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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鎖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是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1]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頒佈時間
1987年06月23日
實施時間
1987年06月23日
發佈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修訂信息

1987年6月23日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全文內容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