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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是為了促進體育事業,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培育中華體育文化,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頒佈時間
1995年8月29日
頒佈機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
施行時間
2023年1月1日(2022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情況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2] 
2022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法規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反興奮劑
第六章  體育組織
第七章  體育產業
第八章  保障條件
第九章  體育仲裁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體育事業,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培育中華體育文化,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全民健身為基礎,普及與提高相結合,推動體育事業均衡、充分發展,推進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相關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相關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對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給予特別保障。
第六條  國家擴大公益性和基礎性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體系。
第七條  國家採取財政支持、幫助建設體育設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優秀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保護、推廣和創新,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第九條  開展和參加體育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尊重科學、因地制宜、勤儉節約、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堅持體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體魄與人格並重,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體育產業發展,完善體育產業體系,規範體育市場秩序,鼓勵擴大體育市場供給,拓寬體育產業投融資渠道,促進體育消費。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體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培養體育科技人才,推廣應用體育科學技術成果,提高體育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弘揚奧林匹克精神,支持參與國際體育運動。
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十五條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體育宣傳週。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六條  國家實施全民健身戰略,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七條  國家倡導公民樹立和踐行科學健身理念,主動學習健身知識,積極參加健身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制定和實施體育鍛煉標準,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開展科學健身指導工作。
國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指導。
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羣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開展日常體育鍛煉和各級各類體育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區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蔘加全民健身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安全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和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推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範圍,將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作為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體育鍛煉習慣,提升學生體育素養。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並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
第二十六條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佔用。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時,組織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參加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煉。
鼓勵學校組建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餘體育訓練,有條件的可組建高水平運動隊,培養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第二十八條  國家定期舉辦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本地區學生(青年)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鼓勵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學校開放使用,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提供服務保障。
鼓勵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生體育交流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建立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
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科目考核,應當充分考慮其身體狀況。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育和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
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
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適時予以更新。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保障體育活動需要,不得隨意佔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和體育設施、器材,開展符合學前兒童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校體育實施督導,並向社會公佈督導報告。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家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體育專業人員等為青少年提供體育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對適齡學生依法實施義務教育,並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學訓練大綱開展業餘體育訓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體育運動學校的文化教育納入管理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場地、設施、資金、人員等方面對體育運動學校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三十九條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競技水平,在體育賽事中創造優異成績,為國家和人民爭取榮譽。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和規範職業體育市場化、職業化發展,提高職業體育賽事能力和競技水平。
第四十一條  國家加強體育運動學校和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設,鼓勵、支持開展業餘體育訓練,培養優秀的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對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紀律和法治教育。
運動員應當積極參加訓練和競賽,團結協作,勇於奉獻,頑強拼搏,不斷提高競技水平。
第四十三條  國家加強體育訓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對運動員實行科學、文明的訓練,維護運動員身心健康。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障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
體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運動員完成義務教育。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法保障運動員選擇註冊與交流的權利。
運動員可以參加單項體育協會的註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和升學方面給予優待。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為退役運動員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體育運動水平等級、教練員職稱等級和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
第四十九條  代表國家和地方參加國際、國內重大體育賽事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
運動員選拔和運動隊組建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條  國家對體育賽事活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體育賽事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賽事從事賭博活動。
第五十二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體育賽事,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或者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章 反興奮劑

第五十三條  國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競爭的體育運動,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引誘體育運動參加者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反興奮劑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衞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務、藥品監管、交通運輸、海關、農業、市場監管等部門,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反興奮劑規範。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管、衞生健康、商務、海關等部門制定、公佈興奮劑目錄,並動態調整。
第五十七條  國家設立反興奮劑機構。反興奮劑機構及其檢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開展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反興奮劑機構依法公開反興奮劑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活動參與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第五十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反興奮劑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反興奮劑技術、設備和方法。
第六十條  國家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開展反興奮劑國際合作,履行反興奮劑國際義務。
第六章  體育組織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支持體育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發展。
國家鼓勵體育組織積極參加國際體育交流合作,參與國際體育運動規則的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地方各級體育總會是團結各類體育組織和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的羣眾性體育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六十三條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體育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
第六十四條  體育科學社會團體是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科技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六十五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是依法登記的體育社會組織,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根據章程加入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派代表擔任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負責相應項目的普及與提高,制定相應項目技術規範、競賽規則、團體標準,規範體育賽事活動。
第六十六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七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十八條  國家鼓勵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社區健身組織等各類自治性體育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七章 體育產業

第六十九條  國家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擴大體育產業規模,增強體育產業活力,促進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羣眾多樣化體育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多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
第七十條  國家支持和規範發展體育用品製造、體育服務等體育產業,促進體育與健康、文化、旅遊、養老、科技等融合發展。
第七十一條  國家支持體育用品製造業創新發展,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促進體育用品製造業轉型升級。
國家培育健身休閒、競賽表演、場館服務、體育經紀、體育培訓等服務業態,提高體育服務業水平和質量。
符合條件的體育產業,依法享受財政、税收、土地等優惠政策。
第七十二條  國家完善職業體育發展體系,拓展職業體育發展渠道,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提高職業體育的成熟度和規範化水平。
職業體育俱樂部應當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其市場主體作用。
第七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區域體育產業協調互動機制,推動區域間體育產業資源交流共享,促進區域體育協調發展。
國家支持地方發揮資源優勢,發展具有區域特色、民族特色的體育產業。
第七十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體育產業,建設體育設施,開發體育產品,提供體育服務。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置體育產業相關專業,開展校企合作,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培養體育產業專業人才,形成有效支撐體育產業發展的人才隊伍。
第七十六條  國家完善體育產業統計體系,開展體育產業統計監測,定期發佈體育產業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八章 保障條件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
第七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發展體育事業,鼓勵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保障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捐贈財產等方式支持體育事業發展的,依法享受税收優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剋扣、私分體育資金。
第八十條  國家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公共體育服務,提高公共體育服務水平。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各級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優先保障全民健身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意見。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有效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羣體的無障礙需求。
第八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於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
第八十四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開向社會開放的辦法,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實行優惠。
免費和低收費開放的體育場地設施,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助。
第八十五條  國家推進體育公園建設,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體育公園,推動體育公園免費開放,滿足公民體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條  國家鼓勵充分、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閒置資源建設用於公民日常健身的體育場地設施,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超過十日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准。
經批准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機制,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
第八十九條  國家發展體育專業教育,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培養教練員、裁判員、體育教師等各類體育專業人才,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開展體育專業教育。
第九十條  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九章 體育仲裁

第九十一條  國家建立體育仲裁製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體育組織章程、體育賽事規則等,對下列糾紛申請體育仲裁:
(一)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
(二)因運動員註冊、交流發生的糾紛;
(三)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
第九十三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
體育仲裁委員會由體育行政部門代表、體育社會組織代表、運動員代表、教練員代表、裁判員代表以及體育、法律專家組成,其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具體條件由體育仲裁規則規定。
第九十四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裁決體育糾紛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具體組成辦法由體育仲裁規則規定。
第九十五條  鼓勵體育組織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
體育組織沒有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或者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未及時處理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體育仲裁。
第九十六條  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的處理決定或者內部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結果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處理決定或者糾紛處理結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內申請體育仲裁。
第九十七條  體育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體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體育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體育仲裁受理範圍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有關規定,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體育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條  需要即時處理的體育賽事活動糾紛,適用體育仲裁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由體育仲裁規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做出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主管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並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一百零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賽事活動依法進行監管,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閲、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
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體育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建立體育項目管理制度,新設體育項目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認定。
體育項目目錄每四年公佈一次。
第一百零五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應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並予以公佈。
第一百零六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者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衞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並予以公佈。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執法機制,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體育執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內至少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侵佔、挪用、截留、剋扣、私分體育資金的;
(三)在組織體育賽事活動時,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條  體育組織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違反本法規定,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由體育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納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體育賽事從事賭博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一百一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處罰:
(一)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
(二)體育賽事活動因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及時中止的;
(三)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
(五)未按要求採取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佔、破壞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並可處實際損失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臨時佔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照,五年內不得再從事該項目經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運動員違規使用興奮劑的,由有關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等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引誘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持有的興奮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四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
向運動員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持有的興奮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終身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條  任何國家、地區或者組織在國際體育運動中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體育活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法律解讀

2022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體育法》的修訂,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體育的重要論述的重要體現,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是解決體育領域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的重要途徑,是提升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標誌着我國體育法治建設進入了新階段,對於新時代規範引領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體育法》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1995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票通過《體育法》,填補了國家在體育領域立法的一項空白,結束了體育事業無法可依的歷史,使體育工作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軌道。作為體育領域唯一的一部專門法律,《體育法》全面反映了黨和國家的體育政策,調整規範了我國體育領域的基本關係,是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在我國體育法律規範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在《體育法》的引領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國現行有效的體育法律規範包括1部體育法律,7部體育行政法規,31部體育部門規章,165件體育規範性文件,269件地方性體育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初步形成了體育法律規範體系,對我國體育事業有序健康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做好新時代體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為加強體育法治建設指明瞭前行方向。體育事業得到迅速發展,包括全民健身、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體育產業、體育文化和體育對外交往等各領域都取得了長足進步。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新徵程的開啓,對新時代體育事業改革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體育領域一些新問題新矛盾逐漸凸顯,如體育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比較突出,人民羣眾多元化、多層次的體育需求尚未得到較好滿足,各類體育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體育行業監管亟需加強,這些問題都對《體育法》修訂提出了迫切要求。
2010年,在《體育法》頒佈十五週年之際,體育界、法律界在充分肯定《體育法》作用的同時,認為其中的部分條款已經無法適應我國體育改革發展的現狀和實踐,提出了修改建議,一些學者也開始着手研究相關條款的適用和新增情形的補充條款。2017年6月,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牽頭組織《體育法》修改籌備工作,先後成立組織工作組、研究起草組以及專家顧問組,通過實地調研、專題研究和座談討論等多種形式,着手開展修改工作。2017年11月,體育總局將《體育法》修改初稿提交全國人大教科文衞委員會審議。2018年9月,《體育法》修改作為第二類項目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明確由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社建委)牽頭負責。2019年8月,推動《體育法》修改相關內容列入《體育強國建設綱要》。2020年8月30日,體育總局召開《體育法》頒佈實施二十五週年座談會,再次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建議。2020年11月,《體育法》修改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隨後,全國人大社建委正式啓動《體育法》修改工作,在體育總局前期工作基礎上,組織多層級、大範圍調研,深入瞭解《體育法》實施情況、存在的問題、修訂的重點和可能的解決方案。
2021年3月19日,全國人大社建委在前期調研等工作基礎上,牽頭成立《體育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遊部、衞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體育總局以及全國總工會、中國殘聯等,並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就《體育法(修訂草案建議稿)》徵求成員單位意見建議。9月28日,全國人大社建委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再次對草案建議稿修改完善,形成《體育法(修訂草案)》(共11章,109條),並經委員長會議同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10月19日至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體育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體育法》修訂工作,廣泛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相關部門意見,多次組織開展實地調研、視頻座談,傾聽運動員、教練員等一線體育從業人員的意見,多次和體育總局進行工作層面會商研討,不斷推敲打磨相關條文,取得了豐碩的成果。2022年3月23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第201次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增至12章,110條)。2022年4月14日至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體育總局就《體育法》修訂工作開展專題調研。4月18日至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共12章,增至116條)。5月16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第202次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共12章,增至121條)。5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體育法》修訂草案通過前評估會,對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
2022年6月21至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體育法(修訂草案)》。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正式頒佈。
二、《體育法》修訂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是《體育法》修訂的首要原則。修訂過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體育的重要論述,深刻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把修法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去考慮、去謀劃、去推進,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進一步實現黨對體育工作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真正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體的全過程、各環節。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體育法》修訂的價值取向。體育是人民的事業,《體育法》的修訂以人民對體育的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着眼於滿足人民羣眾多層次、多樣化體育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體育服務,讓人民羣眾共享體育發展成果,不斷滿足人民羣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體育法》修訂將全過程人民民主貫穿始終,實現“開門立法”,在立法工作的立項、起草、審議、論證、評估、監督和宣傳等各環節反映民情、傾聽民意、彙集民智,充分發揚民主,強化社會各界和基層羣眾的直接有序參與。
(三)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問題導向是《體育法》修訂的重要方法。《體育法》修訂過程中針對體育事業發展中的基本關係和重大問題進行認真分析,深入研究,找到問題癥結,制定解決措施,更好發揮法治引領、規範與保障作用。當前,體育事業改革發展面臨諸多問題,主要有:全民健身、競技體育發展不協調,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不健全,體育促進全民健康的作用發揮不充分,體育社會組織發展不規範,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體制不順暢,體育產業發展不平衡,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體育仲裁製度缺失,體育市場監督管理不到位,體育執法與市場發展不相適應等。修改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對這些問題均作出積極迴應,着力明確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推動體育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四)堅持規範引領。規範引領體育事業發展是《體育法》修訂的重要目的。把體育領域經過實踐證明的、切實有效的改革舉措、成熟經驗和制度性安排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推動體育領域深化改革,維護體育發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羣眾體育權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修訂工作着眼2035年建成體育強國的戰略目標,充分發揮《體育法》在體育改革發展中的法治保障作用,統籌發展和安全,正確處理體育領域各方面關係,合理調整體育利益,嚴格規範體育秩序,引領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
三、《體育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經過修訂,《體育法》由原來的8章54條增至12章122條,包含總則、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競技體育、反興奮劑、體育組織、體育產業、保障條件、體育仲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針對新時代出現的新挑戰和新問題,《體育法》修訂直面體育現實問題,積極迴應人民羣眾的新要求新期待,為新時代體育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關於全民健身方面。為突出全民健身在體育事業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原本第二章“社會體育”章名修改為“全民健身”,明確國家實施全民健身戰略,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為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增加“國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的規定。為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全民健身活動的指導作用,確立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針對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在第八章“保障條件”中,從規劃設計、建設配置、開放管理等方面,細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條件,從制度上解決老百姓“健身去哪兒”的難題。
關於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方面。為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原本第三章“學校體育”章名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提出“國家實行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將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置於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解決體育科目不受重視、體育課時經常被佔用等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要求學校必須開齊開足體育課,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煉。針對青少年體質下降問題,明確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為厚植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基礎,要求體育行政部門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
關於競技體育方面。新修訂的《體育法》從體育競賽管理、運動員權利保護、職業體育規範與促進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競技體育條款。特別是在運動員權利保護方面,多措並舉,全面發力,規定對運動員實行科學、文明的訓練,維護運動員身心健康;依法保障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依法保障運動員選擇註冊與交流的權利;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升學方面給予優待;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為退役運動員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為確保選用公廉,規定代表國家和地方參加國際、國內重大體育賽事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
關於體育產業方面。近年來,我國體育產業發展迅速、前景廣闊,對調整經濟結構、增加就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滿足人民羣眾多樣化體育需求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了國家發展體育產業的基本立場和具體措施,在總則中規定國家支持體育產業發展,完善體育產業體系,規範體育市場秩序,鼓勵擴大體育市場供給,拓寬體育產業投融資渠道,促進體育消費。增加“體育產業”一章,具體規定了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工作協調機制,體育產業範圍,支持體育用品製造業、體育服務業和職業體育發展,支持地方發展具有區域特色、民族特色的體育產業,建立健全區域體育產業協調互動機制,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體育產業,培養體育產業專業人才,完善體育產業統計體系等內容。
關於職業體育方面。職業體育是體育市場化、社會化發展的重要形態,既有競技體育的特性,也有體育產業的屬性。國務院相關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出要推進職業體育改革,拓寬職業體育發展渠道,鼓勵具備條件的運動項目走職業化道路,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新修訂的《體育法》在第四章“競技體育”中規定,國家促進和規範職業體育市場化、職業化發展,提高職業體育賽事能力和競技水平;在第七章“體育產業”中規定,國家完善職業體育發展體系,拓展職業體育發展渠道,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提高職業體育的成熟度和規範化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應當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其市場主體作用。這些規定為我國職業體育發展明確了方向。
關於反興奮劑方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反興奮劑工作,堅決維護體育運動的純潔、健康和公平競爭,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新修訂的《體育法》新增“反興奮劑”一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反興奮劑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反興奮劑規範;國家設立反興奮劑機構;反興奮劑機構依法公開反興奮劑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國家根據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開展反興奮劑國際合作,履行反興奮劑國際義務。這些規定再次表明了我國在反興奮劑問題上的堅定立場和堅決態度。
關於弘揚中華體育精神方面。以“為國爭光、無私奉獻、科學求實、遵紀守法、團結協作、頑強拼搏”為主要內容的中華體育精神反映了我國體育事業的價值導向和文化追求,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中國體育實踐的具體體現,是中國精神的重要體現。新修訂的《體育法》在總則中明確“弘揚中華體育精神”,提出開展和參加體育活動遵循“誠實守信、尊重科學”等原則,在第四章“競技體育”中明確“體育賽事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在第五章“反興奮劑”中提出“國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競爭的體育運動”等。通過《體育法》對“中華體育精神”的規定和在具體條款中的落實,將進一步激發體育人使命在肩、奮鬥有我的精神,為社會傳遞更多正能量,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凝心聚氣的強大精神力量。
關於體育組織方面。體育組織是推動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定位及職責權限與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密切相關。新修訂的《體育法》將“體育社會團體”修改為“體育組織”,明確體育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規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是依法登記的體育社會組織,明確其“制定相應項目技術規範、競賽規則、團體標準,規範體育賽事活動”等業務範圍;界定了體育行政部門與單項體育協會的關係,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強調單項體育協會的內部治理和行業自律。新修訂的《體育法》從單項體育協會實體化改革的實踐出發,為體育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關於體育仲裁方面。建立獨立的體育仲裁製度是《體育法》修訂高度關注的重要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增加“體育仲裁”一章, 明確國家建立體育仲裁製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該章規定了體育仲裁的原則、範圍、程序等基本制度,確定了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組建規則,明確了體育仲裁與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其他仲裁製度、法院司法管轄等的關係,規定了建立體育仲裁特別程序等。體育仲裁製度的建立,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我國體育糾紛解決的制度障礙,有利於在體育領域中強化法律和規則意識,開闢新的權利救濟渠道,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更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國內糾紛國際化問題的出現。
關於監督管理方面。近年來,體育經營活動日益增多,體育市場蓬勃發展,但各類體育市場亂象也不斷出現。為了加強體育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新修訂的《體育法》增加“監督管理”一章,規定了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因突發事件及時中止體育賽事活動的“熔斷機制”;明確建立體育項目管理制度,規定新設體育項目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認定;建立完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提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執法機制,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等。
關於對外體育交往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體育對外交往日趨活躍,體育對外工作不斷深化,體育成為搭建民心相通的重要橋樑。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原總則中“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修改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並增加“弘揚奧林匹克精神,支持參與國際體育運動”,同時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任何國家、地區或者組織在國際體育運動中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強調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弘揚奧林匹克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