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豐改制
鎖定
- 中文名
- 元豐改制
- 原 因
- 職官制度
- 變法期間
- 公元1068~1077年
- 發 佈
- 《唐六典》
- 所屬朝代
- 北宋
- 主要人物
- 趙頊、王安石
元豐改制改制背景
元豐改制的背景之二,是由於冗官現象的存在,造成官員之間在其位不謀其政,互相推諉、扯皮的情況非常普遍,官職也是名不副實,而且官職之間的進階達到驚人的三十七階,甚至有時候下屬部門同時有幾個上級部門管理,但是真有正能有效管理的卻沒有一個,以至於出現了下屬不知上級是誰的奇特現象。
元豐改制改制內容
元豐改制內容
元豐改制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元豐改制的內容之一,就是頒佈《寄祿格》,實際上也是為了削弱宰相的權力,因為這樣一來,官員的升遷都要參照《寄祿格》,官員的品階和俸祿標準不再需要通過宰相,以階易官,使官員的職務與職稱相符合,減少官員在其位不謀其政的現象,也減少了官員之間職務界限不明,相互扯皮推諉的現象,從而提高了行政效率,減少了財政不必要的開支
[2]
。
雖然宋朝建立時就有三省制,但是徒有虛名,三省官員平時並不具體行使權力,只有在皇帝臨時有事的情況下,通過宰相傳達命令,三省的官員才各自行使職務,而且三省都是宰相的權力範圍,直接對宰相負責。
元豐改制改制弊端
但宋神宗並不以此為滿足,熙寧末年,又令校勘《唐六典》,元豐三年,在蔡確、王珪的協助下,對職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輔制度恢復了唐三省制規模,以尚書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藉以發揮中書揆議、門下審復、尚書承行的職能,實際上權歸中書。同時,參知政事改稱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和尚書左、右丞
[1]
。
同年八月下令,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使各機構有定編、定員和固定的職責;許多機構便或省或並,如三司歸户部和工部,審官院並於吏部,審刑院劃歸刑部。過去“官”僅用以定祿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階易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共為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包括選人共三十七階),此後,升遷、俸祿等都按新定的《元豐寄祿格》辦理。
元豐改制寄祿格
神宗元豐三年(1080),置詳定官制所,制定《寄祿格》,雜取唐及宋初舊制,以原散官開府儀同三司等定為二十四階,用以取代原寄祿官中書令、侍中等等,以階易官,用為確定官員傣祿及升降品級標準。成新寄祿官,而原寄祿官之朝廷各機構正官依其官稱主管本部門事務,官稱與實際職務相符,成職事官。
元豐改制改制看法
其大者建立三省,以中書造命,行無法式事;門下審覆,行有法式事;尚書奉行;而政柄悉歸中書。又分班奏事,各得其職。所以分執政權而互相考察,此改制正名之體統也。
——北宋呂公著
凡事皆中書取旨、門下覆奏、尚書施行,所以為重慎也。臣謂國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則可。至於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議者,一切依此,則迂緩之弊所從出也。假如百官給假、有司請給器用之類,此所謂日生小事也。臣僚陳請興革廢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當之類,此所謂事之方議者也。昔官制未行,如此等事皆執政批狀直付有司,故徑而易行。自行官制,遂罷批狀,每有一事輒經三省,謄寫之勞既巳過倍,勘當既上,小有差誤,重複施行,又經三省,循環往復,無由了絕。至於疆埸機事,河防要切,一切如此,求事之速辦,不可得也。
——北宋蘇轍
元豐改制改制影響
元豐改制的影響更深層次,是在通過改革,加強了中央集權,削弱了宰相的權力。
在北宋中期以前,皇帝的權力並不是為所欲為的,它受到以宰相為首的各級官員的監督,尤其是宰相的權力過大,中央機構的三省都歸宰相統領,皇帝實際上並不能直接管理朝政。比如當時王安石變法就是在宰相王安石的全面主持下開展的。
鑑於此,宋神宗為了實現自己乾綱獨斷的目的,推行了元豐改制,目的就是削弱宰相的權力,使得皇帝可以直接管理朝政
[1]
。元豐改制後,中央集權越來越得到強化
[2]
,在清朝時達到頂峯,權力完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官員只能跪拜執行,這才是元豐改制最深層次的影響。
元豐改制歷史爭議
雖然宋神宗推行元豐改制在後世有很大爭議,但是它畢竟是中國古代職官制度的重大改革。宋神宗的初衷是出於個人私心,為了滿足他乾綱獨斷的慾望,因為在北宋中期加強了中央集權,這一做法在後世不斷強化,這也可以體現元豐改制的歷史進步性。
[1]
元豐改制的歷史進步性,是它客觀上改善了北宋中期官場上日益突出的冗官現象,客觀上有利於官員的合理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