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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產税

鎖定
農業特產税是農業特產農業税的簡稱,它是國家對從事農業特產生產經營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項税收。農業特產税是依據現行農業税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徵的,是農業税的一部分。從課税目的和税制來看,農業特產税又有其自身特點和相對獨立性,與農業税有較大區別。
中文名
農業特產税
全    稱
農業特產農業税
特    點
其自身特點和相對獨立性
含    義
與農業税有較大區別

農業特產税發佈取消

2006 年2 月17 日,國務院發佈第459號國務院令,宣佈自2006 年2 月17 日起廢止農業特產税,完成了取消農業特產税的法律程序。廣大農民和農業特產品收購者從此告別了農業特產税。 [1] 

農業特產税歷程回顧

農業特產税的發展,大體可劃為開徵階段、全面徵收階段、雙環節徵收階段、簡併廢止階段等四個時期。
(一)開徵階段(1983年~1988年)。1983年11 月12 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税的若干規定》,決定對農業特產收入單獨徵收農業税,標誌着農業特產税的誕生。從1983 年到1988 年,全國只有福建、廣西等少數省區開徵了農業特產税。農業特產税的收入也較少,1987 年全國徵收的農業特產税總額還不到6 億元。
(二)全面徵收階段(1989 年~1993年)。1989 年3 月13 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税徵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開徵農業特產税。農業特產税進入了全面徵收階段。當年,全國除西藏、台灣外,均開徵了農業特產税。全國農業特產税收入逐年增長,由1989年的13 億元增加到1993 年的22 億元。
(三)雙環節徵收階段(1994 年~2000年)。1994 年1 月30 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税的規定》,規定併入農業特產税徵收的原產品税應税產品繼續在收購環節向收購者徵收。由此,農業特產税形成了對水產品、茶葉、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等產品既對生產者徵收,又對收購者徵收的雙環節徵收格局。
(四)簡併廢止階段(2000 年~2006年)。2000 年全國開始農村税費改革試點,對農業税和農業特產税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一是合併徵收環節。二是規範農業特產税的徵收。三是下調農業特產税税率,合併有關應税項目。2004 年,國務院決定暫停徵收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税。2006 年2 月17 日,農業特產税被宣佈廢止。
回顧其23年曆程,農業特產税發揮過重要作用。
(一)農業特產税的徵收,反映了國家對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指導思想和實施方式的一個重要轉變,是國家運用税收杆槓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調控的重要嘗試,走出了農業生產管理體制依靠計劃指標管理和行政命令的老路。
(二)農業特產税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特別是縣鄉財政收入,保障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做出了重要貢獻。農業特產税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特別是農業產區和山區縣鄉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三)農業特產税在1994 年税制改革中承接原產品税中農林牧水部分的產品課税任務,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保證了1994 年税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四)農業特產税對促進農業生產全面協調發展,特別是對穩定糧食種植面積、保證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農業特產税為税制改革和税收徵管積累了一些重要的經驗教訓。如對農民生存收入不進行徵税的理念;税收調節必須做到必要性與可行性的統一,防止類似平攤農業特產税問題的出現;非法定徵收機關和徵收人員不得充當徵税主體;税收徵管必須法制化、專業化等。

農業特產税功成身退

農業特產税,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改革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產物,也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二元税制下的一項制度安排。從1983 年開徵至今,農業特產税的徵收背景發生了重大變化。取消農業特產税,是歷史的必然。
(一)取消農業特產税是工業反哺
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必然要求。經過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二十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經濟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進入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歷史階段。
農業税、農業特產税、牧業税等已完成其歷史使命。
(二)取消農業特產税是解決農民“增收難”,走出增收困境的客觀需要。
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後,農民負擔過重,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成為“三農”問題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農業特產税的立法背景發生了重大變化。“減負增收”的重要性超過了“收入調節”。
(三)取消農業特產税與農業特產税自身存在的問題有關。農業特產税無法通過税制的完善和改進來克服自身功能性缺陷和由此帶來的諸如徵收“過頭税”、平攤農業特產税、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等負面影響。

農業特產税功在當代

對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收入調節而言,農業特產税税負水平高,收入調節力度大,是最具影響的一項税收。取消農業特產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於農民減負增收。相對於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幾乎涵蓋了除糧、棉、油以外的其他農產品,對農業特產税的納税人來講,減負增收的效果更加明顯。
(二)有利於農民羣眾致富奔小康。發展農業特產生產,對提高農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有利於農民拓寬致富途徑,特別是耕地較少的貧困山區,發展農業特產生產,是發揮山區優勢、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相對於糧、棉、油,農業特產品需求彈性較大,具有一定的比較利益優勢。
(三)有利於提高人民羣眾的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取消農業特產税,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農業特產品的價格,改善消費結構,增加人們對水果、花卉、茶葉等農業特產品的消費,提高人民羣眾的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
(四)有於擴大內需,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穩定增長。取消農業特產税所增加的農民收入能迅速轉化為消費需求和現實的購買力,實實在在地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對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長遠的意義。 [2] 

農業特產税與農業税區別

農業特產税和農業税不是一回事,農業税是指對農作物徵收的一種税收,比如小麥、玉米等。農業特產税是對經濟作物徵收的一種税,比如蘋果、梨、煙葉等。現國家已經免徵了農業税、取消了除煙葉以外的所有農業特產税對農林特產收入如何徵收農業税全國未作統一規定,各地執行寬嚴不一。國務院於1983年11月發佈了《關於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税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園藝收入、林木收入、水產收入和其他農林特產收入,均屬徵收範圍。計税標準一律改為按各種產品的收入計徵,不再比照或參照糧田評定常年產量計徵。目的是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税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林特產品生產的發展,併為國家重點建設提供更多的資金

農業特產税税目税率表

品目
生產單位
收購單位
一、煙葉產品
曬煙葉
-
20%
烤煙葉
-
20%
二、園藝產品
毛茶
7%
12%
蘋果、柑桔、梨
12%
-
其他水果(杏、葡萄、梅李、石榴、大棗、海紅子、桃)
10%
-
中藥材(動物藥品不徵)
5%
-
果用瓜(西瓜、香甜瓜)
8%
-
蠶繭(桑蠶繭、柞蠶繭)
8%
-
苗木、花卉
7%
-
三、水產品
淡水魚
8%
5%
四、林木產品
原木、原竹
8%
8%
生漆
10%
10%
龍鬚草、板栗、毛慄、花椒、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棕片、蘆葦
6%
-
薪炭材
7%
-
五、牲畜產品
牛皮、羊皮
-
5%
兔毛、羊毛
-
10%
羊絨、駝絨
-
10%
六、食用菌
銀耳、黑木耳、香菇、蘑菇
8%
8%
七、蔬菜
塑棚內的各類蔬菜和非塑棚生產的蘆筍、大蒜(包括蒜薹)、黃花菜、魔芋
5%
-
分類
税種名稱
資源消耗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
目的行為税
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已廢止)
進出口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