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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

鎖定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保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 
中文名
消費金融公司
批准單位
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設立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首批成立時間
2010年1月6日

消費金融公司基本信息

消費金融公司 消費金融公司
2010年,國內首批3家消費金融公司於1月6日獲得中國銀監會同意籌建的批覆,首批獲批的消費金融公司發起人分別為中國銀行北京銀行成都銀行,這3家公司將分別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試點。其中,全國首家為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註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為北京銀行全資子公司;第二家為中銀消費金融公司註冊資本為5億元人民幣,由中國銀行出資2.55億元,佔股51%;百聯集團出資1.5億元,佔30%;陸家嘴金融發展控股公司出資0.95億元,佔19%;第三家四川錦程消費金融公司註冊資本3.2億元人民幣,由成都銀行出資佔比51%,馬來西亞豐隆銀行出資佔比49%,是全國首家合資消費金融公司。隨後,2月12日,銀監會又給PPF集團發放了天津試點的牌照,由PPF集團全資建立的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在天津成立,註冊資金為3億元人民幣,成為中國首家外商獨資的消費金融公司。
2012年11月27日,中國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在天津舉行的2012天津消費金融論壇上表示 [2]  ,試點工作自2010年開展至今兩年多來,4家試點消費金融公司獲得較快發展,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截至2012年10月底,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的四家試點消費金融公司資產總額已達40.16億元,貸款餘額為37.09億元,客户總户數達19萬多人。四家試點消費金融公司運行平穩,業務規模穩步擴大,盈利能力逐步提高,已有三家公司實現盈利。

消費金融公司分析比較

當前銀監會已經向高層管理部門遞交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設立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的建議,通過後將及時公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監管當局設置了資本充足率、公司經營活動的資金來源等門檻,但如果這種消費公司真的出現,將是中國金融史上的平地一聲雷。其創舉意義或者只有早年重新開辦典當行、現在預備開放的民間信貸才稍許可以媲美。但即便如此,後二者程度也不一樣。因為它們只不過是把借貸這塊肥肉從商業銀行壟斷的市場中,合法地、也是據理力爭地挖出空間來。説起來這其實是借貸市場不同層次的真實合法地體現,沒有什麼經營方式的本質革命在裏面。
但現在要設立的卻是完全新型的金融服務機構。在這個被稱為消費金融公司的動議中,其經營方式的核心標誌,就是要滿足短期、小額、無擔保、無抵押的條件。
稍具類似意義的金融業務,中國現在只有信用卡透支。但在中國能夠用信用卡透支的消費人羣中,只要不是惡意透支的消費者,估計就不會需要消費金融公司的創新服務了;而且這樣的人羣在消費信貸的市場劃分裏,更合適銀行和信用卡公司來服務。
短期,沒有擔保抵押的小額消費信貸,在中國實在不具備實現條件。因為即便是消費信貸發達的國家,其消費金融公司也主要是對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户服務的。試問國內如何來界定這個中低端個人客户的市場範圍?無法界定中低端,那就無法滿足這樣的公司經營上的“小額”。不是“小額”,你就不是消費金融公司。
如果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無擔保、無抵押,從金融風險控制的技術上,就要求有足夠完善的個人用户的信用體系。那麼這個體系中國有嗎?高的都未必全有,中低端的似乎也還沒開始實際應用。就算有應用,各地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早就分而食之了,畢竟“21世紀最重要的就是信用”。
實際上,要達到激活小額消費貸款的目的,直接把早些日子動議的“民間借貸”放開就是了。管好那些早就存在的民間借貸者,招安那些打擊不完的地下錢莊,比去試點這些新東西效果更好,還很節省資源、精力。古訓早説過“興一利,不如除一弊”,用在此處正好。

消費金融公司啓動目的

促進經濟主導
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副主任陳瓊表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這樣一類新型金融機構,是促進我國經濟從投資主導型向消費主導型轉變的需要。“通過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可以促進個人消費的增長,從而推動製造商和零售商產銷量增長,並帶動相關產業的需求,改變GDP對出口和固定資產投資的過度依賴。”
消費金融在提高消費者生活水平、支持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着積極的推動作用,這一金融服務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均已得到廣泛使用。在發達國家,消費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户。消費金融公司由於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廣受不同消費羣體歡迎。
數據顯示,全國最大的家電連鎖企業之一—蘇寧電器的部分零售網點因有消費信貸的支持銷量增加了40%。不少專家指出,要大規模啓動國內消費市場,除了加大銀行等機構的信貸支持以外,還需要消費金融公司等更多專業化金融機構的支持。
消費信貸服務
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前者通過經銷商發放,後者直接向借款人發放。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針對居民的不同金融消費需求,專業性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更多專業化的服務,“要進一步從深度和廣度上大規模啓動居民消費,應當發揮專業性金融機構的作用。”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從事消費信貸服務的金融機構類型很少,只有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兩類機構,消費貸款佔貸款總額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貸款、汽車貸款和信用卡業務為主。對於居民耐用商品消費,以及旅遊、教育等一般用途的個人消費等方面的信貸金融服務,仍然較為分散,專業化程度有所欠缺。
陳瓊指出,設立專業的消費金融公司,為商業銀行無法惠及的個人客户提供了新的可供選擇的服務,可以滿足不同羣體消費者不同層次的需求。與此同時,設立專業的消費金融公司,對於豐富我國的金融機構類型,促進金融產品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
嚴格監管標準控風險
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準。
陳瓊介紹,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將不涉及房地產貸款汽車貸款高風險產品。且消費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此外,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作他用,銀監會還要求,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而且只有已取得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項貸款。

消費金融公司貸款信息

貸款上限或為3萬
對於一次到底能貸多少錢,根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不應超過客户風險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貸款餘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業內人士表示,雖然公司目前尚未對貸款上限做出明確規定,但應該暫時不會超過汽車類貸款的下限,差不多3萬元左右。
對於即將開展的這項新業務,該人士表示出充足的信心。他指出,過去一年買房的人羣規模龐大,估計今年在家裝消費貸款這一塊公司應該大有可為。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消費者在享受便捷的同時,也要為付費做好準備。
為了防止過度消費,銀監會此前公佈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對於此類貸款的利率做了規定。即每筆貸款將由消費金融公司按借款人的風險等級進行定價,但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一毫一釐即成為法律界定的高利貸
“在試行初期,我們將在擴大利差與搶佔市場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不會將利率定得過高。”一位不願具名的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
目前,央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4.6%,六個月為4.6%,一至三年則為5%。據上述人士介紹,一般而言,消費類貸款的還款期限最長為兩年。如果按照一年還完款來計算,借消費貸款買一部價值3000元的手機,您為此付給銀行的利息最高可能達到552元。
個人徵信記錄,將成為我們評估貸款利率高低的重要參考。”該人士表示。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消費金融業務發展,規範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
第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1]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
第八條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當具備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的條件。
第九條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當具備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風險控制經驗,並且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
第十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需要,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調整業務範圍
(八)改變組織形式;
(九)合併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 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及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1]
第三章 業務範圍及經營規則
第二十條 經銀監會批准,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二)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
(三)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
(四)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五)境內同業拆借
(六)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七)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
(八)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九)經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不應超過客户風險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貸款餘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1]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經營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下列監管指標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
(二)同業拆入資金餘額不高於資本淨額的100%;
(三)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四)投資餘額不高於資本淨額的20%。
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銀監會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的資產損失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損失準備。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貸款利率風險定價機制,根據資金成本風險成本、資本回報要求及市場價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定消費貸款的利率水平,確保定價能夠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六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可靠的業務操作流程,充分識別虛假的申請信息,防止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當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
消費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外包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將與貸款決策和風險控制核心技術密切相關的業務外包。
第二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規定編制並報送會計報表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第三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瞭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消費金融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户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户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消費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1]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出資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適用境外出資人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同時廢止。[1-2]

消費金融公司市場定位

只放貸不吸收存款
《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消費金融”字樣。

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優勢

購置家電旅遊婚慶等可申請消費貸款 消費金融公司是“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且消費金融公司主要為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比如購買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以及用於個人及家庭旅遊、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但不包括房貸和車貸。
銀監會表示,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是傳統商業銀行的重要補充之一。與商業銀行相比,專業消費金融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一般在幾千元到幾萬元之間)、審批速度快(通常1小時內決策)、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服務時間常常延長到下班後或週末)等獨特優勢
貸款額度不超月收入5倍 利率最高4倍
為防止消費者過度消費,《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對於此類貸款的利率,銀監會表示,雖然是按借款人的風險等級定價,但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按照規定,貸款利率較央行基準利率上浮超過4倍即為高利貸,消費金融公司在此剛巧打了擦邊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產品中已經屬於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專家都認為,如果消費金融公司能夠在境內試點成功並且獲得很大的客流量,那麼這個公司的股東都將靠高息收益賺得盆滿缽溢。
還款期限長達一年 無需擔保
據相關人士介紹,消費金融公司如果開設,還款期限可能為1年。與之相比,信用卡的免息還款時間大約是30天至48天左右,典當行小額貸款期限則在3個月左右,因此,消費金融公司在還款期上具備明顯優勢。但需注意的是,消費貸款利息較高,且無免息期,消費者應根據個人收支情況綜合考慮。
據瞭解,客户只要信用記錄良好,就可在短時間內獲得消費貸款,最快一筆業務只需半小時,並且無需擔保抵押。

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

不涉及房貸和車貸
《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可經營的業務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車)的貸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個人及家庭旅遊、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的貸款。 消費金融公司即將助力擴內需
出口貿易無法實現經濟增長、投資市場行情無法預測之時,在我國宏觀經濟三駕馬車中,也許只有擴大消費才能擴大內需,從而更好地刺激經濟復甦。在此背景下,銀監會昨日宣佈,向社會公眾徵求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的意見,並擬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設立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據瞭解,所謂消費金融公司,主要的特點是在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前提下,為無法從銀行渠道獲得融資的客户提供小額無擔保無抵押貸款。在CPI、PPI連續三個月出現下降,數據所反映出的居民消費意願持續低迷的狀態下,無擔保無抵押的小額貸款能夠成為刺激消費的原動力嗎?與以往的消費信貸服務公司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優勢和不足又是什麼?本報對此將一一解讀。
用貸款為個人消費買單
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最低3億元可註冊消費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
銀監會相關人士昨日表示,所謂消費金融公司,就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而消費金融公司所發放的貸款,主要用於客户購買個人耐用消費品。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車)的貸款。
據銀監會透露,在我國目前從事消費信貸服務的金融機構類型很少,只有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兩類機構,消費貸款佔貸款總額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費信貸業務品種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貸款、汽車貸款和信用卡業務為主。以耐用消費品為對象的無擔保無抵押的小額消費信貸只有個別商業銀行和擔保公司聯合辦理過,但是這類信貸一般規模小、手續繁瑣、專業化程度低、效率不高。
出資人問題
此類公司主要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試點辦法》對主要出資人制定了嚴格的准入條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資產總額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3年內不轉讓出資等。對於境外金融機構,還必須符合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兩年以上,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管合作機制等。
知情人士表示,《試點辦法》將徵求全社會各界意見,時間為一個月。而在銀監會發布此消息之前,已經有包括境內外多家金融機構和企業在爭取設立此類公司的資格。但由於首批試點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個城市開展,且每個城市僅試點一家公司,究竟誰有資格成為首批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東,還要看試點公司的運行情況。
註冊條件
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這是參考了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要求,並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在初期業務經營中實現盈虧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另外,非金融機構還應具備淨資產率不低於30%的條件。
按照銀監會此前對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的條件。
資本充足率
由於此類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監管層將對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做較高要求。《試點辦法》制定了不低於10%的資本充足率標準,另外還制定了不低於100%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以及不高於資本總額100%的同業拆借資金比例
雖然目前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尚為8%,但各銀行實際是按照10%的既定目標去完成的。據記者瞭解,國際上很多歷史悠久的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線高達13%。另據相關人士透露,銀監會要求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這個比例與商業銀行不良率沒有太大區別。
借款最高不超月薪5倍
為防止消費者過度消費,《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對於此類貸款的利率,銀監會表示,雖然是按借款人的風險等級定價,但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按照規定,貸款利率較央行基準利率上浮超過4倍即為高利貸,消費金融公司在此剛巧打了擦邊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產品中已經屬於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專家在接受採訪時都認為,如果消費金融公司能夠在境內試點成功並且獲得很大的客流量,那麼這個公司本身的股東都將靠高息收益賺得盆滿缽溢。
“擴大內需的關鍵是擴大消費”
銀監會出台《試點辦法》並非一蹴而就。據記者瞭解,早在去年,有關銀監會將成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消息就被媒體曝出。在這一點上,銀監會昨日表示,事實上,從2007年底開始,銀監會就對國內外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進行了研究。
針對此次《試點辦法》的出台,銀監會認為,這是為了貫徹我國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戰略方針,通過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以促進消費需求的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
消費金融公司此時成立意義重大,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3.57,0.07,2.00%)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宏觀方面,擴大內需的核心是擴大消費。成立消費金融公司,最直觀的方面是擴大消費,為不同客户羣體提供個性化服務,同時為金融市場增加產品的種類和數量。
而參股或控股的金融機構,可通過消費公司貸款利息收益獲得更高的盈利點。
“銀行不能滿足所有融資需求”
“銀行不能滿足所有融資需求,這時就需要有一個金融機構給在銀行貸不到錢的客户辦理融資業務。”北京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呂隨啓這樣表示。他介紹,所謂消費金融公司就是以前財務公司的升級版。
據記者瞭解,所謂財務公司,就是由大型企業集團投資成立的為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大體上可分為融資、投資和中介三大塊。而這裏提到的“融資”主要是發行企業債券和從事同業拆借,客户羣體為企業主。對此《試點辦法》顯示,與商業銀行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目標客户是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户,包括年輕人羣、年輕家庭,或需要將家用電器等消費品更新換代的家庭。
“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向從銀行或其他渠道借不到款的客户提供資金,用於消費。由於一些客户的信用記錄存在問題,所以金融公司要收取較高利息來控制自身的資金風險。”呂隨啓表示。
對於利用消費金融公司來刺激消費實現擴大內需的言論,呂隨啓並不認同。他認為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和刺激消費無關,“這僅是金融體系的一次完善”。
無論如何,將成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消息讓很多短時間內有貸款需求的人看到了希望。如果一切運行順利,此類公司將在6月份正式參與到百姓生活中。但如果此類金融公司貸款所收利息按4倍於央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金融公司內部的利潤分配問題將成為新的關注點。
在金融公司的股東身份問題上,儘管銀監會公佈了出資人主要為境內外金融機構,但也為其他機構介入消費金融公司預留了空間——《試點辦法》規定,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也可入股消費金融公司。
“這畢竟是個新的東西,監管層對此類公司監管經驗不足,將面臨巨大挑戰,其中最難檢測的就是股東信息披露及股東利潤是否存在衝突的問題。”呂隨啓表示,他認為,在股東構成方面,如果是實業資本和金融資本一起做股東,存在的問題將更多更復雜。另外,違約風險和違約率如何有效控制避免形成壞賬,也是令監管層“頭疼”的問題。
與同級產品大比拼
消費信貸VS信用卡
利息和融資
據銀監會相關人士介紹,消費金融公司為客户提供的貸款服務與信用卡業務為客户提供的貸款服務雖然從理論上比較相似,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很大區別。
“一般來説,信用卡消費屬於透支消費,就是客户先用自己擁有的額度進行消費,過50天之後再把錢還給銀行。而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原理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客户在進行消費時發現資金不夠,到金融公司申請貸款,金融公司在核實貸款者信用記錄後,將這筆貸款直接劃給客户需要支付的商家;當客户在這個金融公司有過良好的貸款記錄後再次貸款時,金融公司可以直接把資金貸給客户,由客户按照自己的需求將錢用於消費。”在闡述消費金融公司和信用卡業務的區別時,銀監會人士這樣表示。她説,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做他用,銀監會還要求,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
而在具體的貸款還款細節上,二者也有很大不同。首先是貸款額度上,目前很多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客户發放較高額度的信用卡,一些信用卡金卡額度甚至高達百萬元;而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也就是説,如果客户月收入5000元,那麼金融公司一次性發放給他的貸款最多不超過2.5萬元。
其次,在一筆貸款業務的還款時間上,信用卡的還款時間是30天左右,商場分期付款最長為36個月。而據相關人士介紹,金融公司如果開設,還款期限可能為1年。由此出現了新的區別:信用卡在規定還款期內是不需要支付貸款利息的,而金融公司規定貸款利率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消費信貸VS銀行無擔保產品
消費信貸更容易申請
其實在消費金融公司試點之前,境內已經有一些銀行推出了所謂“無擔保、無抵押”的小額貸款業務。例如渣打銀行此前推出的“現貸派”貸款產品,這款產品對客户身份的要求是每月税前收入3000元,只要滿足這一個條件,同時客户在央行信用記錄良好,即可獲得最高30萬元的貸款,最長使用期限為4年。相比之下,消費金融公司的優點是沒對消費者月收入進行硬性規定,它巧妙地將月收入與貸款額度聯繫在了一起。
和消費金融公司客户貸款的目的相同,“現貸派”產品也是用於小額個人或家庭消費,如結婚、裝修、旅遊、進修、購置家電等。除渣打銀行外,花旗銀行也有一款類似的小額貸款業務“幸福時貸”,基本上均是針對年輕人大宗購買、留學深造、蜜月旅行等消費需求。但據記者瞭解,這些看上去沒有更多附加條件的小額貸款,需要客户支付較高的利率,年利率一般在7%-9%之間,雖低於消費金融貸款,但服務費率不掉身價:“現貸派”與“幸福時貸”都採用固定利率,並按月收取貸款本金0.49%的賬户管理費
相比之下,消費信貸最大的優點是:客户只要信用記錄良好,就可在短時間內獲得貸款,最快一筆業務只需半小時。而銀行無擔保產品雖然“看上去很美”,可實際申請卻要客户等待很長時間,辦理業務的手續非常複雜。
消費信貸VS典當行小額貸款
消費信貸還款期限更長
雖然都是小額貸款,但消費信貸和典當行對客户提供的服務差別很大。從資金合算的角度來講,消費信貸平均一年的貸款期限超過了典當行最佳貸款期限3個月的“底線”。
之所以這樣説,是因為相關專家算的一筆賬:以消費者在銀行做房地產類一年期的貸款舉例,銀行貸款利息加上評估費大約需交貸款額的9%左右,這是一筆一次性的費用,而到典當行抵押兑現,3個月的月息是9.6%左右。“因此説,以3個月為期限,從費用和效率上來説,典當融資要明顯比銀行合算。但是超過了3個月,典當的費用就會超過銀行貸款費用。”
與此同時,消費信貸可以實現無擔保無抵押貸款,可典當行在這方面是“不見兔子不撒鷹”——必須拿到客户可以用來抵押的票據或車輛才肯放貸。
消費信貸VS小額貸款公司
貸款範圍更廣
消費金融公司所面對的人羣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並沒有將融資大門朝中小企業和涉農企業敞開。
與之相比,此前在多個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似乎貸款範圍更廣泛。據瞭解,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對象重點放在從事種植業(如蔬菜大棚)、養殖業、林果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農村流通業(如物流、運輸業等)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身上。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機制,既不同於商業銀行,也不同於農信社。
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它不進行任何形式的內外部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這些指標都低於消費金融公司。
地位優勢
另外,與民間信貸中比較常見的高利貸形式相比,消費信貸不但從利率上有優勢,而且從地位上也有優勢。雖然相關人士一直倡導民間信貸陽光化,但真正實現陽光化還要走很長的路,而消費金融公司直接受銀監會監管,一成立就是“正規軍”。另外,在催款方式上,高利貸作風一貫被指為粗暴,但在銀監會的《試點辦法》中,明確提到“不得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催收貸款”。

消費金融公司審批和評論

2010年1月6日,中國首批3家消費金融公司獲得中國銀監會同意籌建的批覆,這標誌着消費金融公司這種在西方市場經濟中已經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業態終於在中國“破冰”。 [3] 
首批獲批的消費金融公司發起人分別為中國銀行北京銀行、和成都銀行,這3家公司將分別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試點。其中,在上海浦東新區試點的中銀消費金融公司註冊資本擬為5億元人民幣,由中國銀行出資2.55億元,佔股51%;百聯集團出資1.5億元,佔30%;陸家嘴金融發展控股公司出資0.95億元,佔19%。
2010年1月1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介紹,作為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區,在此次消費金融公司率先試點之後,下一步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試點、信貸轉讓市場期貨保税交割、全國性信託登記平台等金融創新項目都有望在浦東新區先行先試。
國泰君安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説,消費金融公司獲批籌建,是國內推動金融創新的一大突破,有利於完善金融機構體系,有利於進一步擴大消費、發揮金融對轉變發展方式的支持作用。
上海國際金融學院院長陸紅軍教授認為,試點消費金融公司,反映了中國通過金融創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新探索;而這種先行先試的金融創新試點也將繼續深化,體現了中國在初步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後,堅持在金融領域進一步改革創新的決心。中國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被外媒看作是中國力圖進一步拉動民間消費的嘗試,因此中國安排了實力雄厚的合作方,以確保順利推行。《華爾街日報》7日以上海為例説,作為中國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中國銀行這次參與籌建消費金融公司,在上海浦東新區試點的中銀消費金融公司註冊資本將達到人民幣5億元。中國銀行將持有51%的股權,百聯集團和陸家嘴[24.56 0.45%]則分別持有30%和19%的股份。
歐美媒體評論説,消費金融公司的破冰反映出,中國正力圖從“出口大國”轉變為“消費大國”,這也被看作是中國經濟成功升級的關鍵。“消費金融公司”對於中國老百姓來説還是一個新名詞,但在西方已經有400年曆史。它一般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境內居民個人提供消費信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在成熟市場新興市場均已得到廣泛使用,並被證明能刺激居民消費,增加有效需求。《環球時報》記者在歐洲瞭解到,個人客户可向消費金融公司申請貸款,基本上都不超過2萬歐元,一般都是為了購買個人耐用消費品或是一般用途的個人消費,像是購置新的家電,用於房屋裝修以及出國旅遊等,一般申請在一週左右時間內就可獲得批准。

消費金融公司未來發展

競爭優勢不明顯
中國目前(截止2009年底)消費信貸市場80%以上是房貸和汽車貸款,留下的20%,如教育、旅遊、婚慶等,一般的商業銀行也提供相關服務,不少銀行發放的信用卡都有分期付款功能。雖然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這個上限比一般的信用卡要高,也不見得有太大的競爭優勢。
在指國徵信體系殘缺的情況下,消費金融公司要和消費者達成一定信任關係談何容易?要麼調查一個人的信用記錄做不到快捷,要麼你做到了快捷但可能面臨客户的信用風險。這顯然是一個囚徒困境,沒有了快捷和無擔保,等於沒有了自己的獨特競爭力。
消費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錢從哪裏來?除了自己的資本金之外,《辦法》規定可以通過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以及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進行融資。儘管《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做股東必須總資產達到800億元以上,但這依然無法消除消費金融公司自身風險大、融資難的困境。
撿銀行雞肋業務成敗難料
消費金融公司
消費金融公司(4張)
消費金融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不同,並非一開閘即“盈利滾滾”。一個明顯的悖論在於,未來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在於婚慶、旅遊、教育等小額消費貸款領域,而這些業務實際上早已屬於商業銀行個貸部範疇,但並沒有被個貸部充分重視,目前成立消費金融公司,承擔的即是被摒棄的領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