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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行政長官
- 外文名
- praetors,Chief Executive
- 職 責
- 掌理民事案件
- 最初設立時間
- 約於公元前510年
行政長官簡介
編輯行政長官發展歷史
編輯執政官制度約於公元前510年,隨國王制的廢除而興起。當時有兩位執政官,他們不僅掌握財政及政府的最高權力,並統率部隊,因而必須長期離開羅馬。起初,行政長官僅限由政府中有執行法律權的官吏擔任,但約於前337年,此一職位亦可由平民擔任。
在公元前242年以前,僅有一位行政長官處理羅馬公民間有關公正方面的事務。在那年又設置了第二位行政長官,俾處理其中一方或是雙方均為外國人士之訴訟案件。原先之官職遂被重新命名為城市行政長官(praetor urbanus),而新設的官職則被稱為外事行政長官(praetor peregrinus)。其後不同的時期裏,行政長官的人數屢有變化。
約公元前227年,加派兩名外事行政長官前往西西里島與薩丁尼亞;約前197年,又增派兩名治理西班牙。西元前1世紀初期,執政官蘇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曾將行政長官的數目增加至8名。其中2名繼續掌理民事案件,而其餘6名則被指派至特定法庭處理勒索、賄賂、盜用侵吞、叛國、暴行、謀殺以及偽造等案件。一年任期屆滿後,他們通常轉任為地方總督。
行政長官權力
編輯自早期開始,行政長官身為一名政府行政官員,均會發布一道法令,説明其將遵循之程序。約於西元前67年,行政長官反受法律約束,必須遵守自己的法令行事。
公元2世紀時,哈德良(Hadrian)皇帝統治期間,曾制訂並公佈一部《永久性法令》。然而當時行政長官的司法權限,已經受到皇帝的限制。羅馬帝國末期,大部分的行政長官職權不復存在,但是城市行政長官仍保存下來,負責籌辦公共競技會。
行政長官其他信息
編輯世界各地的行政長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1997年設立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
台灣:陳儀
台灣省行政長官:是中華民國政府於1945年至1947年之間短暫設立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最高行政首長,用於治理主權剛由日本交還中華民國的台灣地區,1947年成立台灣省政府後,其職位由台灣省政府主席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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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英國在部分海外屬地會設置行政長官(Commissioner)作為英國君主在該地的代表,處理各種行政上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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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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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官 .長官.2015-09-06[引用日期2015-09-06]
- 2. 長官 .長官.2015-09-06[引用日期2015-09-06]
- 3. 薩哈(雅庫特)共和國行政長官尼古拉耶夫 .epaper.hljnews.cn.2020-05-02[引用日期2020-05-02]
- 4. 俄克拉斯諾亞爾斯克邊疆區行政長官:深化全方位合作 .hlj.ifeng.com.2019年02月16日[引用日期2020-05-04]
- 5. 近5年來俄楚科奇自治區地區生產總值增了50% .www.mofcom.gov.cn.2018-08-03[引用日期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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