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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鎖定
- 中文名
- 税收
- 外文名
- tax revenue
- 屬 性
- 國家(政府)公共財政
- 作 用
- 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
- 典 故
- 市場税、田税
- 特 徵
- 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
- 法 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3]
税收定義
税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税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税人在徵收、納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馬克思指出:1.“賦税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税。”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説:“税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説明了税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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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歷史典故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税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税”。
春秋後期,賦與税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義。清末,租税成為多種捐税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税。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徵税,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税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徵税。後來,“賦”和“税”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税。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税和人頭税)、魏晉至隋唐的租調製(徵收土地税、人頭税和勞役税)、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税法(徵收資產税和土地税)、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税)。
税收市場税
古代市場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税收。到西周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曆史上最早的市場(交易)税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税收實行“五布”徵税制;一是分絘布,即屋税;二是總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徵之税;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税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吏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税收田税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税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税畝,這是徵收田税的最早記載。這種税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税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税收車船税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輛和舟船徵税是在漢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就頒佈了徵收車船税的規定,當時叫“算商車”,“算”為徵税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這時的徵收對象還只侷限於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把非商業性的車船也列入徵税範圍。法令規定,非商業用車每輛徵税一算,商業用車徵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徵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鄉官)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免徵車船税。同時規定,對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對告發的人進行獎勵。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車船税停止徵收。
税收原則
税收財政
税收公平
公平原則。税收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徵税要使不同納税人承受的税收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納税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則有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即相同經濟條件的納税人承擔等量税收。縱向公平,即不同納税能力的納税人承擔不同的税收,納税能力強者多納税,納税能力弱者少納税,無納税能力者不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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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
效率原則。税收的效率原則要求政府徵税活動一方面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經濟行為的合理化和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另一方面要以儘可能小的税收成本來取得税收收入,即税務機關的徵收費用和納税人的納税費用最小化。
[5]
税收適度
適度原則。在税收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税收負擔的確定,要充分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納税人負擔能力,既能基本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負太重影響到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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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重要職能
税收經濟運行
税收是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經濟決定税收,税收反作用於經濟。這既反映了經濟是税收的來源,也體現了税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税收作為經濟槓桿,通過增税與減免税等手段來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企業、個人的經濟行為,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從而達到調控經濟運行的目的。政府運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調節宏觀經濟總量,也可以調節經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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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分配
税收國家權益
税收特徵
税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習慣上稱為税收的“三性”。
税收強制性
税收的強制性是指税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藉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佈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徵收。負有納税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國家税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税人必須依法納税,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徵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關係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税收徵收完全是憑藉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徵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税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税收無償性
税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徵税,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税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税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藉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繫的。無償性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税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税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税人。税收無償性是税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係,而不是等價交換關係。税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
税收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徵收的,即納税人、課税對象、税目、税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税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徵税和納税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徵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税收總結
税收的三個基本特徵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税收無償徵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税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税收種類
1、增值税;2、消費税;3、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城市維護建設税;4、中央企業所得税;5、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企業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業企業所得税、資源税;7、印花税(證券交易部分);8、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税(已廢除);9、中央税的滯補罰收入;10、車輛購置税。
税收房地產税
房地產税推出後對經濟帶來的影響,是地方政府制定實施細則和選擇推出時機的重要考量因素。房地產税是在房屋保有環節進行徵税,由於税收的剛性特徵,它首先可以通過增加房屋持有成本的方式抑制投資與投機需求,以此減少市場的總需求。
[7]
税收數字税
國際社會對數字税的關注由來已久。在G20的推動下,OECD在全球金融危機後加強了自己的工作。其“税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在幾十個國家間達成了共識,促成了2015年國際税收問題的一系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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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優惠制度
税收減税
税收免税
税收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即對納税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課徵所得税時,允許以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税或財產税税款抵免應納税額。它是解決國際間所得或財產重複課税的一種措施。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國的一種通行做法。
[9]
税收税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3]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税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税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3]
税收理論與分類
税收社會契約論
在税收漫長的發展歷史過程的早期,“納税”似乎是人與生俱來的義務,而“徵税”似乎也是國家順理成章的權利(權力);但是,這一觀念的合理性在14、15世紀文藝復興運動興起後開始受到挑戰。這一挑戰最初來源於對國家的起源問題的探討。荷蘭偉大的法學家和思想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把國家定義為“一羣自由人為享受權利和他們的共同利益而結合起來的完全的聯合”,提出了國家起源於契約的觀念。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國家起源於“一大羣人相互訂立信約”,“按約建立”的“政治國家”的一切行為,包括徵税,都來自人民的授權;人民納税,乃是因為要使國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時能夠“禦敵制勝”。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辯護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試圖以自然法學説説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時,提到:“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18世紀,法國啓蒙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專章(第十三章——筆者注)論述了“賦税、國庫收入的多寡與自由的關係”。他認為,“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餘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而作為社會契約觀念集大成者的盧梭(Rousseau)則將國家起源於契約的理論作了最為系統的表述。對他而言,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學家們看來,國家起源於處於自然狀態的人們向社會狀態過渡時所締結的契約;人們向國家納税——讓渡其自然的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徵税,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上述人們對國家的要求。無論如何,納税和徵税二者在時間上的邏輯關係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税並進行授權,然後國家才能徵税;國家徵税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納税的意志為前提,“因為如果任何人憑着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徵課賦税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所以,人民之所以納税,無非是為了使國家得以具備提供“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或“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的能力;國家之所以徵税,也正是為了滿足其創造者——作為締約主體的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要。
税收凱恩斯主義
19世紀末以來至20世紀中葉,隨着資本主義從自由走向壟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逐步從經濟自由主義轉向國家干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與此同時,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之一的税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税法,其經濟調節等職能被重新認識並逐漸加以充分運用。而在現代市場經濟日益向國際化和全球趨同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下,世界各國在繼續加強競爭立法,排除市場障礙,維持市場有效競爭,併合理有度地直接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同時,越來越注重運用包括税收在內的經濟槓桿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保證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也就滿足了人民對經濟持續發展、社會保持穩定的需要。
税收交換説
交換説認為國家徵税和公民納税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税收是國家保護公民利益時所應獲得的代價。“交換”(exchange)是經濟分析法學派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分析法律現象時所使用的基本經濟學術語之一。該學派認為,兩個社會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對主體雙方都有利的行為;第二種是對主體雙方都不利的行為;第三種是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行為。經濟分析法學家們把第一種行為稱為交換,而把後兩種都稱為衝突。從這個意義上説,税收也可以被認為是交換的一部分;這種交換是自願進行的,通過交換,不僅社會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換雙方都認為其利益會因為交換而得到滿足,從而在對方的價值判斷中得到較高的評價。而且在這種交換活動中,從數量關係上看,相互交換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總是等值或等額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要多於另一方的情況,也就不產生將一方界定為“權利主體”而將另一方界定為“義務主體”的問題。
税收管理和使用
税收公共需要論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R.A.Posner)認為,“税收……主要是用於為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支付費用的。一種有效的財政税(revenue tax)應該是那種要求公共服務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s)的税收。但這就會將公共服務僅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它們之所以成其為公共服務,恰恰是因根據其銷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適當性來判斷的。在某些如國防這樣的公共服務中,”免費搭車者“(free-rider)問題妨礙市場機制提供(公共)服務的最佳量:拒絕購買我們的核威懾力量中其成本份額的個人會如同那些為之支付費用的人們一樣受到保護”。所以,由於公共服務的消費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徵,決定其無法像私人物品一樣由“私人部門”生產並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其供求關係,而只能由集體的代表——國家和政府來承擔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滿足者的責任,國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過建立税收制度來籌措滿足公共需要的生產資金,尋求財政支持。
税收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起源於階級鬥爭,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實際上,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與此相聯繫,馬克思主義國家税收學説認為,税收既是一個與人類社會形態相關的歷史範疇,又是一個與社會再生產相聯繫的經濟範疇;税收的本質實質上就是指税收作為經濟範疇並與國家本質相關聯的內在屬性及其與社會再生產的內在聯繫;税法的本質則是通過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國家意志。由此,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志論成為我國税收和税法本質學説的支配觀點。根據這一理論,税收作為分配範疇與國家密不可分,“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即國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税”;税收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國家制定的以保證其強制、固定、無償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規範的總稱。
税收協同共治
税收共治具有多元交互、互利共贏的效果。税務部門可以通過協同共治凝聚改革合力,聆聽多方建議,確保政策更好落地;其他部門和單位也能在税收共治過程中開拓思路、創新舉措,為做好領域內、行業內相關工作注入新動能;企業和個人也能通過加強對税收的關注,深入瞭解税收政策,積極配合新的改革舉措落地,進一步提升對税收的認識,讓更多政策利好為己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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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轄對象
1、國內税收。是對本國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徵收的各税。
税收徵收形態
税收與價格的關係
税收計算依據
2、從價税。從價税是指以課税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徵的一類税。
税收其他歸類方法
一、按課税目的為標準分類
1、財政税。凡側重於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的而課徵的税,為財政税。
2、調控税。凡側重於以實現經濟和社會政策、加強宏觀調控為目的而課徵的税,為調控税。這種分類體現了税收的主要職能。
二、按税收的側重點或着眼點為標準分類
三、按税收負擔能否轉嫁為標準分類
四、其他
5、根據徵税是否構成獨立税種:可分為正税和附加税。
税收税率形式
1、比例税。即對同一課税對象,不論數額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徵税的税種。
3、定額税。是對每一單位的課税對象按固定税額徵税的税種。
税收税收數據
2015年税收收入124892億元。
2016年税收收入130354億元。
2017年税收收入144360億元。
2018年税收收入156401億元,比上年增加12041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1年,全年全國税收收入172731億元,增長11.9%。
2021年,全年全國税收收入172731億元,增長11.9%。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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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 N·格里高利·曼昆.經濟學原理:微觀經濟學分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73
- 2. 杜敏.國際貿易概論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國家税務總局.2015-04-24[引用日期2022-10-14]
- 4. 國家憲法日丨一張圖告訴你我國有哪些税收法律 .國家税務總局.2021-12-06[引用日期2022-10-14]
- 5. 税收制度設計原則 .中國經濟網.2013-04-18[引用日期2022-10-14]
- 6. 税收的職能作用 .中國經濟網.2013-04-18[引用日期2022-10-14]
- 7. 房地產税:如何徵收與何時徵收 .中國經濟網.2018-05-01[引用日期2022-10-14]
- 8. “數字税”大潮來襲 中國如何應對-新華網 .新華網.2021-01-19[引用日期2022-10-14]
- 9. 税收優惠制度 .中國經濟網.2013-04-18[引用日期2022-10-14]
- 10. 税收現代化離不開協同共治 .中國經濟網.2020-01-21[引用日期2022-10-14]
- 11. 財政部發布《2022年中國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報告》|界面新聞 · 快訊 .財經.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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