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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則

鎖定
税收原則亦稱“税制原則”。指導一國税制建立、發展和制定税收政策的準則或規範。任何國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都要奠定在一定的税收原則基礎上。税收原則體現一國佔統治地位階級的意志。如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亞當·斯密提出的“賦税四原則”,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在税收方面的歷史要求;而隨後德國財政學者瓦格納的賦税“四端九項原則”,則對壟斷資本主義各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產生過重大影響。我國的社會主義税收原則,根據不同時期國家政治、經濟形勢變化的需要,經歷了逐步發展、完善的過程 [1] 
中文名
税收原則
外文名
revenue legal principle

税收原則簡介

税收原則制度

建立税收制度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又稱税制原則。它集中反映了社會佔統治地位階級的徵税意志。同時,由於税收具有積累資金,調節經濟和社會政策等多種功能,只考慮財政收入的需要,有可能對經濟長期發展造成消極影響;實行刺激經濟增長的税收政策,又有可能因損害公平,不利於社會安定。因此國家必須選擇一定的税收原則以協調税收職能之間的關係。

税收原則詳情

中國春秋時期的管仲,最早提出取之有度,少擾人民的税收思想;魏晉時期的傅玄在《平賦役》一文中提出的税收總原則是“安上、濟下、盡利用之宜”。其內容包括三項具體原則,即:税負平均原則、税制統一原則、税收有常原則。在西方,以英國經濟學家A.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派,提出以税收中性為特徵的“平等、確定、便利、經濟”的“賦税四原則”(見古典學派税收思想)。19世紀下半葉,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產階級為了緩和因私有制和財富分配不公導致的階級矛盾,在強調税收財政作用的同時,開始注重税收的社會政策意義。以A.H.G.瓦格納為代表的德國社會政策學派提出了"財政收入、國民經濟、社會正義和税務行政"四個方面九項税收原則(見社會政策學派税收思想)。斯密和瓦格納的税收原則不僅對當時,而且對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税制税收政策都曾經並繼續產生重大影響。20世紀70年代後,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及其財政學者適應本國政治、經濟及税收職能變化的要求提出的税收原則,主要有公平、效率、簡明和有利於經濟增長等方面的內容。

税收原則包含內容

綜合各派思想,一般認為税收原則應當包括:

税收原則税收財政原則

在保證國家的財政需要的同時,要兼顧納税人的負擔能力,處理好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

税收原則公平税負原則

以公正、平等為目標,通過税收調節,實現合理負擔,鼓勵平等競爭。

税收原則税收效率原則

以增進資源有效配置、提高經濟效率為目標, 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充分發揮税收對經濟增長的激勵作用。

税收原則税務行政原則

要求税法簡明易懂,徵管簡便嚴密;節時省費。

税收原則税收主權原則

保障國家獨立自主的徵税權力,維護本國的合法權益。

税收原則原則

亞當·斯密税收原則可歸納如下:

税收原則平等

收税要公平合理。税收要根據個人收入不同而不同,他把不同收入的人能否負擔自己的税額,作為衡量税收是否合理的標準。

税收原則確實

税收要有可估性,即納税人可以準確地預計何時需要繳納多少税。

税收原則簡便

税收制度要簡易可行,即有效的税收要容易計量和收納。

税收原則省費

税收管理的經濟效果要好,即政府應該只用所收到的税中很少一部分支出用於管理税收。

税收原則歷史徵税原則

我國曆史上的徵税原則論是比較豐富的。歸納起來,大致是從四個方面的需要出發而提出來的。一是從爭取民心、穩定統治秩序出發,強調徵税要合乎道義、公平、為公為民等原則,二是從發展經濟的需要出發,強調徵税要堅持適時、有度、培養税源等原則。三是從組織財政收入出發,強調徵税要採用普遍、彈性、税為民所急等原則。四是從税務管理的要求出發,強調徵税要貫徹明確、便利、統一、有常規、有效益等原則。這些原則之間既有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一面。而每一原則又有其特定的意義。

税收原則有義原則

即強調國家徵税要合乎道義。孔子説:“義然後取,人不厭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義“(《論語》)。這裏強調的“義”,就是要行仁政、輕徭薄賦。因為“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輕徵賦税有利於爭取民心,使統治者長治久安。所以,歷代思想家都重視這一原則。

税收原則有度原則

即強調國家徵税要適度。《管子》一書指出,“地之生財有時,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慾無窮,以有時與有倦養無窮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間,則上下相疾也。”“國雖大必危”。所以,應堅持“取於民有度”的原則(《權修》)。 歷代思想家都強調取民有度,但對有度的標準認識不一致,大都強調徵税量不能超過人民負税能力允許的限度。

税收原則有常原則

即強調國家定税要有常規,税制要相對穩定。傅玄針對魏晉時期税制興廢無常,影響人民的生產和生活的安定,指出,應堅持賦税有常的原則。“國有定税,下供常事,賦役有常, 而業不廢”。而要做到“制有常”,關鍵在於中央決策者和地方官吏的行為規範化。傅玄強調税制穩定,但並不反對隨着形勢的發展對税制作必要的改革。

税收原則統一原則

即全國的税政要統一。商鞅主張全國税政統一。“上一而民平,上一則信,信則臣不敢為邪”。就是説,國家税政統一,對所有的人一視同仁,沒有歧視,人民就感到賦税公平,就能取信於民,官吏也不便營私舞弊了(《商君書、墾令》)。

税收原則彈性原則

強調賦税的徵收量有伸縮性,依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孟子反對徵定額税、主張豐年多徵、災年少徵。《管子》將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税率徵收,最壞的年成“不税”成“馳而税”(《大匡》)。 至近代,將彈性的原則作為評税的重要標準。

税收原則普遍原則

強調徵税的面要寬,納税人要普遍。《周禮》提出,國中從事各種職業的人都要交納賦税。耕田的貢九穀;經商的貢貨物;從事牧業的貢鳥獸;從事手工業的貢器物;連無職業的也要“出夫布”。

税收原則均平原則

強調徵税中應做到的均平合理。但各思想家強調的角度不同。 一種認為,按負擔能力征税才算均平合理。 第二種認為,徵税不分貴賤強弱,一律平等對待方算均平合理。第三種認為,徵税既要堅持“橫向均平”,又要堅持“縱向均平”。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納税,能力不同的人納不同的税。

税收原則明確原則

即強調讓納税人對徵税的有關規定有明確的瞭解。《管子》指出,讓人民知道賦税徵收的比重是合適的,“審其分,則民盡力也。”蘇綽認為,貫徹明確的原則,對徵納雙方都有利。劉晏在理財治税中,堅持了明確的原則,做到了“知所以取人不怨”(《新唐書、劉晏傳》)。

税收原則適時原則

強調徵税所規定的時間和時限要適當。很多思想家強調徵税要適時。孔子提出“使民以時”。荀況提出“無奪農時”。《管子》還認識到,納税的時限規定應適當,時限越短,納税人所受的損失越大。納税人為了在規定的時限內完納賦税,在出售產品中不得不接受商人壓價的盤剝,時限越短,所受的降價損失越大。

税收原則便利原則

強調定税應儘量給徵納雙方以便利。《史記》載,夏禹時就注意定税中方便納税人。“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貢及山川之便利。而當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貨幣税取代了實物税,又進一步給納税人帶來便利。楊炎推行的兩税法,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除均平税負、增加財政收入等目標外,還考慮了徵納雙方便利的需要,簡化了税制

税收原則為公為民的原則

強調國家只能為公為民而徵税。荀悦指出,國君應有“公賦而無私求”,“有公役而無私使”。丘浚強調,國家徵税應“為民聚財”。凡所用度,“必以萬民之安”不能“私用”(《大學衍義補》)。嚴復提出,賦税收入不應只供少數統治者享受,應“取之於民,還為其民”,為民興公利、除公害(《原富》)。

税收原則增源養本原則

強調國家治税中要重視培養税源。荀況認為,生產是財富的本源,税收是財富的末流,國家應“節其流,開其源”。司馬光也強調要“養其本而徐取之”。

税收原則税為民所急原則

強調選擇人民必需的生活、生產用品徵税,以保證税收充沛、可靠。在戰爭年代或財政困難時,從組織財政收入的需要出發,統治者常採用這一原則。桑弘羊在漢武帝對外用兵時,為籌軍費實行過鹽鐵酒專賣,寓徵税於價格之中,取得了大量的財政收入。劉晏也認識到:“因民所急而税之則國用足”。

税收原則現代税收原則

税收原則財政原則

税收財政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税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於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國家產生以來,税收一直是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
美國供給學派的著名代表拉弗教授,長期致力於税收與經濟關係的研究。他在對大量材料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發現税率税收收入、經濟增長之間存在一種特殊的函數關係:當税率為零時,市場經濟活動或税基為最大,但税收為零,税率稍有提高後,税基會相應縮小,但其程度較小,故税收總額還會增加;當税率上升至某一最適度的點,税收極大化,找到最佳税率。如果超過這一點, 繼續提高税率,就進入“拉弗禁區”,因税基以更大程度縮小,即市場活力或生產加速萎縮,反而導致税收下降;當税率處於禁區的末端,即税率為100% 時,税收也相應降至零。
因此,財政原則並不意味着就是税率越高,税收收入就越大。

税收原則公平原則

税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徵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
税收的公平原則要求條件相同者繳納相同的税(橫向公平),而對條件不同者應加以區別對待(縱向公平)。研究公平問題,必須要聯繫由市場決定的分配狀態來看。倘若由市場決定的分配狀態已經達到公平的要求,那麼,税收就應對既有的分配狀態作儘可能小的干擾;倘若市場決定的分配狀態不符合公平要求,税收就應發揮其再分配的功能,對既有的分配格局進行正向矯正,直到其符合公平要求。
公平這是税收的基本原則。在亞當穧斯密的税收四原則中,公平原則列為首位。在我國曆史上,也多有強調税收公平的論述。在現代社會,税收公平原則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但税收怎樣才算公平,在不同時期,往往標準不同,理解也不同。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税收公平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展過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為社會公平問題而受到重視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會公平問題歷來是影響政權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本來就是政府向納税人的無償分配,雖然有種種應該徵税的理由,但從利益的角度看,徵税畢竟是納税人利益的直接減少,因此,在徵税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牴觸,納税人對徵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關注。如果政府徵税不公,則徵税的阻力就會很大,偷逃税收嚴重時還會引起社會矛盾乃至政權更迭。
税收的社會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額的絕對公平,即要求每個納税人都應繳納相同數額的税。在税收實踐上的反映,就是定額税和人頭税的盛行(人頭税和定額税即使現在也沒有完全消失)。亞當穧斯密所指的公平則是税負的絕對公平。它強調每個納税人都應按同一比例納税。這就是説,不同收入水平的納税人,其繳納的税收絕對額雖不同,但其承擔的税負(或税率)是相同的。反映到税制上就是實行比例税率。亞當穧斯密的公平原則,在強調按比例税率納税的同時,還強調税收應對所有國民一視同仁,不應有免税特權的存在。這其實是針對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作為封建殘餘大量存在的貴族階層享有免税特權而提出來的。從理論上説,絕對公平,無論是税額的絕對公平,還是税負的絕對公平,都要求普遍徵税,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考慮,瓦格納在其社會公正原則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則,即徵税要普及每個人,不應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權階層。同時,瓦格納將公平的標準從絕對公平發展到相對公平,即徵税要考慮納税人的納税能力,納税能力大的,應多納税,納税能力小的則少納税。它要求税制應實行累進税率。如今,在理論上,相對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簡單地説,就是納税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税;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税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税負則不應相同,納税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税負應越重。那麼,怎麼判斷納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税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能力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①現實税制中,財產税按財產、所得税按所得累進徵收,對低收入者免税,允許家庭贍養扣除等都是這種公平觀的反映。
納税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在理論上稱為“能力説”。如何判斷納税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説”和“主觀説”之分。按照客觀説,納税能力應依據納税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付能力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説則強調納税人因納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説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税後的邊際效用相同。
公平標準,除“能力説”外,還有“受益説”,即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根據這種標準,從政府公共服務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納税人,意味着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相同的税,以體現橫向公平;享受到較多利益的納税人,則具有較高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較高的税,以實現縱向公平。現實中對公路的課税以及社會保障方面往往有所體現,但在許多情況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
税收的社會公平之所以重要,不僅是由於上面已提到的公眾對之關注和反應,而且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種反映。人類社會從尊卑貴賤、等級分明的社會發展到提倡人人平等的文明社會,公民的平等權得以確立和強化。反映到税收上來,也自然要求同等對待,即要求税收也要遵循公平原則,取消免税特權。而公平標準之所以從絕對公平過渡到相對公平,並強調縱向公平,則是因為,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貧富兩極分化,這一方面激化了社會矛盾,使絕對公平失去了社會基礎,要求富人多納税的呼聲日高;另一方面,兩極分化也在客觀上導致市場經濟運行的結構性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現社會有效需求不足,需要政府通過税收來調節收入分配,以減少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和經濟矛盾。同時,隨政府職能的擴大,財政支出激劇增加,從而加大增税壓力,而税收的分配對象是國民財富,要拓寬税源,提高税負,自然需要更多地依靠納税能力較強的富裕階層,即需要考慮按納税能力征税。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會公平,瓦格納就稱之為社會公正原則。而在現實中,政府徵税,不僅要遵循社會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經濟上的公平,也就是説,在現代經濟中,税收原則事實上不僅包括社會公平,還包括經濟公平。税收的經濟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税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要一視同仁,同等對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一個合理的税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增值税的盛行、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為主等都是這種公平要求的反映。其次是對於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資源稟賦差異等,需要通過差別徵税實施調節,以創造大體同等或説大體公平的客觀的競爭環境。這兩個層次,也相當於社會公平中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之所以強調税收的經濟公平,是與經濟的發展分不開的。經濟的發展使公司、企業成為重要的納税主體,它們與個人相比,要求經濟方面的公平比社會公平更迫切、更現實。而且,經濟公平也是税收效率原則的必然要求。税收效率原則也是税收的重要原則之一,而效率與公平是辯證統一的,特別是經濟公平是以效率為目標的,要使税收有效率,就需要經濟公平。
税收公平,特別是經濟公平,對我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税制建設與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因為,我國市場發育還相當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競爭的外部因素較多,同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税制體系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以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税收環境,是我國進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課題。

税收原則效率原則

税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徵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
要求政府徵税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税務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可以分為税收效率原則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則兩個方面。
税收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這裏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徵税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徵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小;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徵税應有利於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
税收行政效率,可以税收成本率即税收的行政成本佔税收收入的比率來反映,有效率就是要求以儘可能少的税收行政成本徵收儘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即税收成本率越低越好。顯然,税收行政成本,既包括政府為徵税而花費的徵收成本,也包括納税人為納税而耗費的繳納成本,即西方所稱的“奉行成本”。亞當穧斯密和瓦格納所稱的“便利、節省”原則,實質上就是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則。便利原則強調税制應使納税人繳税方便,包括納税的時間、方法、手續的簡便易行。這無疑有利於節省繳納成本,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要求。而節省原則,即亞當穧斯密和瓦格納所稱的“最少徵收費用原則”,它強調徵税費用應儘可能少。亞當穧斯密説得很清楚,“一切賦税的徵收,須使國民付出的,儘可能等於國家所收入的。”這裏的所謂費用,實際只限於政府的徵收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的徵收成本和繳納成本是密切相關的,有時甚至是可以相互轉換的,一項税收政策的出台,可能有利於降低徵收成本,但它可能是以納税人的繳納成本的增加為代價的,或者相反。這説明,税收的行政效率要對徵收成本和繳納成本進行綜合考慮,才有真正意義。在現實中,如何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是税收徵管所要解決的重要目標。
税收的經濟效率是税收效率原則的更高層次。經濟決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於經濟。税收分配必然對經濟的運行和資源的配置產生影響,這是必然的客觀規律。但税收對經濟的影響,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影響的程度如何、範圍多大,則是有爭議的,在認識上也存在一個不斷的發展過程。反映到税收的經濟效率方面,則有不同層次的理解。首先是要求税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税收的額外負擔,簡單地説就是徵税所引起的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它是税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種經濟損失,即“額外負擔”,因此,相對於税收行政成本,通常又將之稱為税收的經濟成本。亞當穧斯密雖然沒有提出税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也沒有提出税收額外負擔或税收經濟成本的概念,但他認為,通過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進行自我調節的經濟運行是最佳的,也就是説,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是最好的,任何税收的開徵,都會對良好的經濟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導致資源配置的扭曲。因此,他主張自由放任政策,在税收上認為政府徵税應越少越好。這實際上是以税收對經濟的影響總是消極的,税收總是不利於經濟發展的看法為立論前提的。因此,從邏輯上講,在政府必然要徵税的前提下,自然要求政府徵税要儘量減少對經濟行為的扭曲。再加上不同的徵税方式,對經濟的影響或説扭曲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政府應選擇合理的徵税方式,以使税收的額外負擔最小。那麼,怎樣的徵税方式對經濟的扭曲更小呢?通常認為,要保持税收中性
税收經濟效率的第二層次的要求是保護税本。瓦格納對亞當穧斯密的不干預政策提出了校正,認為税收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政府徵税應儘量避免税收對經濟的不利影響,而發揮税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基於此,他提出了税收的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税源選擇原則和税種選擇原則。認為,為保護和發展國民經濟,使税收趨利避害,政府徵税應慎重選擇税源。原則上,税源應來自國民收入,而不應來自税本,税本,就是税收的本源。通常認為,國民生產是税本,國民收入是税源,原則上税收只能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傷及國民生產。這猶如樹上摘果,果是源,樹是本,我們只能摘果,而不能傷樹。
税收經濟税率的第三層次,也是最高層次,是要求通過税收分配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它基於對税收調控作用的積極認識。認為税收不只是消極地作用於經濟,由於市場並沒有如亞當穧斯密等古曲經濟學家所説的完美和有效,現實中存在市場失靈,因此,有必要政府進行干預,而税收分配就是政府幹預經濟的有效手段。從税收本身來説,不合理的税制固然會引起資源配置的扭曲,因而存在税收的經濟成本,但若税制設計合理,税收政策運用得當,則不僅可以降低税收的經濟成本,而且可以彌補市場的缺陷,提高經濟的運行效率,使資源配置更加有效。這就是説,不適當的税收會產生額外負擔,徵税具有經濟成本,具體表現為資源配置效率因徵税而下降;而適當的、合理的税收,則會產生“額外收益”,徵税具有經濟效益,具體表現為資源配置效率因徵税而提高。税收效率原則的高層次要求,就是要積極發揮税收的調控作用,以有效地促進經濟的發展。西方現代税收理論中的税收穩定經濟原則,實際上就屬於這一層次的效率要求。它強調通過税收的內在穩定機制和税收政策的相機抉擇來熨平經濟波動,以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
税收經濟效率的不同層次可以看出,税收是否有效率,必須結合經濟運行本身的效率來考察。如果經濟運轉本身是高效率的,則應以税收不干擾或少干擾經濟運行視為有效率,即以税收的經濟成本最小作為判斷税收效率的依據;而當經濟運行處於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狀態,則税收效率應反映在對經濟運行的有效干預。
總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徵税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經濟效率,則是税收的高層次要求,它同時也反映了人們對税收調控作用的認識的提高。

税收原則適度原則

税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徵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這裏,“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税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税收負擔適中,税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並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税收負擔儘量從輕。
如果説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是從社會和經濟角度考察税收所應遵循的原則,那麼,適度原則則是從財政角度對税收的量的基本規定,是税收財政原則的根本體現。滿足財政需要是税收的直接目標和首要職能,因此,不少學者都將滿足財政需要作為税收的首要原則。如我國唐代理財家提出的“量出以制入”原則,就是根據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來安排和籌集税收收入。瓦格納則把税收的財政原則放在四大税收原則之首,內容包括充分原則和彈性原則兩個方面。其中,充分原則要求税收應能滿足政府財政開支的需要。因此,政府徵税,選擇的税源要充沛,收入要可靠;彈性原則則要求税收應具有良好的增收機制,以便在財政支出增加或其他非税收入減少時,確保税收收入能相應增加。顯然,這些都只是單從財政需要方面來要求税收的,並沒有考慮經濟的現實可能。因此,作為對税收的原則性要求,是不夠全面的。首先,財政支出本身具有剛性,具有存在無限擴張的動力,税收一味地以滿足財政支出需要為目標,勢必會助長財政支出的過度膨脹。其次,若單以滿足財政需要為目標,則易引起增税壓力,使税負過重。因此,科學的税收財政原則強調的不應只是收入充裕,而應是收入適度,也就是説,從財政角度看,税收應遵循適度原則。
其實,適度原則並不排斥收入充裕的要求。拉弗曲線就是反映了這一原理,即税收收入並不總是與税負成正比的,税負(率)越高,不等於收入越充裕,而可能是相反,即當税負(率)超過某個臨界點後,實際所實現的税收收入可能反而下降,因為,税負過高會導致税源的萎縮。這説明,税負過高和過低都不好;税負過低,就不能滿足政府的正常支出需要;税負過高,則不僅不會增加收入,反而會制約經濟的發展。作為理論上的原則要求,從性質上説,適度就是兼顧財政的正常需要和經濟的現實可能,從量上説,就是力求使宏觀税負落在或接近拉弗曲線上的“最佳點”。

税收原則法治原則

税收的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徵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運用,應以法律為依據,依法治税。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税收的程序規範原則和徵收內容明確原則。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後者要求徵税內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税收法學中的“税收法律主義”相一致的。
在以前的税收原則理論中,雖沒有明確提出法治原則,但對徵税內容要求規定明確,則早已成為大家公認的税收原則。如我國西晉典農校尉傅玄提出了“有常”原則,即賦役的課徵須有明確固定的制度。亞當穧斯密則更將“確實”原則列為四項税收原則之一,認為徵税日期、徵税方法等徵税內容應明確告訴納税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實原則作為税收重要原則一直為後人包括瓦格納在內所接受。但要使徵税內容“確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其實,不僅徵税內容需要法定,更重要的是,徵税程序也需要法定,即通過法律規定,來明確和規範整個税收分配行為。從税收實踐看,税收與法律是密切相關的。税收分配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和規範性,都是以税收的法定為基礎的。也就是説,税收法治原則,從根本上説,是由税收的性質決定的。因為,只有税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確納税義務,才能真正體現税收的“強制性”,實現税收的“無償”徵收,税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規範、確定和具有可預測性。這對經濟決策至關重要。因為,對經營者來説,税收是一種很重要的經營成本,税負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決策,因此,如果税收分配不規範、不確定,税收負擔無法進行事前預測,那麼,投資決策分析就難以正常進行。此外,法律的“公開、公正、公平”特性,也有助於税收的公平和有效率。税法的公開性和高透明度,無疑有利於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和正確引導資源流向,特別是在徵納關係中,相對於政府,納税人客觀上處於弱者地位,而政府本身又存在增收擴支的壓力和衝動,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規範來提高納人的法律地位,確保納税人的權利。因此,強調税收的“法治”原則很重要,很有意義。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在税收領域,無法可依、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市場經濟法治經濟,我國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需要依法治國,更需要依法治税。因此,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税制過程中,提倡和強調税收的法治原則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2]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