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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官制

鎖定
北宋的官制是相當複雜的。北宋政權雖然建立,但當時在南方和北方,還存在着南唐吳越、漳泉、南漢、湖南、荊南、後蜀、北漢等八、九個割據政權。就是在北宋統治區域內,也還有不少節度使,他們既有土地,又有人民、甲兵和財富。在北宋中央政權中,還有一批在後周時同趙匡胤地位相當的禁軍將領,他們都手握重兵。趙匡胤是靠他們的支持才奪取後周政權的,但又害怕這些人也用同樣手段把自己搞掉。宋太祖和他的繼承者以及他們的主要謀士採取了一系列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措施,這一舉措也影響着南宋官制
中文名
北宋官制
制度變動
五次
地方官制
路,道,府州,縣
中央官制
三省六部制
宰    執
宋代中樞機構,握有最高行政權者

目錄

北宋官制中央官制

北宋官制宰執

宋代的中樞機構,真正握有最高行政權者是“宰執”。所謂“宰執”,即宰相與執政之統稱。宋代的宰相稱中書門下平章事,副職稱參知政事。參知政事也稱為“執政”,這是趙匡胤為牽制宰相而設置的。據李燾《長編》卷5所記,宋太祖登位後,仍留用後周宰臣範質王溥等為相,及範質等求退之後,雖以趙普門下侍郎平章事,但未行宰相署敕之事。當時有大臣認為宰相虛位,應以尚書省長官行宰相署敕之權,但有的大臣不同意,説平章事即宰相之任。那時加封為平章事者,還有多人,但都是在朝外的“使相”之類(宋制,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都稱為使相,但不預聞政事)。因此趙普獨擅宰相之權。宋太祖要給趙普設置一個副職,但想不出合適的名稱,便問翰林學士陶榖:相“下宰一等有何官?”陶榖回答説,唐代曾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之稱。於是便以薛居正呂餘慶為參知政事。這是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時的事。當時設置的參知政事地位還很低,據《長編》卷5載:“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殿廷別設■(zhu1n,音磚)位於宰相後,敕尾署銜降宰相數字,月伴雜給皆半之。”政事堂是宰相議事辦公的地方,參知政事連宰相的辦公廳都不能進,可見沒有多大權力。後來,宋太祖看到趙普為政專斷,為了加強對宰相的牽制,便提高參知政事的地位和職權。開寶六年(公元973年)詔薛居正、呂餘慶與趙普“更知印擁班奏事”,以分其權。到了太宗時,又進一步提高參知政事的地位。據《長編》卷37載:至道元年(公元995年)正月戊子,太宗詔曰:自今參知政事宜與宰相分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先異位,宜合而為一。遇宰相、使相、親王得議軍國大政,並得升都堂
都堂就是政事堂。參知政事原來與宰相在地位和職權上的差別,至此完全消除。這就形成了對宰相的有力牽制。所以宋代常以“宰執”並稱。參知政事一名雖沿自唐代,而唐代的參知政事並非常制,凡以他官而居宰相職的,即稱為參知政事。也有稱為參預朝政參議朝政。而宋代所設的參知政事,則成為宰相副職之定製。參知政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統治者削弱宰相之權,並使之與宰相互相牽制從而加強皇權的重要措施。
制度變動
概而言之,宋代宰相制度大體有五次變動。
第一次是北宋初,宋神宗元豐以前。如上所述,就是這時期的變化情況。名義上與唐代沒有什麼不同,但實際上卻有很大區別。主要在於宋代設中書、樞密、三司分掌政、軍、財三大務,宰相之權為樞密使、三司使所分取。宰相、樞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權不相上下,不相統攝。宰相之權既已分削,又設參知政事互為牽制,相權益弱,而皇權卻由此加強。另一方面的變化是,中樞機構中三省制已進入衰落荒廢的階段。職權的轉移,是三省制消亡的先聲。
第二次是宋神宗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開始的官制改革,史稱元豐改制。元豐改制撤銷中書門下,恢復唐初三省制度,置三省長官——尚書令、中書令和門下侍中。不過,這三個官位只是虛設,從不授人。又仿照唐制,用尚書左僕射右僕射代行尚書省的職權;尚書右僕射中書侍郎,代行中書令的職權,他們是正宰相。這時,參知政事的名稱被取銷,而增設了四名副宰相,即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尚書右丞
第三次是宋徽宗政和年間(公元1111——1118年),蔡京任宰相,自稱“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由太宰兼門下侍郎,少宰兼中書侍郎。欽宗靖康年間,又廢除太宰和少宰,改為尚書左僕射和右僕射。
第四次是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正式以左僕射和右僕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正宰相,又將門下侍郎和中書侍郎改為參知政事,為副宰相。還取消尚書左、右丞官稱,大體上恢復了宋初的制度。
第五次是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又改左、右僕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丞相,參知政事照舊。除去中書令、侍中、尚書令的虛稱。門下併入中書,稱中書門下。左右宰相主中書事,兼尚書省之長,六部直屬於宰相,尚書省之制已廢於無形,實際上這也是三省合一。從此,左右宰相成為全國最高的行政長官,尚書省只掌握六部,奉命執行政務。當時大臣虞允文梁克家為首任左、右宰相併兼樞密使
除宰相之外,尚有“平章軍國重事”一職。《宋史·職官志一》説,哲宗元祐中,置平章軍國重事,以文彥博呂公著相繼任之。其位在宰相之上,專以處高德老臣,以示寵幸,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政事堂)。但這一官職只是一種最高榮譽職位,並沒有多少“軍國重事”可管。南宋時,情況有些變化,寧宗開禧元年(公元1205年),韓侂冑平章軍國重事,“所預者廣”,“所任者專”,獨擅朝政。理宗時,權奸賈似道也升任“太師,平章軍國重事”,竊位日久,恩寵日隆,位在丞相之上。於是,“平章軍國重事”便獨攬軍、政大權,出現了軍政合一的定製,而宰相則屈居於副職的地位。
宋初的宰相稱為中書門下平章事,這是沿襲唐代的,中書門下的長官編制不固定,大致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和參知政事同時不超過五人。或三相一參,或三相而無一參。太宗以後,以三相二參或二相二參居多。
唐代以三省長官為宰相,在政事堂辦公。政事堂先設於門下省,後遷至中書省,最後乾脆就改稱為“中書門下”。宋初雖門下、中書、尚書三省的名稱照舊,但這些與唐代之制已大不相同。首先是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其次是三省的職權已轉移。唐代三省分掌定策、封駁和執行之權。但宋代三省的權力被削弱。這個削弱,與“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有關。《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就記載了元豐改革官制以前,三省權力旁落,官署冷清的情形:“中書省、門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兩廡官舍各數楹。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賬,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報版、流外、考校諸司附奏挾名而已。”至於尚書省,實際上自唐末五代就已經逐漸荒廢了,至宋代就更是名存實亡。因此,北宋前期經常有大臣建議恢復尚書省的地位。例如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九月,右諫議大夫王化基上疏言五事,其一便是“復尚書省”。他建議“廢三司,止於尚書省設六尚書分掌其事。”唐代的尚書省分掌吏、户、禮、兵、刑、工六部,掌握行政、財政、司法、儀禮的大權。至宋代,官吏的選用,另設審官院,“除授者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户部則歸於三司。這樣,行政權歸於政事堂,財政權移歸三司。三司的設立,是宋太祖收回財政權的重要措施之一。王化基廢“三司以實尚書省”的建議,自然不被採納。但是為了搪塞眾議,宋太宗對尚書省長官的地位也給予某些提高。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升尚書令於三師之上。然而,這並沒有提高尚書令的職權,何況尚書令又很少授人。因此,到至道、大中、祥符年間(公元995年—1061年),不斷有大臣提出恢復尚書省制的問題,但均未有結果,這個問題至神宗元豐改制以前,一直爭論不休。實際上,尚書省職權之分割,是宋代分散中樞機構的權力而強化皇權的反映。正是這種變化,在其後促成了三省制的消亡而演進為一省制。

北宋官制三省六部制

門下省:又稱“左省”。其長官名義上是門下侍中,但很少委任過,實際上有名無職。副長官是門下侍郎,另外又委派一名給事中任“判門下省事”真正掌管本省的職權。其屬官有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以及給事中等。門下省的職權是主管皇帝寶璽、大朝會設位版、贊拜、拜表、宣黃、外官流外官考課、年滿齋郎轉補以及各司附奏署名等事。神宗改革官制時,重新恢復三省的實際地位和職權,門下省專司審議,但自門下侍郎成為尚書左僕射(宰相)的兼職或副宰相的專職後,便不再和門下省本身的職事相關了。
中書省:又稱“右省”。其長官名為中書令,實際上也有名無職。副長官為中書侍郎。又另委派一名中書舍人任“判中書省事”,真正掌管本省職權。其屬官有右散騎常侍,中書舍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等。中書省的職權是主管郊祀、皇帝冊文、州縣官考課、齋郎等年滿復奏、文官改賜章服、僧道給賜紫衣師號、舉人出身及寺觀名額等事。神宗改革官制後,中書省則專司取旨出令。但自中書侍郎成為尚書右僕射(宰相)的兼職或副宰相的專職後,便不再和中書省本身的職事相關了。
門下和中書兩省的左、右散騎常侍,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通稱“兩省官”。門下省的起居郎和中書省的中書舍人稱“小兩省官”。。散騎常侍、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稱“大兩省官”。北宋前期,大兩省官員雖名為諫官,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職,並不得諫諍
尚書省:又稱“都省”。其長官名義上是尚書令,還有左右僕射、左右丞等,但尚書令從不委任。實際上另外委派諸司三品以上者或學士一員任“權判尚書都省事”。尚書省的職權是總轄吏、户、禮、兵、刑、工等六部和司封司勳、考功、度支二十四司,並主管議定官員諡號、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贈、注甲發付選人、二十四司人吏遷補等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二十四司,分屬左司右司,左司掌管吏部(下轄司封、司勳、考功)、户部(下轄度支、金部、倉部)、禮部(下轄祠部、主客、膳部);右司掌管兵部(下轄職方、駕部、庫部)、邢部(下轄都官、比部、司門)、工部(下轄屯田、虞部、水部)。左、右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
吏部:宋太祖時,設立流內銓(簡稱銓司)、委派“權判流內銓事”2員,專管考試選人、判決案例和擬定差遣等事。還設立三班院,委派“知三班院事”或“勾當三班院”,員數不定,負責對東西頭供奉官等武臣的考課和擬定差遣等事。太宗時,設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總稱磨勘院,負責對京朝官和選人進行考核。隨後,改磨勘京朝官院為“審官院”、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太宗時還設置“京朝官差遣院”,負責對少卿監以下京朝官注擬差遣。淳化四年(公元993年)也併入審官院。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設置審官西院,主管武臣閣門祗候以上到諸司使等的磨勘、注擬差遣等事。又改審官院為審官東院,主管文臣京朝官以下考核功過、敍其爵秩、注擬差遣等事。兩院各派知院、同知院各1員、主簿2員。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作為全面改革官制措施之一,是銓注之法全歸吏部,撤銷審官東院而改為吏部尚書左選、主管寄祿官在京朝官和職任非中書除授的文臣;撤銷流內銓而改為吏部侍郎左選,主管從初任到選人的文臣;撤銷審官西院而改為吏部尚書右選,主管升朝官以上和職任非樞密院除授的武臣;撤銷三班院而改為吏部侍郎右選,主管副尉以上到從義郎的武臣。據《宋史·職官三》載,從此以後,以上文、武官員的選試、注擬、責任、升遷、敍復、蔭補、考課的政令以及封爵、策勳、賞罰、殿最的制度,都歸吏部掌管。吏部的長官為吏部尚書,設一員,副長官為吏部侍郎,其下有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分管尚書左、右選和侍郎左、右選。此外,還有司封、司勳、考功的郎中和員外郎各兩員,官告院主管官一員等。
户部:宋初設三司總管全國財政,户部幾乎無所職掌,只委派“判户部事”一員,接受各地土貢,至時陳列於殿廷。神宗官制改革時,撤銷三司,全國財計始歸户部。户部主管全國户籍、土地、錢穀的政令以及貢賦、徵役等事。設户部尚書一員,左、右曹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度支、金部、倉部各二員。左曹分管户籍、税賦、土貢、徵榷等事,右曹分管常平、免役、保甲、義倉等事。度支掌管全國財政預算,量入而出;金部掌管全國的貨幣收支,藏於府庫;倉部掌管倉庫貯積和收支等事。
禮部:宋初設太常寺禮院。真宗時又設禮儀院,主管禮儀之事。禮部只委派“判禮部事”一員,掌管科舉,奏補太廟齋郎等事。神宗時,撤銷太常禮院,其職權劃歸禮部。禮部設尚書、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一員。禮部下設祠部、主客、膳部等三司。掌管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科舉之政令。
兵部:宋初設樞密院,掌管軍事政令,武臣銓選則歸三班院和審官西院負責,兵部只管皇帝儀仗、鹵簿、武舉、義勇弓箭手等事,委任“判兵部事”一員。神宗時設兵部尚書、侍郎各一員,職方、駕部、庫部和本部等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職權略有擴大,主管民兵、弓手、廂軍蕃兵、剩員,武士校試武藝,及少數民族官封承襲等事。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機構之一,主管全國刑政,並審復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時,創設審刑院,將刑部審復權撥歸審刑院,審刑院成為全國另一最高司法機構。神宗時,撤銷審刑院以及糾察在京刑獄司,將其審復等權歸還刑部,從此,刑部的職權大為擴大,主管全國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敍復等事。設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二員;郎中和員外郎,本部各二員,都官、比部、司門等司各一員。本部郎中和員外郎,又分左、右兩廳,廳各二員,左廳掌管詳復,右廳掌管敍雪。
工部:宋初只設“判工部事”一員,所屬屯田、虞部、水部的職權全被劃歸“三司”,工部職權很少。神宗官制改革時撤銷“三司”,工部才恢復職權。設工部尚書、侍郎各一員,本部和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管全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錢幣、河渠等政令。南宋時,將軍器監和都水監並歸工部,工部的職權就更為擴大了。工部還兼管軍器所文思院;高宗時還設立製造御前軍器所,委任提點官二員和提轄、監造官各若干員,負責製造武器;文思院負責製造金銀、犀玉等器物,設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

北宋官制三司制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唐末税法混亂,田賦、丁税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五代後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户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宋史、職官志二》説:
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户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
三司之副長官為三司副使。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户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户部副使。鹽鐵之下設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税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等,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税、河渠和軍器等。度支之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鬥案、百官案,掌管全國財賦之數。户部之下設五案:户税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掌管全國户口、兩税酒税等事。三司的附屬機構,據《宋史·職官志二》載,有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與事務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國財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實際上取代了尚書省的許多職務。元豐改革官制時雖廢三司仍歸户部、工部管轄,其中胄案改置軍器監,這些改革似較合理。但是財用大計畢竟不是户部所能盡辦,因此,北宋末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總制使以別掌之。
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於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後,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

北宋官制地方官制

地方分為:路,道,府州,縣。路是由宋太宗趙光義所設的,路有多個長官,官僚很多。特點是:複雜,職權交叉,官僚冗餘。

北宋官制路監司

諸路各設轉運司提刑司提舉常平司提舉學事司、經略安撫司,各司官謂之“監司”。
轉運司,又謂“漕司”:轉運使、副使、判官掌一路財賦、又兼管監察官司吏之事;
提刑司,南宋時謂“憲司”:提點刑獄公事 掌司法和刑獄;
提舉常平司,南宋時謂“倉司”:提舉常平茶、鹽公事掌常平倉及貸放、錢穀等事務;
提舉學事司:掌所屬州縣學校和教育行政;
經略安撫司,南宋謂“帥司”:經略安撫使掌路所屬州縣的軍事。

北宋官制

府 知府事(各一人)
(府尹) 開封尹正三品 掌府之事 宋於首都、陪都及特要之地稱“府”
(少尹) 開封少尹從六品
(判官)
(推官) 開封府均從六品

北宋官制

州 (判某州事)
(刺史) 從五品 掌州之治 宋不設“太守”,“刺史”乃虛銜。
判某州事
(權知某州軍州事)
知州
(簡稱) 兼指揮軍事
監縣 知某軍事 戌兵駐縣官,兼管軍事

北宋官制

宋代之縣,分為:赤縣:在京城內;畿縣:京城外;望縣:四千户以上;緊縣:三千户以上;上縣:二千户以上;中縣:千户以上;中下縣:不中千户;下縣:五百户以下。
知某監事
知縣(縣令) 赤縣:正七品
畿縣:正八品
其它:從八品 掌縣之治
縣丞
(小邑不置) 赤縣:正八品
畿縣:從八品
其它:從八品
主簿
(小邑不置者以尉兼) 赤縣:從八品
畿縣:正九品
其它:從九品
尉 赤縣:從八品
畿縣:正九品
其它:從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