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涉農企業

鎖定
所謂涉農企業就是凡事參與到農業產品的:加工、銷售、研發、服務等活動,和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研發、服務活動的企業,例如農、林、牧、副、漁、果、、煙等行業企業。
公司名稱
涉農企業
外文名
Agriculture-related Enterprises
含    義
從事農產品及生產資料活動的企業
包    括
農、林、牧、副、漁 、果等
政    策
減税免税
類    型
農資企業、農產品生產企業等

目錄

涉農企業概念

涉農企業(Agriculture-related Enterprises),是指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研發服務等活動,和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研發、服務活動的企業,泛指農、、漁 、、桑、、煙等行業企業。涉農企業通常包括四種類型:一是為農產品生產提供生產資料和服務的農資企業,二是農產品生產企業,三是農產品加工企業,四是農產品流通企業。

涉農企業國家政策

(一)國家税務總局致農民朋友
廣大農民朋友們,你們好!
在2004年新春佳節即將來臨之際,首先,向辛勤耕耘,艱苦勞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巨大貢獻的農民朋友們致以崇高的敬意!黨中央、國務院心繫廣大農民朋友,對促進農民增收極為關心,新年伊始,就制定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精神,進一步促進你們增加收入,國家税務總局及時制定了一系列涉農税收優惠政策、措施,現向你們通告,歡迎你們對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1、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税牧業税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税。
2、取消農業特產税、減徵、免徵農業税或牧業税後,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3、取消農業特產税,減徵、免徵農業税或牧業税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個人所得税
4、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税。
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佔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税。
5、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不必辦理税務登記
為確保以上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國家税務總局對各級税務機關提出五項工作要求:
1、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的所得不徵個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就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2、要按規定將個體工商户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起徵點迅速調整到位,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的,應一律免徵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變通政策。
3、大力推行“陽光作業”,實行辦税公開。税務機關認為個體工商户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銷售額達到起徵點、需要採取定期定額辦法徵税的,在核定定額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税務機關應當將定額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開。
4、税務機關要設立專門的監督舉報電話,要將電話號碼向社會公佈,自覺接受監督。
5、税務機關收到舉報後,要認真進行核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擅自變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農民朋友們,以上一系列涉農税收優惠政策的推行,是為了給你們開拓和暢通增加收入的渠道,而儘快增收,早日致富最終還是要靠你們自己一如既往的辛勤勞動來實現,還要靠先進的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使用來實現。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創建美好的未來,早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
祝新年愉快,闔家幸福,生活美滿!
(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摘選)
1、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税牧業税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税。
2、取消農業特產税、減徵、免徵農業税或牧業税後,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税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3、取消農業特產税,減徵、免徵農業税或牧業税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營業税減免税規定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的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税;
1、農業機耕,是指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植保等)的業務;
2、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
3、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4、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物提供的保險業務;
5、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税範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 [1]  (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税。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税。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税。但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工業、建築、交通、商業及其他非種植、養殖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税
另外,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可按上述規定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税:
1、經過全國農業生產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企業;
2、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重點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可享受重點企業的税收優惠政策
1、個體工商户和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如果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税牧業税的徵收範圍並已完税的,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而不屬於農業税、牧業税的徵税範圍的,應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税。
2、農村税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税,減徵或免徵農業税後,對個人或個體户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税(包括農業特產税)、牧業税徵税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六)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規定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