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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貸款
鎖定
- 中文名
- 客户貸款
- 性 質
- 貸款
- 屬 性
- 客户
- 處分信託
- 財產而持有的各項貸款
(二)發放貸款時,按實際發放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期末,按應計提的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貸款本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已計提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三)當客户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貸款尚未到期而已計提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貸款雖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過90天但借款人生產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應將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入表外核算,其後發生的應計利息納入表外核算。
本科目應按借款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