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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倉

鎖定
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糧價,儲糧備荒以供應官需民食而設置的糧倉。主要是運用價值規律來調劑糧食供應,充分發揮穩定糧食的市場價值的作用。在市場糧價低的時候,適當提高糧價進行大量收購,不僅使朝廷儲藏糧食的大谷倉一太倉和甘泉倉都充滿了糧食,而且邊郡地方也倉廩充盈。在市場糧價高的時候,適當降低價格進行出售。這一措施,既避免了“穀賤傷農”,又防止了“谷貴傷民”,對平抑糧食市場和鞏固封建政權起到了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羣眾的利益和願望。
中文名
常平倉
原    理
運用價值規律來調劑糧食供應
避免了
“穀賤傷農”,“谷貴傷民”
作    用
平抑糧食市場和鞏固封建政權
意    義
反映了人民羣眾的利益和願望
來    源
戰國時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糴
文    獻
《管子》

常平倉歷史變遷

常平倉起源

常平源於戰國時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糴,即政府於豐年購進糧食儲存,以免穀賤傷農,歉年賣出所儲糧食以穩定糧價。范蠡和《管子》也有類似的思想。漢武帝時,桑弘羊發展了上述思想,創立平準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錢帛物資,在京師賤收貴賣以平抑物價。宣帝元康年間連年豐收,谷價有賤到一石五錢的,“農人少利”。大約就在這以後,大司農中丞耿壽昌把平準法着重施之於糧食的收貯,在一些地區設立了糧倉,收購價格過低的糧食入官,以“利百姓”。這種糧倉已有常平倉之名。當時邊疆金城(今甘肅永靖西北)、湟水(今青海湟水兩岸)一帶,谷每石八錢,耿壽昌曾在這帶地區收購穀物四十萬斛。五鳳元年到二年(前57~前56),耿壽昌鑑於過去每年從關東向京師漕谷四百萬斛,用漕卒六萬人,費用過大,建議從近處的三輔(今陝西中部地區)、弘農(今河南西部和陝西東南部地區)、河東(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區)、上黨(今山西和順、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東地區)、太原等地糴谷以供京師,可省關東漕卒過半。這一措施收到成效後,耿壽昌又於五鳳四年奏請在邊郡普遍設置糧倉,“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常平遂作為一項正式的制度推行於較大範圍之內。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在位儒臣藉口關東連年災荒,常平倉與民爭利,遂與鹽鐵官、北假(今內蒙古河套以北、陰山以南地區)田官等一同廢罷。事實上,常平倉雖為利民而設,但施行既久,也確有“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的弊病。東漢明帝永平年間又擬設置常平倉,劉般即以上述理由反對,因而作罷(一説於永平五年在全國各地推行,見《文獻通考·市糴考二》)。

常平倉晉朝

漢以後,常平倉置廢不常。晉武帝泰始四年(268),立常平倉,豐年則糴,歲儉則糶。齊武帝時,米穀布帛價賤,議立常平倉市買積儲,永明六年(488),詔出上庫錢於京師市買,令諸州各出錢於所在地市買儲之。據《通典》,後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秘書監李彪奏請折諸州郡常調九分之二及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年豐糴積於倉,歲儉減私十分之二(《魏書·食貨志》作“加私十分之一”,為誤。)糶之,遂頒詔施行。北齊武成帝河清三年(564),令諸州郡置富人倉,亦用常平之法。

常平倉隋唐時期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置常平監於京都,常平倉於陝州。同年,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成時,按貧富為差户出粟一石以下,儲之閭里以備凶年賑給,名為義倉;五年,遂依其議詔立義倉。唐太宗貞觀二年(628),命州縣並置義倉,凡置地畝納二升(高宗時改為按户等出粟)儲之,凶年賑給或貸民為種秋熟納還。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齊、並、秦、蒲諸州置常平倉。高宗時,置京都東西市常平倉,並設常平署官。玄宗開元七年(719),擴大設置常平倉的地區,並定常平倉本上州三千貫,中州兩千貫,下州一千貫;大抵谷賤時加時價三錢為糴,不得抑配,貴時減價出糶。天寶四載(745)豐收,命義倉亦準常平法收糴,義倉遂兼有常平職能。天寶八載,關內、河北、河東、河西、隴右、劍南、河南、淮南、山南、江南十道常平倉糧共四百六十餘萬石。安史之亂,常平倉廢。德宗即位(780),始復京城東西市常平倉,後户部侍郎趙贊奏準於津要都會各置常平本錢,置吏徵商人税並竹木茶漆等税充之,然因軍費浩大,所税隨得隨盡,不能用於常平。憲宗元和元年(806),規定諸州府於每年地畝税內十分取二以充常平倉及義倉,依例糴、糶或賑、貸。自此常平倉與義倉職能合一,並稱常平義倉。文宗開成元年(836),又命官民田土常賦外每畝另納粟一升,於諸州所置常平倉逐年添儲,會昌中停罷。

常平倉宋金時期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宋始置常平倉於京畿。景德三年(1006)後,除沿邊州郡外,全國先後普遍設置。各州按人口多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至二三千貫為糴本,每歲夏秋谷賤,增市價三五文收糴,遇谷貴則減價出糶所減不得低於本錢。若三年以上未經出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糧。景■以後,由於常平積有餘而三司兵食不足,常平錢穀經常被挪移助充軍費。熙寧二年(1069),推行青苗法,常平倉法遂為青苗法取代,其所積錢穀一千五百萬貫石(包括廣惠倉所積)亦充作青苗錢本,每歲夏秋未熟前貸放,收成後隨兩税償還,出息各二分。七年,改為一半散錢取息,而一年只■散青苗錢本一次,一半減價出糶。九年,各地常平錢物“見在”數增至三千七百三十九萬餘貫石匹兩等。紹興九年(1139)重建常平倉後,恢復糴糶散斂舊法。乾道三年(1167),諸路常平、義倉所積,計有米三百五十七萬九千石,錢二百八十七萬一千貫,其中絕大部分盡是虛數。如信州,帳籍所載為九萬三千石,上報之數為六萬八千石,復經盤量只有一萬二千九百石。常平倉已經名存實亡。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1174),曾定常平倉之制,豐年增市價十分之二以糴,儉年減市價十分之一以糶,命全國推行,但不久即廢。章宗明昌元年(1190),復立,按郡縣户口數儲足三月之糧即可,令提刑司、諸路計司兼領。三年,以其往往有名無實,頒地方官奉行勤惰獎罰之法,並定製:縣距州六十里之內者就州倉,六十里之外者別置。原定儲三月糧,改為按户口多寡定儲糧數,自兩萬户以上備三萬石至五千户以下備五千石。五年,全國置倉計五百一十九處,積糧三千七百八十六萬餘石。

常平倉元朝

元代,憲宗七年(1257)初立常平倉,不久停廢。世祖至元八年(1271)覆命各路立倉,由本處正官兼管,按户數收貯米粟,增時價十分之二經常收糴,不得攤派百姓。當時收貯至八十餘萬石,後倉糧起運盡空,不行收糴,名存實亡。十九年,命依舊設立,其倉官人等於近上户內選差,免其雜役;地方官仍按月將發到糴本價鈔及收糴支納情況上報户部。但因官吏多不盡責,實際上或存或亡。至大二年(1309),命路府州縣皆置,並定設倉官三員,於流官中選任,然而同年御史台即以年歲不登奏請罷去。文宗天曆二年(1329)覆命各地官司設立。元末,常平倉的弊端更甚,行省所發糴本被各級官吏層層剋扣,發到鄉都已所剩幾無;於是攤派民間領鈔納谷,胥吏與里正主首又從中作弊;或糴本被貪污挪用,官吏為應付上司檢查,臨時收糴劣谷充數,未久即腐變;或減價發糶時,被貪吏、奸商、權豪勢要者搶購一空,貧民反不能受益。

常平倉明清時期

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縣皆於四鄉各置預備倉永樂中移置城內),出官鈔糴糧貯之以備賑濟,荒年借貸於民,秋成償還,遂為一代定製,取代了常平倉。明末又在遼東、延綏一些邊鎮設立常平倉。清順治中,各府、州、縣俱置常平及義、社倉,責成道員專管,每年造冊報户部;十七年,定倉谷糴糶之法,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出息,如遇災荒,即以賑濟。康熙年間,又定春借秋還,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義倉儲糧永留本境備賑。並規定了大、中、小州縣應儲糧數。後以糴本不足,命州縣官“勸輸”常平等倉糧。“永留本境”的規定也往往不能執行。中葉以後,弊端日甚,各地常平倉多數錢、谷兩虛,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糧價和備荒的作用。

常平倉現代價值

常平倉的現代形態脱胎於北宋青苗法。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由唐“青苗錢”演變而來。此時常平倉的本質轉變為農產品信貸制度,由以往逢災年向農民提供糧食,轉變為提供現金,功能從主要平抑價格、穩定財政轉變為兼及惠農,實現“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同時“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以求實現“民不益賦而國用饒”。 [1] 
美國常平倉制度直接繼承、融合了中國傳統常平倉制度與青苗法的優點。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時期,美國農業部長亨利·阿加德·華萊士全面借鑑古代常平倉思想,通過1933年、1938年兩部《農業調整法》全面建立農產品常平倉制度。以農產品信貸公司為核心,運用公共資金收購儲備大宗農產品,為農場主提供農產品生產與儲備信貸。豐年儲備糧食,災年拋售糧食,以穩定物價,最終實現穩定農產品生產、穩定農民收入兩大目的。 [1] 
古代常平倉思想在當代的影響已超出農產品領域。美國經濟學家本傑明·格雷厄姆對於古代常平倉思想做出了新發展,他試圖通過以特定大宗基礎商品建立儲備制度,發行貨幣,保證世界經濟的穩定,在理論界具有長期價值。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