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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體系

鎖定
中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換屆後的十屆全國人大提出,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目標是“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重點將是“提高立法質量”。法工委有關負責人稱,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礎上,將每個法律部門中支架性的、現實亟須的、條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
截至2023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閉幕,中國現行有效法律共有295件。 [1] 
中文名
中國法律體系
外文名
Chinese Law System
立法重點
提高立法質量
目    標
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現行有效法律數量
295件(截至2023年4月26日) [1] 

中國法律體系發展沿革

法律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於1954年和1979年兩次作過具有法律清理性質的決議。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新中國成立以來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進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宣佈已經失效的有111件,繼續有效或者繼續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
法律層次之外,國務院也先後11次對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其中全面清理5次、專項清理6次;改革開放以來的佔了10次。
改革開放40年,我國立法進程不斷加快。我國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規近600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
“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改革發展的進程相適應,總體上是科學的、統一的、和諧的。”
但李適時也坦承,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有些法律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比如,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在有關條款中就規定:“民事活動不得破壞國家的經濟計劃”,“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無效”。李適時表示,上述規定與現行法律中關於民事行為的規定不相符合,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明顯不適應。
部分法律之間還存在明顯不一致、不銜接的問題,還有一些法律規定操作性不強,也需要通過清理,提出解決辦法,確保法律的實施。
“對現行法律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找出法律規定中存在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適應、不協調的突出問題,區分情況分類分步驟加以解決,將更好地發揮法律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李適時説。
現行200多件全面清理 重點解決法律“硬傷”
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把開展法律清理工作列入2008年工作要點和立法工作計劃。當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指出,圍繞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目標和任務,一方面要抓緊制定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現行法律。
隨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小組;同年7月,常委會辦公廳提出了法律清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按照確定的清理範圍和分工,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各自職責範圍涉及的法律進行梳理,對200多件法律提出了1972條清理意見和建議。經過廣泛聽取意見、反覆研究論證,法律清理工作小組提出了廢止和修改部分法律以及作其他處理的一攬子清理意見。
李適時介紹,這次法律清理工作,堅持以憲法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堅持法制統一,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統一性、科學性的要求,法律之間不能相互矛盾,相關法律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和銜接,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牴觸;堅持從實際出發,有多少問題就找多少問題,對查找出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處理意見。
“這次法律清理工作把清理重點放在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適應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之間明顯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上,主要解決法律中的‘硬傷’。”李適時説,“對明顯不適應現實要求、已基本不適用的法律予以廢止;對有些法律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要進行修改;對法律之間前後不一致、不銜接,適用立法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仍難以解決適用問題的規定進行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最後提交的議案提出,根據法律清理情況,需要廢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議廢止的8件,建議修改的59件、141條。
三種法律屬明顯“過時” 8件現行法律應廢止
根據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等8件法律將要被廢止。據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鄭淑娜分析,這些要廢止的法律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這樣的法律有4件,都是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
自《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於1954年通過以來,公安派出所的設置、職能、組織與各方面的情況都發生了重大變化。2006年,國務院已經頒佈《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對設置公安派出所作了明確規定。
1954年制定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也明顯不適應當前需要,街道辦事處的設置和工作也可以適用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像這樣因明顯“過時”應該廢止的法律,還有1955年出台的《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以及1957年出台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第二種情況是改革開放初期,為經濟體制改革一些專門事項而進行的立法,在這個事項完成後,現在已與實際不適應,我們建議廢止。”鄭淑娜説。
1984年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税制發佈有關税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就屬於這種情況。這一授權決定主要是解決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國營企業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問題,國務院在決定通過當日就發佈了產品税、增值税等6個税收條例草案試行。
1985年,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規定或者條例。這一授權已經覆蓋了1984年的授權決定。依據這一授權,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暫行條例。1993年,國務院在發佈增值税等幾個税收暫行條例時,廢止了1984年發佈的6個税收條例草案。
第三種情況是舊法律已經被新法律代替,舊法律應當廢止。屬於這種情況的有3件。
“1997年對刑法進行全面修訂後,全國人大宣佈廢止一系列有關刑罰的補充規定,但是關於懲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這兩件沒有宣佈廢止,因為它們規定的行政處罰內容還是有效的。”鄭淑娜説,“後來,相關內容已經納入了2001年修訂的税收徵收管理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兩件補充規定也就應該廢止了。”
廢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也屬於這種情形。鄭淑娜介紹説:“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這一規定。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監督法後,這個規定的大部分內容已被監督法取代,有的規定又與監督法的規定不盡一致、與人大監督工作實踐不相適應。所以,這次清理一併把這個規定廢止了。”
刪除部分條款、做好相互銜接 59件法律需修改
除擬廢止8件法律外,更多的是對一些法律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擬修改59件法律、141個條文、95項。
參與法律清理工作的專家分析,這次修改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修改,是對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實際已經不適用的法律規定,加以刪除。 鄭淑娜説,這種處理方式和前面的廢止是不一樣的。廢止是一部法律整個廢除;刪除法律規定是在法律整體適用的前提下,刪除法律中某些不適用的規定。比如:
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中有關計劃經濟和指令性計劃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有關指令性計劃的規定,應當加以刪除。
現行教育法有關教育費附加和集資辦學的規定,隨着2006年義務教育法修訂規定全面實施免費的義務教育、義務教育經費全部納入財政保障範圍而“過時”,也應當刪除。
現行防洪法規定應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防洪工程的建設、維護,但隨着農村税費改革的推進,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已被取消,法律中的相應條款也就刪除……
第二種修改,是解決法律規定之間明顯不對應、不銜接的問題。鄭淑娜介紹説,法律清理工作將此分作五類:
依據憲法修正案有關征收、徵用規定,對有關法律進行修改。2004年憲法修正案區分了徵收、徵用兩種不同情形。法律清理發現,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作出了相應規定,還有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釋涉及到這個問題,需要進行修改,其中有9件需要把徵用改為徵收和徵用,有7件法律需要把徵用改為徵收。
專家表示,這個修改不只是技術上的修改,因為徵收和徵用最本質的區別就是所有權的變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所有權發生了變動,法律就改為徵收;其他情形則全部改為徵收和徵用兩種情況。”鄭淑娜説。
解決有些法律引用原刑法條文、導致與現行刑法不銜接的問題。專家介紹説,1997年刑法進行了全面修改,變化非常大,導致之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刑法的條文與現行刑法不銜接。比如:有些法律引用的刑法條文序號在新刑法中有變化、條文內容有調整,有的法律引用的投機倒把罪、流氓罪等刑法罪名罪狀被取消,有的法律引用的有關懲治犯罪的決定已被廢止。針對這種法律上的“硬傷”,解決現行法律與刑法的銜接問題,需要對25件法律進行37項修改。
解決有些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導致與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銜接的問題。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廢止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此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導致法律不對應的問題。為此,需要對這32件法律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兵役法和氣象法有關規定引用了其他法律名稱,被引用的法律名稱發生了變化,出現了不對應的問題,也需要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
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仲裁法引用其他法律的具體條文,被引用法律修改後,條文序號發生變化,也需解決條文序號對不上的問題。
督促配套法規制定 增強法律規定操作性
有些現行法律規定操作性不強,影響了法律的實施。比如,有的法律明確規定了應當制定配套法規,但至今沒有制定;有的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制定配套法規,但如不制定,法律實施將會存在一定困難。清理發現,我國共有22件法律需要儘快制定配套法規。
有些法律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特別是罰款的規定比較原則,導致在實踐中難以操作。比如,有37件法律對違法行為只原則規定了罰款,未規定罰款的數額和幅度。如今,國務院通過制定實施條例對罰款數額和幅度作出規定的有17件,國務院部門通過制定規章作出規定的2件,但還有18件法律有關罰款的規定沒有配套規定。
李適時建議有關方面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法規,或通過今後修改法律加以解決。對需要儘快制定法律配套法規的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致函國務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部門,督促其儘快研究制定。
清理中,有關方面還提出了一些需要對法律內容進行統籌修改完善的問題。李適時介紹説,如今已列入本屆立法規劃或今年立法工作計劃的有25件,建議在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實施中重點關注,統籌研究修改相關法律。
“有些是20世紀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已明顯不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目前又尚未列入立法規劃的有5件。”李適時説,“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意見,待條件成熟時可納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適時予以修改。”
三類法律修改有難度 “擱置”以待進一步研究
清理中發現,有些法律規定已不適應要求,但如今修改或者廢止的時機、條件尚不成熟,認識尚不一致。據李適時介紹,户口登記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5件法律都屬於這種情況。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一批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如今,這些規定的大多數內容已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替代,有的還與其他法律不一致。《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於授權國務院對職工退休退職辦法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的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及《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等5件就屬於這種情形。
“如果現在提出廢止,可能會在社會上引發爭論;若作出修改,各方面的認識還不一致,有關部門短期內也難以提出修改意見。”李適時説。
此外,由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導致法律規定的主管部門的稱謂發生了變化。國境衞生檢疫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職業病防治法和礦山安全法等5件法律就屬於這種情況。
國務院法制辦為此提出,考慮到有關管理體制問題情況比較複雜,不修改不影響上述法律的實施,這類問題可暫不作修改。
針對上述三種情形,如今的處理方式可以概括為“暫時擱置”。李適時建議“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化進一步研究”。
首次採用“包裹立法” 不斷創新立法形式
本次法律清理後,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和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需要廢止和清理的法律有67件。對於需要修改的法律,這次採取了“打包”處理的方式。“這次採取的立法形式是有創新的。”鄭淑娜強調。
1987年的那次清理,最後採取的形式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常委會提交一個關於法律清理的報告,常委會批准了這個報告,從而將111件法律廢止。“這次不一樣,完全是按照立法程序來走的,是一個完完全全的立法行為。”鄭淑娜説,“這次,先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委會提出兩個法律案,經過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決定是否通過。”
據鄭淑娜介紹,這次清理要解決的問題,涉及的法律和條文比較多。如果逐件提出修改的法律案,最後的法律案將多達59件,勢必會影響立法的效率。“我們採取了一攬子打包的形式,通過一個法律決定解決59件法律的修改問題。這在立法學上叫‘包裹立法’,算是我國立法工作的一個創新。”
鄭淑娜表示,這應該是我國第一次採取“包裹立法”的形式。2005年,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人大常委會曾對9件法律的行政許可問題作出修改,當時提出的議案是打包的議案,即一個議案提出對9件法律進行修改,但是最後通過的是關於分別修改9件法律的9個決定,也發佈了9個主席令,並未完全採用“包裹立法”的形式。
實際上,“包裹立法”形式在國外經常使用。鄭淑娜介紹説,奧地利曾在一個法律案中修改了98件法律。“在大陸法系國家,這是一個常用的方法,有利於提高立法效率、促進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統一。”
中國法律體系 中國法律體系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後,大量的立法工作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而是修改法律,修改法律時就要涉及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鄭淑娜説,將來人大常委會可能會更多地採用“包裹立法”形式。比如在修改法律時,如果涉及與其他多件相關法律的銜接,就將建議以“打包”方式一併修改。

中國法律體系法律目錄

中國法律體系綜述

截至2023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閉幕,中國現行有效法律共有295件。法律部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憲法相關法(49件)、民法商法(24件)、行政法(96件)、經濟法(83件)、社會法(27件)、刑法(4件)、訴訟非訴訟程序法(11件)。 [1] 

中國法律體系憲法

中國法律體系憲法相關法

中國法律體系民法商法

中國法律體系行政法

中國法律體系經濟法

中國法律體系社會法

中國法律體系刑法

中國法律體系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中國法律體系中國特色

中國法律體系法律體系

前 言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歷史進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國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面臨着組建和鞏固新生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實現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艱鉅任務。根據政權建設的需要,從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中國頒佈實施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工會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懲治貪污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及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和公私企業管理、勞動保護等一系列法律、法令,開啓了新中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歷史進程。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層次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是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4個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中國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羣眾自治制度,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中國現行憲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隨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推進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及時將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重要經驗、原則和制度寫入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突出成果,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偉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髮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解決的是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是國家法制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立法法還規定,對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税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的規定和履行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對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國務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包括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對於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地方性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屬於地方性事務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除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外,對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同樣具有重要地位,是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經驗。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行使地方立法職權,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規,對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有效實施,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部門
憲法相關法。憲法相關法是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調整國家政治關係,主要包括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原則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眾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國家標誌象徵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憲法相關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製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制度,為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為國家機構的產生提供了合法基礎;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權限等方面的制度;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實現國家統一,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和穩定;制定了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建立了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自治,這成為中國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制定了締結條約程序法、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反分裂國家法和國旗法、國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衞了國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訪、出版、社團登記方面的行政法規,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權利。
中國充分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實行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以及差額選舉的原則。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國製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依法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依據憲法和法律,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立了1100多個民族鄉。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擁有廣泛的自治權。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
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以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等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權利得到切實維護。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民法商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商法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價有償、便捷安全等原則。
中國製定了民法通則,對民事商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作出規定,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制度。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陸續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物權制度;制定了侵權責任法,完善了侵權責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體制度;制定了證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為制度,中國的海上貿易、票據、保險、證券等市場經濟活動制度逐步建立並迅速發展。
中國高度重視保護知識產權,頒佈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等以保護知識產權為主要內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規。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是中國開始系統建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標誌,為進一步提高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並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中國不斷健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先後多次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在立法原則、權利內容、保護標準、法律救濟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對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的法律保護。截至2010年底,中國累計授予各類專利389萬多件;有效註冊商標達460萬多件,其中來自177個國家和地區的註冊商標有67萬多件。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10年,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共收繳侵權盜版複製品7.07億件,行政處罰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2500多件。
為推進改革開放,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國製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條件、程序、經營、監督、管理和合法權益的保障等作出規定,確定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應當尊重中國國家主權的原則,以及中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平等互利、給予優惠、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等原則,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投資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為更好地體現平等互利和遵循國際通行規則,中國多次對這三部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展經貿活動的合法權益。截至2010年底,中國共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710747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1078.58億美元,充分表明中國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的授予、行政權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的監督的法律規範,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關係,遵循職權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開、有效監督等原則,既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規範行政權力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十分重視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規範,依法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權力。中國製定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基本原則,規範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規定了較為完備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執行程序,建立了行政處罰聽證制度,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賦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制定了行政複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供救濟。依據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複議處理行政爭議8萬多件。制定了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規範了行政許可制度,併為減少行政許可,明確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同時規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情形下,不設行政許可。
中國重視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確立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規定了各級政府、一切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為預防建設項目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
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經濟法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經濟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羣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遵循公平和諧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責任,對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羣的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社會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規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製定了勞動法,將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以及勞動爭議、勞動監察等關係納入調整範圍,確立了中國的基本勞動制度;制定了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對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作了規定,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促進就業和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制定了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會法,並先後兩次進行修訂,確定了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對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制定了社會保險法,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規定了勞動者在不同統籌地區就業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中國重視保障特殊羣體的權益,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保護特殊羣體權益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對於保護特殊羣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它通過規範國家的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國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一部統一的刑法、8個刑法修正案以及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並通過了9個有關刑法規定的法律解釋。
中國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等基本原則。中國刑法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國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概念;規定了刑罰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並對刑罰的具體運用作出了規定;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十類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責任。
中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實際,適時對刑法進行修改和解釋,不斷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作了比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佔中國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對未成年人和年滿75週歲的老年人從寬處理以及非監禁刑執行方式的法律規定;把不支付勞動報酬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大了對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進一步完善了中國刑事法律制度,加強了對人權的保護,體現了中國社會文明的發展和國家民主法治的進步。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規範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與非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訴訟法律制度是規範國家司法活動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規範,非訴訟程序法律制度是規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規範。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了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中國製定了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並規定了管轄、迴避、辯護、證據、強制措施、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證了刑法的正確實施,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國製定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公開審判、兩審終審等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明確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規範了證據制度,規定了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民事審判程序,還對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措施作了明確規定。
中國製定了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濟制度。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頒佈實施以來,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萬餘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中國製定了仲裁法,規範了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從機構設置上保證了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明確將自願、仲裁獨立、一裁終局等原則作為仲裁的基本原則,系統規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頒佈實施以來,共仲裁各類經濟糾紛50多萬件,案件標的額達到人民幣7000多億元,對於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與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中國憲法、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的性質和基本原則作了規定,國務院頒佈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不斷髮展。2009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767萬多件,調解成功率在96%以上。為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中國製定了人民調解法,將人民調解工作長期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制定為法律。如今,中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2萬多個,人民調解員467萬多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為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國還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涵蓋了社會關係的各個方面,把國家各項工作、社會各個方面納入了法治化軌道,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法律已經成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的重要手段,也為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
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具體國情和發展道路不同,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不同,決定了各國的法律體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本質,由這個國家的法律確立的社會制度的本質所決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中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所構建的法律體系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中國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一方面,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內在要求,是在深入總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豐富實踐經驗基礎上進行的。另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了積極的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妥善處理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係,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做法,又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一步發展預留了空間。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
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如何構成,一般取決於這個國家的法律傳統、政治制度和立法體制等因素。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這一基本國情相適應,中國憲法和法律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立法體制,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結構特徵,這既反映了法律體系自身的內在邏輯,也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與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這些法律規範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科學和諧的統一整體。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鑑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各國的法律制度基於本國曆史文化傳統和社會現實情況不斷髮展,也隨着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增強而相互溝通、交流、借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始終立足於中國國情,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鑑人類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一方面,注重繼承中國傳統法制文化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實現了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鑑國外立法有益經驗,吸收國外法制文明先進成果,但又不簡單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又順應當代世界法制文明時代潮流。這個法律體系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和開放性,充分體現了它的獨特文化特徵。
(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通常是對這個國家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現狀的反映。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法律體系需要不斷豐富、完善、創新。中國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連續性、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必將伴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的實踐而不斷髮展完善。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過程中,中國立法機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始終圍繞國家的工作重心,積極行使立法職權,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立法工作,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成功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路子。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成就輝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任重道遠。在新的起點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完善的內在要求,也是今後立法工作面臨的重要任務。
中國已經確定了本世紀頭二十年發展的奮鬥目標,進入改革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國內外形勢的新情況新變化,廣大人民羣眾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發展穩定面臨的新課題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設予以迴應和調整。實現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設予以推動和引導。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格局複雜化的客觀現實,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愈來愈高,通過立法調整社會利益關係的難度愈來愈大。

中國法律體系結束語

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社會實踐永無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樣是一項長期而又艱鉅的任務,必須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不斷向前推進。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出了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的要求。中國將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