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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業税
鎖定
- 中文名
- 牧業税
- 納税人
- 單位和個人
- 範 圍
- 四區四省
- 税 率
- 比例税率
牧業税基本信息
中國對牧區、半牧半農區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畜牧業收入或擁有的牧畜頭數所徵收的一種税。徵税辦法由各有關省、市、區根據牧業輕於農業、合理負擔、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體制定。課税對象主要是馬、牛(包括犏牛、犛牛)、駱駝、綿羊、山羊等5種牧畜。在牧業合作化以前,一般實行有免徵額的累進税制和有起徵點的比例税制;牧業合作化以後,一般實行比例税制。牧業税以徵收實物為主,少數地區徵收貨幣。對兼營農牧業的,按主業徵税。凡牧業收入比重大的,徵收牧業税;凡農業收入比重大或農牧業收入差不多的,徵收農業税。牧業税也有減税和免税的規定。
牧業税是國家對牧業區、半農半牧業區牧養牲畜,從事畜牧生產,有畜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畜牧業是農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部門。由於中國徵收牧業税的地區大多為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地區,地域遼闊,各地牧業生產發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勢、氣候、水、草原等自然條件和風俗習慣等的差異,因此對畜牧業徵税較之對農業徵税有較大的靈活性,中央對牧業税只作政策性指導,沒有制定具體的徵税辦法。具體的徵税辦法是由有關的省、自治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牧業税牧業税的納税人
牧業税的課税對象
牧業税單位和個人
我國徵收牧業税的範圍有“四區四省”。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四川省的牧業區和半牧業區。多數省、自治區只對牧區、半農半牧區徵收牧業税,對農區或城鎮居民飼養少量牲畜不徵收牧業税。也有的地區對農牧業兼營單位或半農半牧區,只按主業徵税,即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只徵農業税,不徵牧業税;以牧業生產為主,徵收牧業税,不徵農業税,習慣上稱之為“徵一不徵二”。
牧業税税率
1990年時有兩種税率:
牧業税比例税率
大體有三種做法:一是純比例税率,按應税牲畜頭數及其金額依率計徵,二是有起徵點的比例税率,規定一個起徵點,對超過起徵點的,按金額依率計徵;三是有免徵額的比例税率,規定一個免徵額,對扣除免徵額的部分依率計徵。
牧業税定額税率
牧業税牧業税的免減
牧業税地區性減免
依各地區不同的自然情況和本身經濟發展的情況給予不定期的減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兩度全部免徵牧業税;內蒙古1980~1984年免徵牧業税;陝西省1980年起免徵牧業税4年;新疆1980年起減徵牧業税44%;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減税一半等。
牧業税災歉減免
根據受災程度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減免。如內蒙古規定:因災死亡牧畜5~10%的,減税40%;因災死亡牧畜11~20%的,減税70%;因災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徵。③貧窮減免,也稱“社會減免”,即對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納税人給予減税或免税的照顧。
牧業税原來多是根據國需民有的原則徵收實物,如內蒙古、新疆曾以徵收活畜為主,西藏和青海曾以徵收羊毛為主,四川曾以徵收酥油為主,甘肅和陝西兩省的牧業税一向徵收貨幣。80年代以來,各自治區和省的牧業税逐步改徵貨幣。
牧業税計税標準
1.按納税人的畜牧業總收入(不扣除成本費用)計徵。總收入包括出售徵税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產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給牧民的牧畜和畜產品的價值。
2.按牧畜頭數計税。一般按當年6月末實有牧畜頭數減去免税頭數(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為牧業税的計税依據。對不同種類的牧畜,有的分別確定税率計徵,有的統一折合成綿羊計徵。在一個省、自治區內用一個計税標準。如1990年甘肅、四川以畜牧業總收入為計税標準;內蒙古以牧畜頭數作為計税標準;新疆則規定對能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税人,以上年畜牧業總收入作為本年的計税標準,對難以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税人,以當年6月末的實有牧畜頭數作為計税標準。
牧業税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納税人應當於取得畜牧業收入之後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牧業税優待與減免
牧業税的減免是比較多的,各地在徵收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都做了具體規定,大體有三類。即普遍性減免、災害減免、社會減免。
牧業税税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税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行政區域內飼養牛、馬、駱駝、驢、綿羊、山羊的單位和個人為牧業税納税義務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牧業税。本條所稱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國有牧場、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本條所稱個人,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承包經營户、聯營户、個體專業户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牧業税按應税牲畜上年末的實際存欄數從量定額徵收。
第六條 牧業税的減免程序:個人減免税,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簽註意見,鄉鎮徵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單位減免税,由納税單位提出申請,經徵收機關審核,報上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牧業税每年徵收一次。具體徵收時間由縣(市、區)徵收機關確定。
第八條 牧業税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牧業税一律徵收貨幣。
牧業税計税原則
2.有利於牧業生產的發展。畜牧業的基本生產資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氣候、水、草等自然條件的制約極大,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襲擊。各地對未成年的幼畜免税,對遭受自然災害的納税人給予較多的減免照顧等,都是旨在恢復生產和發展經濟。
國家對牧區一向執行輕税政策,以利於發展牧區經濟,改善牧民生活。税率一般只有2~3%,有的執行增產不增税的穩定負擔政策,有的還在某些年度內全部免徵牧業税。④合理負擔。實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負擔,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負擔,使納税人的負擔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區民族不同,生產和生活方式各異,牧業税徵收辦法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自治區或有關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依照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⑥對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作為家庭副業經營的畜牧業生產收入,不徵收牧業税。有的地方明確規定,在半農半牧區,以農業生產為主的納税人,只徵農業税不徵牧業税,以牧業生產為主的納税人,只徵牧業税,不徵農業税。習慣上叫“徵一不徵二”。 一般為牧養的馬、牛、駱駝、綿羊、山羊。寧夏回族自治區只對牧養的綿羊、山羊徵税,其他牧畜不徵税。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於1958年6月3日通過的農業税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我國農業税制實際上包括了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和牧業税等三種形式。因此農業税免徵的同時農業税、牧業税和處煙葉税以外的農業特產税也同時開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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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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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農業税自2006年1月1日起退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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