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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税法

鎖定
兩税法,是唐德宗時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新税法。即將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税。
大曆十四年(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税法。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詔公佈。 [1] 
兩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為主,統一各項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税法”。
兩税法是對當時賦役制度較全面的改革。實質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税制。兩税法的主要原則是“户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再區分土户(本貫户)、客户(外來户),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徵税。
中文名
兩税法
提出者
楊炎
釋    義
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為主,統一各項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
內    容
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税
出現時間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目錄

  1. 1 沿革
  2. 背景
  3. 誕生
  1. 結果
  2. 2 要求
  3. 3 影響
  1. 積極
  2. 消極

兩税法沿革

兩税法背景

唐初,徵收賦税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以人丁為依據,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户則有調”。
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併便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增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 [2]  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税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户税逐漸重要起來。
天寶年間,户税錢達二百餘萬貫,地税粟谷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和租、調大約相等。
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併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批准,於是雜税林立,中央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税制度非常混亂。階級矛盾十分尖鋭,江南地區出現袁晁方清陳莊等人的武裝起義,苦於賦斂的人民紛紛參加。 [3]  [4] 

兩税法誕生

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詔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縣令據當時實在人户,依貧富評定等級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準按舊籍帳的虛額(原來户籍上的人丁、田畝、租庸調數字)去攤及鄰保。這實際上就是用户税的徵收原則去代替租、庸、調的徵税原則。不過沒有貫徹下去。
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別有科率。“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請夏麥每十畝官税一畝,企圖實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實際上是加重地税。
大曆四年(769年)又先後有幾次關於田畝徵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規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畝税六升,下田畝税四升;秋税,上田畝税五升,下田畝税三升。分夏秋兩次並且按畝積和田地質量徵税,廣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開始徵青苗地頭錢,按墾田地積,每畝徵税十五文,也是按佔有土地的面積課税,不過是徵錢(貨幣地租)而不是徵租(實物地租)。
大曆十四年年末,楊炎上奏德宗,請求改“租庸調製”為“兩税法”,並取 消各種雜税。“兩税法”是以依貧富分等徵税,觸犯了莊園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貴族的激烈反對。但建中元年(780年)正月初一,德宗還是正式下詔,實行“兩税法”。 [7] 
“兩税法”頒佈以後,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間末,就有了1300多萬的兩税收益,比“兩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財賦收入還 要多出百萬,唐王朝的全部財賦收入達到了3000餘萬貫。 [7] 

兩税法結果

兩税法實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貨幣計徵為折納實物。而且隨着時間的推移,貪得無厭的封建官吏又在兩税定額之外巧立名目敲詐勒索,如“間架税”、“除陌錢”等等。許多官吏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橫徵暴斂。沉重的苛捐雜税,使勞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慘境地,“兩税法”實際上已不再存在了。 [7] 

兩税法要求

  • 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税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户徵收。 [5] 
  • 主户和客户,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户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户等。 [5]  [6] 
  • 兩税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税限六月納畢,秋税十一月納畢。 [5] 
  • “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税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 [5] 
  • 兩税依户等納錢,依田畝納米粟,田畝税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 [5] 
  • 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5] 
  • 凡鰥寡孤獨不濟者,可以免税。 [5] 
  • 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兩税法影響

兩税法積極

兩税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税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3] 
兩税法改變了租税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税徭役多落到貧苦的勞動羣眾頭上的做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税依據,不僅拓寬了徵税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税人負税能力大小徵税,相對地使税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税收負擔, [3]  [8]  同時簡化了税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後兩税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兩税法消極

  1. 長期不調整户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3] 
  2. 兩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税錢,增加了負擔。 [3]  [9] 
  3. 兩税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税,產去税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户、莊客者更多。 [3] 
  4. 兩税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儘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貨幣計徵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3]  [10] 
參考資料
  • 1.    《舊唐書·德宗紀上》
  • 2.    《新唐書·食貨志》中記載:“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併,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税。”
  • 3.    陳明光.20世紀唐代兩税法研究評述[J].《中國史研究動態》2000年第10期
  • 4.    王仲犖.唐代兩税法研究[J].歷史研究1963年第6 期
  • 5.    《舊唐書·列傳第六十八》記載:“炎因奏對,懇言其弊,乃請作兩税法,以一其名,曰: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户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税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税,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税,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徵之。夏税無過六月,秋税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户增而税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
  • 6.    “户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分主户(本貫户)、客户(外來户),一律編入現居住州縣户籍,就地納税。
  • 7.    唐朝“兩税法”:中國賦税改革的分水嶺  .新浪網[引用日期2014-07-31]
  • 8.    《福建師範學院歷史系第二次科學討論會》,《歷史研究》1959年第12期
  • 9.    王仲犖《唐代兩税法研究》主張:“兩税中的户税錢,固然定税之數,皆計緡錢,而實際上納税之時,多配綾絹。
  • 10.    中國唐史學會.《唐史學會論文集》:陝西人民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