另訴以及認定乙公司的實際損失為1406萬元是否正確的問題。由於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關係和救濟的法益不同,本案所涉刑事判決書認定乙公司文際損失的標準和依據與本案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的標準和依據存在不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本案一審和二審法院依據甲公司基於代理協議提出的訴請,認定乙公司的損失為乙公司開立信用證支付的金額扣減追回的贓款、甲公司支付保證金後的數額,並無不當。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一)一審和二審法院根據《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3條的規定判決甲公司承擔合同責任是否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該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佔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趙某在與乙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具有代理甲公司簽訂該協議的權限,其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構成表見代理。乙公司以代理協議有效,乙公司已完全履行代理合同項下的義務、甲公司構成違約為由,訴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和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代理協議有效、甲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符合《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3條的規定,並無不當。
(二)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是否存在法律衝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由於救濟的法益不同、責任形式不同,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對於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權利人的救濟方式並不相同。在刑事判決明確進行追贓,民事判決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應對追贓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執行進行協調。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追贓款應從民事責任人賠償範圍內進行扣減。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結合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確定民事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範圍和贓款的退還對象,避免民事權利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在民事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得到全部救濟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責任的最終責任人,民事案件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罪犯追償,因此,贓款應退還給民事責任人。本案中,甲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項下全部給付義務,故案涉追贓款應給付甲公司。一審和二審法院未明確該事項雖存在不當,但該不當不影響本案實體審理結果。
(三)本案違約金給付標準是否過高以及違約金總數過高是否系法院的過錯導致。甲公司承擔的違約金總額高於本金是因為給付違約金的時間過長而非給付利息的標準過高。甲公司佔用資金期間導致乙公司資金損失,該損失主要是資金的利息損失。在當事人雙方均為企業法人的情形下,按照民間借貸的利率計算利息損失具有合理性。依照代理合同的約定,違約金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摺合成年利率為18.25%,並未超過依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24%的標準。一審和二審法院判決甲公司給付違約金的標準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的過高情形,法院不應調減違約金。甲公司支付鉅額違約金的根本原因是該公司拒絕履行代理協議項下的給付義務,而非法院審理程序過長。各級法院審理本案均系依據合法程序進行。在案情複雜、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的情形下,由於正常的認識偏差導致的法律適用錯誤並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上級法院依法糾錯正是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的程序價值所在。甲公司認為系因法院審理期限過長導致違約金過高而主張國家賠償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甲公司的再審申請。

民事法律責任案件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刑事上認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行為人以單位名義簽訂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認定;二、刑事追贓是否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
一、刑事上認定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以單位名義簽訂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認定
關於該問題的解決,應把握兩個邏輯層次:一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或者表見代表,若構成的,則其所從事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其所代理或者代表的單位的行為;二是刑事上構成合同詐騙罪時,民事上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一)趙某作為公司部門直接負責人盜蓋公司公章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由上述規定可見,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兩個:1、行為人從事行為具有代理權的客觀表徵;2、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1、本案存在趙某具有代理甲公司簽訂和履行案涉代理合同的客觀權利表徵。(1)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學理上一般認為,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以法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屬於代理法人從事的行為,法人應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此代理被稱為職務代理。正因為此,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專家注:因本案二審生效判決作出,是在民法總則實施之後,故本案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審理。在評析中引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是表明法律規定的一種沿用和進行的學理探討。)爭議案件中,在簽訂涉案協議時,趙某的身份是甲公司的貿易二部負責人,而貿易二部的工作範圍為開展棕櫚油進口代理業務,因此,趙某具有代理甲公司行為的權限。(2)涉案合同加蓋了甲公司的真實公章。甲公司認可,涉案代理協議是趙某利用合法貿易合同夾帶該協議偷蓋真實的甲公司6號合同專用章。(3)在辦理涉案棕櫚油進出口許可證時,乙公司申報過程中使用的是甲公司電子密鑰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交文件。(4)案涉代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乙公司依據代理協議而非銷售合同訴求甲公司承擔代理協議項下的責任。本案代理協議已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並未出現明顯異常,貨物被騙走並非乙公司的過錯。
2、乙公司善意無過失。乙公司在簽訂案涉合同前,對甲公司經營地以及相關證照進行了考察、驗證。在辦理涉案棕櫚油進出口許可證時,乙公司申報過程中使用的是甲公司電子密鑰向商務部提交文件,並與銷售商簽訂《銷售合同》,乙公司據此有理由相信趙某是代表甲公司與其簽訂案涉合同,合同相對方系甲公司。甲公司並無證據證明乙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趙某是私自盜蓋甲公司的公章,不具有代理權。
(二)趙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時,案涉代理協議的效力認定。
如前所述,趙某的行為被認定為構成表見代理,故甲公司應對其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應當説,趙某欺詐乙公司,以訂立代理協議為名行詐騙之實,刑事上構成合同詐騙罪。從民事上分析,其主觀心理狀態是對合同相對人乙公司進行欺詐。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時,合同的效力為可撤銷或者無效。在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應認定無效。除此之外,合同應認定為可撤銷。當然,如果合同具有其他法定無效事由,也應認定為無效。本案中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趙某欺詐乙公司致乙公司利益受損,應認定其損害了乙公司作為私主體的私利益,屬於可撤銷情形。在被欺詐方即乙公司不主張撤銷合同時,應認定合同有效。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引申而言,本案還涉及《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3條規定的“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如何理解問題。該條規定,行為人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沒有明確民事責任的性質。根據法理和法律規定,該民事責任主要有二種:一是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責任形式。在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或者表見代表的情形下,如果合同認定有效,則單位應當承擔相應合同責任。構成違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符合解除條件合同解除的,應承擔合同解除情形下的法律責任。二是合同可撤銷或者無效情形下的責任。行為人的行為雖構成表見代理或者表見代表,但合同存在無效事由或者被撤銷的,則該責任為締約過失責任。三是侵權責任。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或者表見代表,但單位對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過錯導致權利人損失的,單位應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侵權責任。
二、刑事追贓是否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
(一)是否由於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關聯而不應受理民事案件
關於民刑交叉情形下民事案件的受理標準涉及民事訴權的保護問題。訴權是與實體權利爭議相伴而存在的,是為了解決實體權益糾紛而產生的程序救濟權,其應當以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作為前提。《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1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該條確定了分開審理原則。一般而言,分開審理是以分別受理為前提的。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把握兩點:1、民商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當事人相同;2、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引發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由上述規定可見,該條確認了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是民事案件受理和審理的基礎。在我國現行的民事案件受理制度下,決定是否應當對民事案件進行受理的標準是是否具備起訴條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起訴條件進行了規定,該起訴條件在學理上被稱為積極條件或積極要件。而有效、合法的起訴,還必須具有消極條件,即不具有某種情形,主要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等。
(二)刑事追贓程序與民事案件的受理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9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寫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8條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2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4條、第5條第1款、第6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併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關於刑事追贓或者退賠與民事案件受理的關係問題,形成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涉嫌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除外。第二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對全部涉案財產進行了返還、退賠處理後,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生效刑事判決就全部涉案財產作出的返還、退賠處理已經涵蓋了被害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刑事判決對全部涉案財產未作返還、退賠處理,或只作部分處理,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返還全部財產或者刑事判決未作返還、退賠處理的剩餘部分財產,或者要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第三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一方以追贓程序未完成為由主張民商事糾紛案件不應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得的贓款應衝抵損失數額。在執行程序中,追得的贓款應按照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則確定接受返還主體和返還數額。執行程序終結後,追得的贓款應按照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則確定接受返還主體和返還數額。
專家認為,第一種觀點是基於現有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得出的結論,第二種觀點是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確定的思路,第三種觀點則依據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不同作出的分析。否定觀點的核心是,刑事上已經追贓,對刑事被害人的權利已經進行了救濟,因此,民事上再受理刑事被害人作為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司法實務中,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有三種表現樣態:一是《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規定》第1條規定的是基於不同法律事實引發同一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該情形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別受理,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二是由於一個法律事實,但由於其分別受到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調整,而出現民事和刑事法律關係的聚合,此種情形下,該法律事實,究竟為一個法律事實還是兩種法律事實(有觀點認為,其分別為民事法律事實和刑事法律事實)存在爭議。如果是同一種法律事實,則是否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是爭議問題。三是儘管涉及刑事犯罪,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不一致。該情形並不屬於“一事再理”情形,不能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定民事案件的受理。例如,儘管生效刑事判決已經對全部涉案財產進行了追繳處理,但刑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由於刑事訴訟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並不相同,故該情形下,並不屬於“一事再理”。只要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訴要件的,人民法院就依法應予受理。本案即屬於該情形。雖然刑事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經被刑事判決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但就乙公司而言,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趙某具有代理權,其是與甲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並履行代理協議,趙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簽訂和履行代理協議的法律事實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引發民事法律關係。乙公司基於該民事法律關係,以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在該民事訴訟的被告與刑事訴訟的被告人並非同一主體的情形下,受理該案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審法院受理此案並無不當。
應予指出的是,由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救濟的途徑和責任方式不同,在兩種訴訟對當事人的救濟方式均得以實現的情形下,應避免出現權利人雙重受償問題。應區分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根據追贓、退賠情形,明確民事責任的責任範圍、確定贓款贓物的發還主體。就本案而言,贓款最終返還給甲公司,基於以下原因:第一,因當事人約定,甲公司付款後,乙公司應交付貨物。因此,在甲公司給付貨款後,乙公司應交付貨物。貨物無法交付的,乙公司應給付貨物的變價物贓款。在甲公司已依照生效民事判決履行完畢的情形下,追贓款應給付甲公司。第二,根據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理,最終責任人是犯罪分子,因此,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追償。其由於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事實上成為犯罪行為的受害主體,故也應將贓款返還給甲公司。(張雪楳,再審審查承辦法官,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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