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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税

(中國古代“兩税”)

鎖定
古代指唐起開始在夏和秋征收的兩次土地税。
現代主要是指內資企業所得税和外資企業所得税這“兩税”。
中文名
兩税
釋    義
中國古代“兩税”

兩税唐朝後期

唐朝後期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於土地兼併逐步發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很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税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户税逐漸重要起來。安史之亂以後,賦税制度非常混亂。賦税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大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税法。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適即位。宰相楊炎跪在皇帝面前磕着頭據理講道:“賦税財收是國家根本大事,就像是活人的喉嚨,天下的治與亂、國家的強與弱都由它決定。”隨後提出兩税法。
兩税法將過去的租庸調和户税、地税及各項雜徵合併,統一徵收,以户税、地税為基礎,規定“户無主客,以見居為簿”,既不分主户客户,也不分定居或行商,所有居民一律在所居之地徵納兩税。
其徵收原則是“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税額按田畝和資產的多寡確定,廢除以前的租庸和雜税。資產少者則其税少,資產多者則其税多。從理論上,這種計資而税的制度,較按人丁平均攤派的舊制度合理得多。對無地少產的民户較為公平。
因此,兩税法在課税標準上的變革可以説是中國古代賦税史上的一大進步,對後世影響頗大。且納税時間上規定“各有不便者正之”,體現出靈活性,還特允“其鰥寡孤獨不支濟者,準制放免”。

兩税宋至明中葉

宋至明中葉所實行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税。宋承唐制﹐兩税按納税時間分為夏税和秋税。夏税主要有絲﹑綿﹑絲織品﹑大小麥﹑錢幣等﹐秋税徵收稻﹑粟﹑豆類﹑草等。南方和北方農作物品種的不同﹐也造成了税物品種的不同。在南方﹐夏税以税錢折納税物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北方一般沒有夏税錢。在納税前兩個月﹐官府向納税户分別發放“由子”之類的通知單﹐上面開列本户的兩税額。人户繳納兩税後﹐官府頒發税鈔﹐上面蓋印﹐以作繳納的憑證。税鈔上的印每個倉庫各不相同﹐只能行用於一次税收﹐用完即銷燬。宋代以平均每畝地納税一斗﹐作為天下的通法﹐但各地一般都依田地的肥瘠﹐將兩税分成若干等級。很多地區分為上﹑中﹑下三等﹐謂之三則法。北宋初﹐福州無上田﹐則分為兩等﹐中田每畝夏税錢四文四分﹐秋税米八升﹐下田每畝夏税錢三文七分﹐秋税米七升四勺。除了個別地區外﹐每畝田地的兩税額並不算重。但是﹐官府卻用各種名義﹐如沿納﹑支移﹑折變﹑腳錢(運輸費)﹑加耗(以税物損耗為名的加税)﹑預借﹑重催(納税後重疊催税)﹑義倉﹑大斗﹑大斛﹑鬥面﹑斛面(納税時﹐税糧高出鬥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樣(以官員檢查税物樣品為名的加税)等等﹐進行加税﹐使兩税成為很重的負擔。官僚﹑地主又千方百計進行逃税﹑漏税和抗税﹐而將兩税轉嫁給廣大農民。宋代還有包攬賦税輸納的“攬户”﹐他們與官吏相勾結﹐對納税者進行中間剝削﹐更加重了農民的兩税負擔。

兩税金代

金循宋制﹐民田徵收兩税(唯猛安謀克户只徵牛頭税)。夏税每畝三合﹐秋税每畝五升﹐又納秸一束(十五斤)。繳納期限﹐夏税以六﹑七﹑八月﹐秋税以十﹑十一﹑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三百里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1205)﹐秋税改以十一月為初限﹐寒冷地區夏税改以七月為初限。輸納粟麥﹐每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五﹔輸秸﹐自百里至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兩税元代

元代税糧制度南北不同﹐江南地區沿用宋制徵夏﹑秋兩税(見税糧)。明代全國田賦通行兩税制﹐夏税徵米﹑麥﹑錢﹑鈔﹑絹﹐秋税徵米﹑錢﹑鈔﹑絹。大抵以米麥為主﹐絲絹及鈔次之。萬曆時推行一條鞭法﹐賦税制度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