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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税

鎖定
減税(又稱税收減徵),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規減除納税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税款。 減税是對某些納税人、徵税對象進行扶持、鼓勵或照顧,以減輕其税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與免税一樣,它也是税收的嚴肅性與靈活性結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採取的税收優惠方式。由於減税與免税在税法中經常結合使用,人們習慣上統稱為減免税。減税一般分為法定減税、特定減税和臨時減税。
從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税單户授信額度上限,由此前已確定的500萬元進一步提高到1000萬元。
2022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作政府工作報告,2021年新增減税降費超過1萬億元。 [4] 
2023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2年,全年新增減税降費及退税緩税緩費超4.2萬億元。 [5]  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過去五年,累計減税5.4萬億元 [7] 
中文名
減税
外文名
tax reduction
別    名
税收減徵
含    義
按照税收法律、法規
具體辦法
通常有四種

減税具體辦法

減税的具體辦法通常有四種:

減税減徵法

税額比例減徵法即對按照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應納税額減徵一定比例,以減少納税人應納税額的一種方法。例如:個人所得税法第3條規定,稿酬所得按應納税額減徵30%個人所得税;按照財税字[1999]210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税。税額比例減徵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徵税額=應納税額×減徵比例

減税税率比例

減税 減税
税率比例減徵法即按照税法規定的法定税率或法定税額標準減徵一定比例,計算出減徵税額的一種方法。
例如:按照財税字[2000]26號文件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極限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按法定税率減徵30%的消費税。按照(86)財税字第82號文件規定,對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減按規定税額標準的40%徵收資源税。税率比例減徵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徵税額=法定税率×減徵比例×計税依據

減税降低税率法

降低税率法即採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額標準的方法來減少納税人的應納税額。例如:按照國發[1999]13號文件規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税税收優惠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按照國税發[1997]39號文件規定,國家政策性銀行減按5%的税率徵收營業税。降低税率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徵税額=(法定税率-降低後的税率)×計税依據

減税優惠税率法

優惠税率法是在税法規定某一税種的基本税率的基礎上,對某些納税人或徵税對象再規定一個或若干個低於基本税率的税率,以此來減輕納税人税收負擔的一種減税方法。例如:企業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為33%,但對微利企業規定了兩檔優惠税率,按照(94)財税字第9號文件規定,對年應納税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按18%的税率徵税;對年應納税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税率徵税。關税、船舶噸税按照國際税收協定或國際公約等條款對等處理國際間税收待遇的原則,均在税法中明確規定了與普通税率相對照的優惠税率表。另外,關税税則公佈的暫定税率,以及涉外税收中所適用的協定税率等,均是優惠税率不同方式的表達,其實質都屬低於基本税率的税率,都是減税政策在不同税種和不同場合中的運用與表述。

減税重要舉措

2018年8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新舉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減税降費是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保持宏觀經濟穩中向好的重要舉措。
1. 對因去產能和調結構等政策性停產停業企業給予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對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給予税收減免、對涉農貸款量大的郵政儲蓄銀行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允許選擇簡易計税方法按3%税率繳納增值税。
2. 為鼓勵增加小微企業貸款,從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税單户授信額度上限,由此前已確定的500萬元進一步提高到1000萬元。
3. 為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鼓勵和吸引境外資本參與國內經濟發展,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暫定3年,完善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税率。 [1] 

減税申請手續

加息減税“變”通理財 加息減税“變”通理財
減免税政策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而實施的一項税收優惠政策。企業、單位在享有減免税優惠待遇的同時,要珍惜這一權利,依法申請、使用、保管和處置減免税貨物,並承擔相應義務。
為方便企業、單位瞭解海關關於減免税貨物的申辦和監管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對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關於申請手續

減税申請流程

申請單位項目備案預錄——海關項目備案審核---申請單位減免税審批預錄---海關減免税審批——海關出具《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報關進口。
減免税備案、減免税審批和減免税後續管理中的相關審批事項實行三級審批作業制度。

減税申請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項目單位應在貨物進出口15天前,持齊全有效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税審批手續。

減税受理時限

海關受理備案申請和減免税審批申請,在單證齊全有效和電腦數據無疑義的情況下,應分別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果該申請須由所在地主管海關上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在接到有效的單證及電腦數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除外。

減税申請材料

減免税項目備案、審批所需單證,詳見附件。

減税備案手續

1、項目單位在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税審批手續之前,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進行減免税備案。海關對申請享受減免税優惠政策的項目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對項目是否符合減免税政策要求進行審核,確定項目的減免税額度等事項。
2、項目單位申請辦理減免税備案手續時,應當填寫《減免税備案申請表》,並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的備案單證。
3、海關對項目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和項目的資格進行形式審核。海關收到項目單位的減免税備案申請後進行審核。海關重點審核申請備案提交的單證是否齊全、有效,申請填報規範的,受理申請並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審批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項目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備案內容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説明原因,並提交按規定需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海關審核後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項目單位因故需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減免税項目,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説明原因,並提交按規定需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海關審核後予以辦理作廢手續。

減税進出口貨物

1、項目單位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填寫《進出口貨物徵免税申請表》,並持齊全有效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税審批手續。未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税審批手續,視作自動放棄其有關貨物的減免税資格,海關應當不予辦理其有關貨物的減免税手續。
2、海關在受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税手續前,審核所提交單證是否齊全、有效,各項數據填報是否規範,項目資金來源是否影響減免税貨物的所有權。
海關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後,審核申請減免税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税收優惠政策規定,是否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減免税額度內,經審核無誤後予以簽發《徵免税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3、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已簽發的《徵免税證明》中可直接變更的欄目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
因故需變更其他欄目或作廢已簽發的《徵免税證明》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或作廢,並收回作廢的《徵免税證明》。
項目單位不慎遺失已簽發的《徵免税證明》且需重新辦理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並經核實《徵免税證明》的使用情況後,應及時將尚未使用的原《徵免税證明》的電子數據予以作廢,並重新簽發《徵免税證明》。

減税税款退還

1、按照規定可予減免税的貨物已徵收税款的,並且項目單位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税審批手續,項目單位可在貨物實際進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持《徵免税證明》、主管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前受理減免税審批申請的書面證明及其它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退税
2、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税審批手續過程中,進出口貨物已經到達港口,項目單位向海關申請先放行貨物的,可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税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和足額税款擔保向海關申請辦理税款擔保放行手續。税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項目單位不能提交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税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的,現場海關應當予以照章徵税放行。

減税結轉手續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税貨物轉讓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税貨物結轉或補税手續。減免税貨物結轉手續按以下要求辦理:
1、轉出減免税貨物的項目單位事先向轉出地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後,由其所在的直屬海關向轉入地直屬海關發送《某某海關減免税進口貨物結轉聯繫函》。
2、轉入減免税貨物的項目單位按照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税申請要求,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理轉入手續。轉入地海關審核無誤後簽發《徵免税證明》,並由轉入地直屬海關將聯繫函回執聯發回轉出地直屬海關。
3、轉出、轉入減免税貨物的項目單位分別向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減免税貨物的出、進口形式報關手續。
4、轉出地海關憑《某某海關減免税進口貨物結轉聯繫函》回執聯和結轉出口報關單辦理已結轉減免税貨物結案手續。
5、轉出、轉入地直屬海關應加強聯繫配合,由轉入地海關對結轉設備繼續實施後續監管。
除另有規定外,轉出地、轉入地海關分別指轉出減免税貨物的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和轉入減免税貨物的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
轉出地直屬海關與原審批海關不是同一個直屬海關的,轉出地海關應及時將減免税貨物結轉手續辦理情況書面通知原審批海關。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税貨物轉讓給其他不享受減免税優惠待遇資格的項目單位,須事先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税貨物補繳税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項目單位將其進口減免税貨物轉讓的,其減免税額度不予恢復。設備轉入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貨物成交價格扣減項目減免税額度,設備監管期限連續計算。

減税申請手續

1、項目單位以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税貨物向國內外金融機構作貸款抵押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特定減免税貨物不得用於抵押貨款地。
2、特定減免税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項目單位不得以特定減免税貨物向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法人、團體或公民設定抵押。
境內金融機構係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批准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內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外資金融機構”係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含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等。
3、抵押貸款數額與特定減免税貨物(抵押物)應繳税款之和,應當小於該特定減免税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該特定減免税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以海關估價為準。
4、當抵押貸款無法清償時,需要以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税貨物(抵押物)折(變)價抵償貸款時,項目單位應先辦理税款擔保轉税手續;已簽署海關、金融機構和項目單位三方書面協議的,項目單位(抵押人)或金融機構(抵押權人)應當先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税款後,剩餘部分再清償貸款。

減税退運出口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尚在海關監管期內的減免税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報主管海關核准。
貨物退運出口後項目單位持憑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減免税進口貨物結案手續,減免税額度不予恢復。

減税中小企業轉型

西方經濟學家以拉弗為代表的供給學派認為經濟發展是一個微觀層面的問題,主張通過減税刺激微觀經濟體,實實在在地發展經濟。著名的拉弗曲線告訴人們,如果税率太高,例如100%,政府實際上收不到税,因為當把所有的收入當做税收上繳的時候,人們不願意生產,投資者更不願意投資。當然在税收為零的時候,政府也收不到税。拉弗認為税率在100%和50%之間適當地降低税率,可以擴大税基,政府可以收到更多的税。基於此,供給學派主張通過減税給人們以更大的刺激,促使人們更努力地工作,更多的投資,更好的發明創造,更勇於承擔風險,更敢於消費,更加利於資本的流動效率。他們認為,人們的這些行為會切實提高生產效率,切實增強經濟實力,切實降低通貨膨脹,切實更新換代,並且由於經濟發展而能夠增加就業。
減税能夠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難題,降低中小企業財務成本。其實銀行是企業,是貨幣的批發商,把貨幣提供給中小企業首先考慮的是第一還款來源的真實可靠性,而現實是中小企業由於原材料價格上升沒有預期,工資浮動成本難以控制,預期收益評估風險較大,從而不能夠讓銀行覺得第一還款來源得到真實保證,融資難度更大。
如果能夠減税,那麼就增加了收入預期,從而保證金融機構第一還款來源的穩定性和資金安全性。減税可以加大收益預期,促進民間資本的有效投入,有效促使中小企業的技術升級和轉型,更加高效地投入競爭,維護市場的均衡狀態。減税之所以會具有擴張效應,是因為税收是價錢的組成部分,在價錢必然的前提下,税額的多少會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可支配利潤的多少。税負的凹凸會直接影響利潤率,從而影響社會投資的積極性。
減税可以促進就業,擴大消費,增加內需,增強服務產業。中國服務企業所承受的平均税收負擔,要高於所有經合組織的國家,服務業和工業所面臨的税收差別,也使工業企業為了減少税收負擔而不願將所需服務外包。從而妨礙了服務業的高效發展。服務出口不能享受退税,這也影響了服務業出口。隨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服務業相對於工業比重的增加,將起到增加勞動報酬佔比的作用,因為服務業中的勞動報酬佔比高於工業中的勞動報酬佔比。所以努力促進服務業發展,減税應是尋找增加勞動報酬對策的重要方向。 [2] 

減税減税政策

2018年8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2018年減税降費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彙報,決定再推新舉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會議指出,減税降費是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保持宏觀經濟穩中向好的重要舉措。2018年以來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減税降費措施,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創新等積極效應不斷顯現。會議確定,在實施好已出台措施的同時,再推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新舉措。 [1] 
2018年9月13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最新數據顯示,2018年5月1日起實施的增值税改革,將原適用17%税率的製造業等行業和11%税率的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税率,分別下調1個百分點,減税政策效應自6月份申報期開始顯現,6月至8月累計減税959億元。從7月份起,對18個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行業以及電網企業開展增值税留抵税額退税工作,7月至8月共辦理留抵退税786億元。兩項合計減税1745億元。 [3] 

減税減税降費

2023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初步核算,2022年,全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203703億元,比上年增長0.6%;其中税收收入166614億元,下降3.5%。 [5] 
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支出260609億元,比上年增長6.1%。全年新增減税降費及退税緩税緩費超4.2萬億元,其中累計退到納税人賬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2.46萬億元,新增減税降費超1萬億元,辦理緩税緩費超7500億元。 [5] 
2023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説,減税降費公平普惠、高效直達,五年累計減税5.4萬億元、降費2.8萬億元 [6] 
2023年3月,財政部發布2022年中國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報告。報告顯示,全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新增減税降費及退税緩税緩費超1.7萬億元。全年新增減税降費和退税緩税緩費超4.2萬億元。新增減税降費超1萬億元,其中新增減税超8000億元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