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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進
(東漢末年名將)
鎖定
樂進容貌短小,以其膽烈而成為曹操帳下吏,南征北討。攻獲嘉,斬俘數千。在官渡之戰時,斬袁紹部將淳于瓊。又從擊袁譚、袁尚於黎陽,斬其大將嚴敬。又大破黃巾、雍奴、管承。後從平荊州,留屯襄陽,樂進任內擊退關羽、蘇非,降伏南郡蠻夷,又大破劉備的臨沮長、旌陽長。後跟隨曹操征討孫權,獲得假節。曹操自合肥歸還,留下樂進與張遼、李典屯於合肥。
[1-5]
建安二十三年(218年),樂進逝世,諡曰威侯。後世將樂進稱為曹魏“五子良將”之一。
[6]
- 全 名
- 樂進 [8]
- 字
- 文謙
- 所處時代
- 東漢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陽平郡衞國縣(今河南省清豐縣) [41]
樂進人物生平
樂進每戰先登
樂進驍果顯名
建安九年(204年),從擊袁紹之子袁譚、袁尚兄弟於黎陽,斬其大將嚴敬,拜遊擊將軍。不久樂進別擊黃巾,破其眾,平撫樂安郡。從圍鄴城,平定後追擊袁譚於南皮,再次先登,闖入南皮城東門。袁譚敗後,樂進別攻雍奴,再破其軍。
[14]
樂進鹹有效勞
建安十一年(206年),曹操上表漢獻帝,稱讚樂進及於禁、張遼説:“武力強大,計謀周全,品性忠正,操守高潔,每次征戰,身先士卒,勇猛頑強,無堅不摧;親自擂動戰鼓,忘了疲倦。他們單獨領兵征討,統率全軍,撫慰將士,紀律嚴明,秋毫無犯;臨敵決策,沒有失誤。論功記職,應該給予顯要榮寵。”於是,以樂進為折衝將軍。
樂進奉命別徵高幹,從北道入上黨,回出其後。高幹等人還守壺關,連戰斬首。高幹堅守,樂進未能攻下,直至曹操親自來徵,才攻克壺關。秋八月,曹操徵管承時,進軍淳于,遣樂進與李典往擊。結果管承破走,逃入海島,海濱盡平。
[15]
樂進征戰荊襄
樂進征戰江淮
同年十月,曹操自合肥還
[23]
,留樂進與張遼、李典屯於合肥。樂進增邑五百,並前,共一千二百户。
[4]
(樂進假節時間晚於張遼的209年
[24]
,所以,第三方傳記《温恢傳》、《李典傳》
[5]
在宣佈江淮地區的公務時,樂進名列在張遼之後。並非上下級,遇事“共諮議”
[2]
。)
建安二十年(215 年)八月
[1]
,孫權趁曹操用兵漢中之際,親率十萬兵馬攻向合肥。曹操在出徵張魯前,派護軍薛悌送函到合肥,寫到“賊至乃發(賊軍到時就打開)”,在大軍壓境之際,張遼等便打開曹操之函,寫到:“若孫權軍來到,張、李兩位將軍出城迎戰,樂將軍守護軍不得出戰。”因雙方兵力懸殊,諸將都對此指示感到疑惑。三人在逍遙津之戰緊密配合,大破吳軍,幾獲孫權。
[25]
戰後,張遼問投降的東吳士兵,剛有個紫色鬍鬚、上身長腿短、善於騎射的人是誰,東吳降卒説那就是孫權。張遼和樂進相遇,談到這事,説早知道就急追他,搞不好就抓到了,合肥城內舉軍嘆恨。
[26]
樂進晚年殊榮
樂進史籍記載
樂進人物評價
樂進各類形象(17張)
王歆:“樂進魏之名將,志列於張遼後,其勇悍猛迅,當亦其儕也。惜史書不詳,便裴松之不得益一字。遍觀其傳,如日記行述,不過某某日於某某處破某某敵而已。所得者,唯別傳不見之名有數,如管承、劉備臨沮長杜普、旌陽長梁大等。”
樂進家族成員
樂進藝術形象
樂進文學形象
樂進影視形象(2張)
第五十三回與曹軍與孫權軍於陣前對壘時,樂進單騎突襲孫權,小説形容樂進“一騎馬,一口刀,從刺斜裏逕取孫權,如一道電光,飛至面前,手起刀落”,更一擊將孫權侍衞宋謙、賈華的雙戟打斷。第六十二回,劉備到達涪關時,致書劉璋提到“只説曹操令部將樂進引兵至青泥鎮,眾將抵敵不住,吾當親往拒之”,雖然是偽作消息,但亦證明了樂進在當時擁有一定的名將聲譽。後來樂進又隨張遼於合肥與來犯的孫權軍作戰,並與吳將淩統大戰,雙方不分勝負,卻因中了吳將甘寧的冷箭而受傷退場
[34]
。此後,樂進再沒有登場於小説中。
樂進影視形象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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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國志·武帝紀》:八月,孫權圍合肥,張遼、李典擊破之。
- 2. 《三國志·温恢傳》:又語張遼、樂進等曰:“揚州刺史曉達軍事,動靜與共諮議。”
- 3. 《三國志·張遼傳》:太祖既徵孫權還,使遼與樂進、李典等將七千餘人屯合肥。
- 4. 《三國志·樂進傳》:太祖還,留進與張遼、李典屯合肥,增邑五百,並前凡千二百户。
- 5. 《三國志·李典傳》:與張遼、樂進屯合肥。
- 6. 《三國志》:太祖建茲武功,而時之良將,五子為先。
- 7. 《三國志·武帝紀》:割河內之蕩陰、朝歌、林慮,東郡之衞國、頓丘、東武陽、發乾,鉅鹿之癭陶、曲周、南和,廣平之任城,趙之襄國、邯鄲、易陽以益魏郡。
- 8. 《三國志》:樂進字文謙,陽平衞國人也。容貌短小,以膽烈從太祖,為帳下吏。遣還本郡募兵,得千餘人,還為軍假司馬、陷陳都尉。
- 9. 《三國志》:從擊呂布於濮陽,張超於雍丘,橋曨於苦,皆先登有功,封廣昌亭侯。
- 10. 《三國志》:從徵張繡於安眾,圍呂布於下邳,破別將,擊眭固於射犬,攻劉備於沛,皆破之,拜討寇校尉。
- 11. 《三國志》:渡河攻獲嘉,還。
- 12. 《三國志·于禁傳》:復與樂進等將步騎五千,擊紹別營,從延津西南緣河至汲、獲嘉二縣,焚燒保聚三十餘屯,斬首獲生各數千,降紹將何茂、王摩等二十餘人。
- 13. 《三國志》:從擊袁紹於官渡,力戰,斬紹將淳于瓊。
- 14. 《三國志》:從擊譚、尚於黎陽,斬其大將嚴敬,行遊擊將軍。別擊黃巾,破之,定樂安郡。從圍鄴,鄴定,從擊袁譚於南皮,先登,入譚東門。譚敗,別攻雍奴,破之。
- 15. 《三國志》:建安十一年,太祖表漢帝,稱進及於禁、張遼曰:“武力既弘,計略周備,質忠性一,守執節義,每臨戰攻,常為督率,奮強突固,無堅不陷,自援枹鼓,手不知倦。又遣別徵,統御師旅,撫眾則和,奉令無犯,當敵制決,靡有遺失。論功紀用,宜各顯寵。”於是禁為虎威;進,折衝;遼,蕩寇將軍。進別徵高幹,從北道入上黨,回出其後。乾等還守壺關,連戰斬首。幹堅守未下,會太祖自徵之,乃拔。太祖徵管承,軍淳于,遣進與李典擊之。承破走,逃入海島,海濱平。
- 16. 《三國志》:荊州未服,遣屯陽翟。後從平荊州,留屯襄陽。
- 17. 《三國志·魏書十七·樂進傳》:擊關羽、蘇非等,皆走之,南郡諸郡山谷蠻夷詣進降。又討劉備臨沮長杜普、旌陽長梁大,皆大破之。
- 18. 《三國志·蜀書二·先主傳》:曹公徵吳,吳憂危急。孫氏與孤本為唇齒,又樂進在青泥與關羽相拒,今不往救羽,進必大克。
- 19. 《三國志·吳書二·吳主傳》:十八年正月,曹公攻濡須,權與相拒月餘。
- 20. 《三國志·魏書十八·文聘傳》:與樂進討關羽於尋口,有功,進封延壽亭侯,加討逆將軍。
- 21. 《三國志·武帝紀》:秋七月,公徵孫權。
- 22. 《三國志》:後從徵孫權,假進節。
- 23. 《三國志·武帝紀》:公自合肥還。
- 24. 《三國志·張遼傳》:遼督張郃、牛蓋等討蘭。成偽降禁,禁還。成遂將其眾就蘭,轉入灊山。灊中有天柱山,高峻二十餘裏,道險狹,步徑裁通,蘭等壁其上。遼欲進,諸將曰:“兵少道險,難用深入。”遼曰:“此所謂一與一,勇者得前耳。”遂進到山下安營,攻之,斬蘭、成首,盡虜其眾。太祖論諸將功,曰:“登天山,履峻險,以取蘭、成,蕩寇功也。”增邑,假節。
- 25. 《水經注·卷三十二》:孫權之攻合肥也,張遼敗之於津北,橋不撤者兩版。權與甘寧蹴馬趨津,谷利自且著鞭助勢,遂得渡梁。淩統被鎧落水,後到追及,流涕津渚。
- 26. 《獻帝春秋》:張遼問吳降人:“向有紫髯將軍,長上短下,便馬善射,是誰?”降人答曰:“是孫會稽。”遼及樂進相遇,言不早知之,急追自得,舉軍嘆恨。
- 27. 《三國志·魏書·張樂於張徐傳第十七》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3-06-01]
- 28. 《三國志》:以進數有功,分五百户,封一子列侯;進遷右將軍。
- 29. 《三國志》:建安二十三年薨,諡曰威侯。
- 30. 《續後漢書》卷三十四《魏臣·張遼樂進于禁張郃徐晃朱靈李典傳》
- 31. 《三國志》:子綝嗣。綝果毅有父風,官至揚州刺史。諸葛誕反,掩襲殺綝,詔悼惜之,追贈衞尉,諡曰愍侯。子肇嗣。
- 32. 《陶恭祖三讓徐州 曹孟德大戰呂布》:呂布料敵不過,落荒而走。從將成廉,被樂進一箭射死。
- 33. 《曹丕乘亂納甄氏 郭嘉遺計定遼東》:郭圖見陣大亂,急馳入城中。樂進望見,拈弓搭箭,射下城壕,人馬俱陷。
- 34. 《甘寧百騎劫魏營 左慈擲杯戲曹操》:淩統縱馬提刀,出至陣前。張遼使樂進出迎。兩個鬥到五十合,未分勝敗。曹操聞知,親自策馬到門旗下來看,見二將酣鬥,乃令曹休暗放冷箭。曹休便閃在張遼背後,開弓一箭,正中淩統坐下馬,那馬直立起來,把淩統掀翻在地。樂進連忙持槍來刺。槍還未到,只聽得弓弦響處,一箭射中樂進面門,翻身落馬。兩軍齊出,各救一將回營,鳴金罷戰。
- 35. 《三國志》:秋七月,詔祀故大司馬曹真、曹休、徵南大將軍夏侯尚、太常桓階、司空陳羣、太傅鍾繇、車騎將軍張合、左將軍徐晃、前將軍張遼、右將軍樂進、太尉華歆、司徒王朗、驃騎將軍曹洪、徵西將軍夏侯淵、後將軍朱靈、文聘、執金吾臧霸、破虜將軍李典、立義將軍龐德、武猛校尉典韋於太祖廟庭。
- 36. 《三國志·卷三十二》:明年,曹公徵孫權,權呼先主自救。先主遣使告璋曰:"曹公徵吳,吳憂危急。孫氏與孤本為唇齒,又樂進在青泥與關羽相拒,今不往救羽,進必大克,轉侵州界,其憂有甚於魯。魯自守之賊,不足慮也。"乃從璋求萬兵及資實,欲以東行。
- 37. 《三國志·文帝紀》:以魏郡東部為陽平郡,西部為廣平郡。
- 38. 《禮記·曾子問疏》:“按《史記》雲:老聃陳國苦縣賴鄉曲仁里人也。”
- 39. 三家注史記-卷六十三 老子韓非列傳第三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2-01-31]
- 40. 陳壽著;周學兵譯註.《三國志精華》.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2018:97-98
- 41. 符麗平.從三國史到 三國演義[M].成都: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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