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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鎖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於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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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 頒佈時間
- 199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
- 1993年12月29日
- 發佈單位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信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全文內容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議案,為了統一税制,公平税負,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有關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自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發佈的增值税暫行條例、消費税暫行條例和營業税暫行條例。1958年9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零一次會議原則通過、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公佈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二、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改徵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而增加税負的,經企業申請,税務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經營期限內,最長不超過五年,退還其因税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税款;沒有經營期限的,經企業申請,税務機關批准,在最長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退還其因税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税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除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外,其他税種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適用,法律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本決定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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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