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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業税

鎖定
牧業税是農業税的組成部分。以牧區、半牧區從事牧業生產,有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徵税範圍主要是牛、馬、駱駝、山羊、綿羊5種牲畜。徵税依據各地不盡統一,有的按納税人的畜牧總收益計徵;有的按每年6月末的實有存欄頭數計徵。採用差別比例税率。為了貫徹國家在牧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有關政策,促進牧業生產的發展,規定有減免税優惠。對以農業為主的納税單位與個人只徵農業税不徵牧業税;對以牧業為主的地區,只徵牧業税,不徵農業税。習慣上稱之為“徵一不徵二”。 [1] 
中文名
牧業税
納税人
單位和個人
範    圍
四區四省
税    率
比例税率

牧業税基本信息

牧業税 牧業税
中國對牧區、半牧半農區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畜牧業收入或擁有的牧畜頭數所徵收的一種税。徵税辦法由各有關省、市、區根據牧業輕於農業、合理負擔、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體制定。課税對象主要是馬、牛(包括犏牛、犛牛)、駱駝綿羊山羊等5種牧畜。在牧業合作化以前,一般實行有免徵額的累進税制和有起徵點比例税制;牧業合作化以後,一般實行比例税制。牧業税以徵收實物為主,少數地區徵收貨幣。對兼營農牧業的,按主業徵税。凡牧業收入比重大的,徵收牧業税;凡農業收入比重大或農牧業收入差不多的,徵收農業税。牧業税也有減税和免税的規定。
牧業税是國家對牧業區、半農半牧業區牧養牲畜,從事畜牧生產,有畜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畜牧業是農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部門。由於中國徵收牧業税的地區大多為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地區,地域遼闊,各地牧業生產發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勢氣候、草原等自然條件和風俗習慣等的差異,因此對畜牧業徵税較之對農業徵税有較大的靈活性,中央對牧業税只作政策性指導,沒有制定具體的徵税辦法。具體的徵税辦法是由有關的省、自治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牧業税牧業税的納税人

牧業税的納税人是牧區、半農半牧區從事牧業生產、牧養規定應税牲畜的單位和個人。
牧業税的課税對象
牧業税的課税對象是指徵收牧業税的牲畜品種,即放牧的牲畜。包括大牲畜中的馬、牛、駱駝和小牲畜中的綿羊山羊等五種牲畜。

牧業税單位和個人

我國徵收牧業税的範圍有“四區四省”。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四川省的牧業區和半牧業區。多數省、自治區只對牧區、半農半牧區徵收牧業税,對農區或城鎮居民飼養少量牲畜不徵收牧業税。也有的地區對農牧業兼營單位或半農半牧區,只按主業徵税,即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只徵農業税,不徵牧業税;以牧業生產為主,徵收牧業税,不徵農業税,習慣上稱之為“徵一不徵二”。

牧業税税率

1990年時有兩種税率:

牧業税比例税率

大體有三種做法:一是純比例税率,按應税牲畜頭數及其金額依率計徵,二是有起徵點的比例税率,規定一個起徵點,對超過起徵點的,按金額依率計徵;三是有免徵額的比例税率,規定一個免徵額,對扣除免徵額的部分依率計徵。

牧業税定額税率

按牲畜種類規定固定的徵收額,如寧夏規定,每隻綿羊每年徵税0.4元,每隻山羊每年徵税0.2元等。

牧業税牧業税的免減

牧業税地區性減免

依各地區不同的自然情況和本身經濟發展的情況給予不定期的減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兩度全部免徵牧業税;內蒙古1980~1984年免徵牧業税;陝西省1980年起免徵牧業税4年;新疆1980年起減徵牧業税44%;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減税一半等。

牧業税災歉減免

牧業税類屬 牧業税類屬
根據受災程度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減免。如內蒙古規定:因災死亡牧畜5~10%的,減税40%;因災死亡牧畜11~20%的,減税70%;因災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徵。③貧窮減免,也稱“社會減免”,即對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納税人給予減税或免税的照顧。
牧業税原來多是根據國需民有的原則徵收實物,如內蒙古新疆曾以徵收活畜為主,西藏青海曾以徵收羊毛為主,四川曾以徵收酥油為主,甘肅和陝西兩省的牧業税一向徵收貨幣。80年代以來,各自治區和省的牧業税逐步改徵貨幣

牧業税計税標準

1.按納税人的畜牧業總收入(不扣除成本費用)計徵。總收入包括出售徵税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產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給牧民的牧畜和畜產品的價值。
2.按牧畜頭數計税。一般按當年6月末實有牧畜頭數減去免税頭數(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為牧業税的計税依據。對不同種類的牧畜,有的分別確定税率計徵,有的統一折合成綿羊計徵。在一個省、自治區內用一個計税標準。如1990年甘肅、四川以畜牧業總收入為計税標準內蒙古以牧畜頭數作為計税標準;新疆則規定對能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税人,以上年畜牧業總收入作為本年的計税標準,對難以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税人,以當年6月末的實有牧畜頭數作為計税標準。

牧業税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納税人應當於取得畜牧業收入之後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牧業税優待與減免

牧業税的減免是比較多的,各地在徵收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都做了具體規定,大體有三類。即普遍性減免、災害減免、社會減免

牧業税税法

牧業税增長圖 牧業税增長圖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税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行政區域內飼養牛、馬、駱駝、驢、綿羊山羊單位和個人為牧業税納税義務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牧業税。本條所稱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國有牧場、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本條所稱個人,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承包經營户、聯營户、個體專業户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牧業税按應税牲畜上年末的實際存欄數從量定額徵收。
第四條 牧業税附加統一按牧業税正税的20%徵收。對國有牧場以及有畜牧業收入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單位,不徵收牧業税附加。
第五條 對農牧區烈士家屬、殘廢軍人五保户以及温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牧户,納税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減税或者免税。
第六條 牧業税的減免程序:個人減免税,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簽註意見,鄉鎮徵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單位減免税,由納税單位提出申請,經徵收機關審核,報上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牧業税每年徵收一次。具體徵收時間由縣(市、區)徵收機關確定。
第八條 牧業税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牧業税一律徵收貨幣
第九條 牧業税徵收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牧業税計税原則

1.有利於民族團結。中國的牧區和半農半牧區,主要是在內蒙古新疆西藏寧夏四個自治區和青海甘肅四川三省的民族自治州內。牧業税的制度和辦法,徵收與減免,都要遵守民族團結的原則。
2.有利於牧業生產的發展。畜牧業的基本生產資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氣候、草等自然條件的制約極大,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襲擊。各地對未成年的幼畜免税,對遭受自然災害的納税人給予較多的減免照顧等,都是旨在恢復生產和發展經濟。
牧業税納税人 牧業税納税人
國家對牧區一向執行輕税政策,以利於發展牧區經濟,改善牧民生活。税率一般只有2~3%,有的執行增產不增税的穩定負擔政策,有的還在某些年度內全部免徵牧業税。④合理負擔。實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負擔,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負擔,使納税人的負擔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區民族不同,生產和生活方式各異,牧業税徵收辦法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自治區或有關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依照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⑥對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作為家庭副業經營的畜牧業生產收入,不徵收牧業税。有的地方明確規定,在半農半牧區,以農業生產為主的納税人,只徵農業税不徵牧業税,以牧業生產為主的納税人,只徵牧業税,不徵農業税。習慣上叫“徵一不徵二”。 一般為牧養的馬、牛、駱駝、綿羊、山羊。寧夏回族自治區只對牧養的綿羊山羊徵税,其他牧畜不徵税。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於1958年6月3日通過的農業税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我國農業税制實際上包括了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和牧業税等三種形式。因此農業税免徵的同時農業税、牧業税和處煙葉税以外的農業特產税也同時開始免徵。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