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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税

鎖定
財產税是對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時點佔有或可支配財產課徵的一類税收的統稱。所謂財產,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時點所佔有及可支配的經濟資源,如房屋、土地、物資、有價證券等。作為古老的税種,財產税曾經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其主體税種的地位逐步讓位於流轉税和所得税類。財產税類的衰落,是由其本身固定的侷限性決定的:
一是彈性小,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是課税對象有限;
三是計税依據難以準確界定,税收徵管難度大,税收成本較高。
中文名
財產税
外文名
property tax
拼    音
cái chǎn shuì
主    體
納税人
對    象
財產為課税
體    系
各種財產為徵税對象

財產税簡介

閒置、不經營狀態的資產的資金和財產也要交税。因此,財產課税可以刺激和鼓勵資本積極發展生產經營而非坐吃利息、租金、和老本資產,而且資產税能捕捉所得税無法課及的税源,即無利潤的企業和個人也要繳納財產税(當然低於一定金額的資產是免税的,以便保護低收入階層和降低徵税成本)。這一税收學説又分為兩種觀點,一是以美國學者為代表所主張的以資本為課税標準,但資本僅以不動產為限;另一種則是以法國學者為代表所主張的應以一切有形的資本為課税對象。法國對資產税的價值觀突出表現在法國大革命時期強烈要求和逼迫不交税的貴族和國王納税。
財產税功能和優點是:
有利於對社會全部財產的控制權進行優勝劣汰,從而促使經營能力差的資產擁有人的財富逐步轉移到經營能力強的人手裏。因為如果沒有財產税,社會福利需要的資金就只要其他税種如所得税承擔。而所得税納税人是經營能力強、利潤高的人,反倒納税重。如果實行財產税,則所得税可以大幅度下降,因為社會福利所需的資金可以由經營能力差的資本家程度一部分。這過程在邏輯上等同於實現了資產從能力差的人手裏轉交能力強的人手裏。
財產税也有利於經濟穩定、避免經濟危機。如果沒有財產税,有存款的富翁不着急投資。等經濟繁榮、商品需求變大的年份,又都一窩蜂投資。導致過幾年就產能和存量商品過剩。這時又一窩蜂停止投資,導致過幾年經濟蕭條。這導致經濟不穩定,嚴重的就是經濟危機。而徵收財產税是每年都連續地對各個富翁徵收的。富翁如果不盡早投資發展產業和經濟,財產就會逐年減少。因此就產生每年每月連續有富翁投資穩健產業的現象,穩定了經濟。
財產税調節的重點是富人,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
財產税類税種的課税對象是財產的收益或財產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產税、財產税、遺產和贈與税等税種。對財產課税,對於促進納税人加強財產管理、提高財產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目前中國財產課税有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等。遺產和贈與税在體現鼓勵勤勞致富、反對不勞而富方面有着獨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國通用的税種,中國雖然列入了立法計劃,但至今也未開徵。

財產税歷史

税務總局中國對房產徵税始自古代。周朝行“廛布”,“廛”為市內邸舍,“布”為對公舍的收税,是早期的房屋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設“税間架”,即以房屋為課税對象,是一種財產税,因過於苛重擾民,不久即被迫廢除。清朝末年開徵房捐,直到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都在繼續徵收。隨着田宅、馬牛等財產轉移而課徵的契税,起源於東晉的估税。宋開寶二年(969),規定人民典、買田宅,應在兩個月內向官府輸錢,請求驗印,名曰契錢。元、明、清朝和中華民國時期的國民黨政府,也都徵收契税。對遺產税的徵收,為期較晚,中華民國初年雖有過創議,但延至中華民國二十九年(1940)才正式公佈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政務院頒佈的《全國税政實施要則》中曾列有遺產税,但截至1986年尚未開徵。現行財產税主要有房產税和契税。

財產税國外課税

國外財產税
外國對財產的課税財產課税既有對個人全部財產課税和對某一種財產課税的區別,又有對財產佔有額課税和對轉移中的財產額課税的區別。各國對財產課税的具體名稱很不相同,如美國稱財產税,英國稱不動產税,聯邦德國稱不動產取得税,意大利稱不動產增值税,荷蘭稱不動產轉移税,墨西哥稱房地產税等。西方國家對死亡者財產課徵的有遺產税、贈與税和繼承税等名稱。如美國對死亡者的全部財產課徵的稱遺產税,對死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課徵的稱贈與税,由州政府課徵的稱繼承税。
根據美國聯邦税法的規定,凡經由美國國內税務局查實並賦予免税資格的美國非營利組織,均可得到所得税、財產税、失業税等的全額免除。澳大利亞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税種類相當廣泛,州税的免税税種有:財產税等。 [1] 

財產税類別

財產按物質形態可分為:
不動產①不動產。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附着於土地上的工礦企業、商店、住宅等。
②動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前者如耐用消費品、傢俱、車輛等,後者如股票、公債、借據、現金和銀行存款等。
財產税類是指以各種財產為徵税對象的税收體系。財產税類税種的課税對象是財產的收益或財產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產税、財產税、遺產和贈與税等税種。對財產課税,對於促進納税人加強財產管理、提高財產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中國財產課税有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等。遺產和贈與税在體現鼓勵勤勞致富、反對不勞而富方面有着獨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國通用的税種,中國雖然列入了立法計劃,但至今也未開徵。
動產較難控制,其財產價值額也不易確定,故多數國家僅對不動產徵税,主要是對土地及土地上的改良物徵税,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發生遺產繼承等,也對動產徵税。當代世界各國對財產課徵的税收主要有:房屋税、土地税、地價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資產税、流動資產税、遺產税、贈與税和契税等。

財產税特點

財產税的特點
主要有:
①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位置固定,標誌明顯,作為課税對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②納税人的財產情況,一般當地政府較易瞭解,適宜由地方政府徵收管理,有不少國家把這些税種劃作地方税收。如美國課徵的財產税,當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佔其地方税收總額的80%以上。
③以財產所有者為納税人,對於調節各階層收入,貫徹應能負擔原則,促進財產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財產税具體税種

財產税房產税

以城市中的房屋為課税對象,按照房價、租價向產權所有人徵
財產税收的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曾單獨徵收房產税。由於房地緊密聯繫,1950年7月調整税收,把房產税與地產税合併為城市房地產税。1951年8月政務院公佈《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該條例實施以來,對籌集市政建設資金,貫徹合理負擔原則起過一定作用。1973年以後,把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房地產税併入工商税(見流通税),對房產管理部門、有房地產的個人和外僑繼續徵收房地產税。隨着城市經濟的日益發展,大量住宅、廠房、商店的興建,為了促進城市房屋、土地的有效利用,對設在城鎮的各種經濟單位都有徵收房地產税的必要。1984年10月,根據國營企業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決定,把城市房地產税分設為兩個獨立的税種,即房產税與土地使用税。房產税的納税人是產權所有人,計税標準分為從價和從租計徵兩種。房產的實際價格難以查考的,可按照評定的標準房價或租金據以計税,並分別適用不同的税率。房產税實行按年計徵,徵收期限一般規定為一年或半年徵收一次。為了加快城市住宅建設,鼓勵居民自有自用房屋、新建和翻修房屋,鼓勵歸國華僑和僑眷投資興建房屋以及港澳同胞匯款回國興建房屋,對上述房產可給予一定的減免房產税照顧。 房產税以房產為對象,按照房產的現行評估價格計算徵收的一種税。房產税以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為納税人。房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以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税人;房產出典的,以房屋承典人(即受讓人、使用人)為納税人;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應以房產使用人或代管人為納税人。中國境內的“三資”企業暫不繳納房產税。現行的房產税採用從價計徵辦法。税率為1%-5%,具體適用税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錄地經濟情況確定。房產税的計税依據是房產評估值。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房產評估值×適用税率。
財產税企業應在應交税金賬户下設立交房產税明細賬,反映房產税的計算和繳納情況。企業繳納的房產税應計入管理費用,所以,在計算出應納房產税額後,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房產税;若按季預交月攤銷,則在預交時,借記待攤費用,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房產税。以後分月攤銷時,再將待攤費用轉入管理費用。

財產税契税

契税對房產在買賣、典當、贈與(包括有獎儲蓄中的中獎房產)和交換而訂立契約,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税。契税的徵收對象是房屋產權的轉移行為,包括房產的買賣、曲當、贈與和交換活動,相應地,契税可分為買契税、典契税和贈與契税三種,税率分別為買價的6%、典價的3%和現價的6%。契税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房屋受讓價格(買價、典價、現價)×適用税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 4月政務院公佈《契税暫行條例》,規定凡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所有證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人交納契税。此後,由於國家規定土地不準自由買賣,徵收契税的範圍大大縮小,但只要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等行為,仍須交納契税。
契約繳納的契税,應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契税是一次性的税種,可不在應交税金賬户反映,而是繳納時直接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

財產税遺產税

遺產税即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税.國外有時也稱為"死亡税".遺產税有助於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各國及地區徵收遺產税的情況大致可分為三類:
財產税:遺產税1、總遺產税制
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税,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税義務人。
2、分遺產税制
這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將遺產分給繼承人,然後就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課税。納税義務人是遺產繼承人,税負的大小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係而定。
3、混合遺產税制
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遺產税,税後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繼承人的繼承財產額徵一次繼承税。
開徵遺產税可節約資本,平均社會財富,減少社會浪費,提倡勞動所得,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税的不足。遺產税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徵了遺產税。近代遺產税始徵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徵了遺產税。近代遺產税1598年創始於荷蘭。以後其他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意大利等先後開徵。
目前我國並未開徵此税種。

財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積按規定税額徵收的一種税。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若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則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為共有的,則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土地使用税採用分類定額幅度税率,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建制鎮、工礦區規定不同檔次的税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單位税額計算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應税土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税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為反映土地使用税的計算及繳納,企業可在應交税金賬户下設應交土地使用税明細賬,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税金--應交土地使用税;若按季預交分月攤銷則將季度預交的土地使用税項計入待攤費用賬户,然後分月攤銷。

財產税土地增值税

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面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取得收入而就其增值的部分徵收的一種税。凡有償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人。土地增值税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分別為30%、40%、50%和60%。土地增值税以轉讓房地產時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税對象,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增值額×適用税率-扣除項目金額×數算扣除係數。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而扣除項目的金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及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嚴格説來,土地增值税是一種利得税,而非財產税,企業應在應交税金賬户下設置應交土地增值税明細,是企業一項經常性的經營支出,應計入營業税金及附加賬户。非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因土地使用權已在無形資產賬户中反映,則應將應納的土地增值税,記入其他業務支出賬户。

財產税車船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國務院482號令)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車船税屬於財產税,之前車船使用税及牌照税屬於行為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