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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税額度

鎖定
減免税額度是指依據税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税收規定(以下簡稱税法規定)給予納税人減税、免税。減税是指從應納税款中減徵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徵某一税種、某一項目的税款。
中文名
減免税額度
定    義
免徵某一税種、某一項目的税款
內    容
依法、公開、公正
規    定
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税
制度內容
第三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範減免税管理。?
第四條 減免税分為報批類減免税和備案類減免税。報批類減免税是指應由税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税項目;備案類減免税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税項目和不需税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税項目。
第五條 納税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税,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税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税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税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税人不得享受減免税。?
納税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税,應提請備案,經税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税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税。
第六條 納税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税依據以及減免税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條 納税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税款的,凡屬於無明確規定需經税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税人可以在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税,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條 減免税審批機關由税收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凡規定應由國家税務總局審批的,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上報國家税務總局;凡規定應由省級税務機關及省級以下税務機關審批的,由各省級税務機關審批或確定審批權限,原則上由納税人所在地的縣(區)税務機關審批;對減免税金額較大或減免税條件複雜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可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權限。?
各級税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税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