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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

鎖定
審計制度是對會計人員所做會計記錄,應用科學方法進行系統審核,查明部門、單位或企業的經營或財務狀況,在此基礎上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客觀公正評價的制度。一個完整的財務行政管理體系,一般包括預算、會計、決算和審計4個環節,審計是最後一個重要環節,它對財務收支起審查稽核的作用。
中文名
審計制度
定    義
對會計人員所做會計記錄,應用科學方法進行系統審核,查明部門、單位或企業的經營或財務狀況,在此基礎上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客觀公正評價的制度
類    別
審計術語
詞    性
名詞

審計制度簡介

政府審計是對國家的財政、財務進行檢查監督的制度。國家專門設置審計機關,依法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制度起源和發展

審計制度伴隨着工業革命而產生,最早出現於英國。1896年紐約第一次公佈《公證會計師條例》以後,審計制度開始在美國發展起來,現在世界上有150多個國家設置了專門審計機關,建立了各自的審計制度。一般地説,審計獨立是各國的通例。但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和國情不同,審計制度也不盡相同。從機構的名稱來看,有的叫會計總局,有的叫審計總局,有的叫會計檢查院。從隸屬關係來看,有的屬立法機關,有的屬行政機關,有的屬司法機關。從審計方法來看,有事先審計、事後審計和稽查。從審計的形式來看,有送請審計、就地審計或巡迴審計,清查與抽查。美國和聯邦德國實行綜合審計,即對政府部門的財政、財務和各項業務活動進行全面考核和綜合分析。隨着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審計的含義已不限於事後審核財政收支情況的消極查錯防弊範圍,而成為積極幫助政府、經濟主管部門以至企業、事業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手段。
一國的審計制度,是受這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制約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國家審計的對象是監督國家預算的執行和審核政府各部門的財政收支決算;同時也對國家企業、公共團體和軍隊等的資金收付及其運用程序進行審查。對於私人企業,國家審計機關不予過問,它的審計工作由私人會計承擔。受審核的私人企業和從事審核的公證會計師雙方,只是委託和受委託的契約關係。

審計制度中國的審計制度

審計制度 審計制度
中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就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設置過審計機關,建立了一套略具雛形的審計制度。1925年廣州省港罷工委員會建立的審計局,是中國審計制度的最初嘗試和萌芽。新民主主義革命各個時期因地制宜建立的各種形式的審計機關,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維護正常財政經濟秩序和保障人民革命利益的作用。從組織體制來看,當時革命根據地不論採取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審計委員會的形式,還是採用陝甘寧邊區政府審計處的形式,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並且得到法律的保障。
中國1982年憲法有關審計制度的規定,是對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審計制度優良傳統的直接繼承,是中國革命法制建設的新發展。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審計局。中央審計署審計長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審計局局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政府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審計制度審計制度改革

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配套文件,對未來審計工作制度的完善、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做出部署和安排,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審計監督體制。這次改革對審計內容、審計頻率等部分細則進行了首次明確,並將從多個方面完善中國審計制度。同時,明確提出要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全覆蓋。尤其是國有資源審計,是首次被單獨列出。除了明確審計對象,這次審計制度改革對工作的具體落實情況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未來,審計機關將在一定週期內保證對審計對象的審計頻率,並針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開展跟蹤審計,黨政一把手要同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堅持黨政同責。
這次審計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實行審計全覆蓋
(二)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
(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
(四)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五)加強審計隊伍思想和作風建設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審計職責保障機制
(七)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
(八)加強對審計機關的監督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