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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
頒佈時間
2018年12月29日
實施時間
2019年7月1日
通過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公佈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税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税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行為。
第三條 車輛購置税實行一次性徵收。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税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税。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税的税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税的應納税額按照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乘以税率計算。
第六條 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税人購買自用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為納税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納税人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為關税完税價格加上關税和消費税;
(三)納税人自產自用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按照納税人生產的同類應税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納税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按照購置應税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條 納税人申報的應税車輛計税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税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税額。
第八條 納税人以外匯結算應税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税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税款。
第九條 下列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税:
(一)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其他免徵車輛購置税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車輛購置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納税人購置應税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税;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税車輛的,應當向納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税。
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購置應税車輛的當日。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税。
第十三條 納税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應當根據税務機關提供的應税車輛完税或者免税電子信息對納税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第十四條 免税、減税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税、減税範圍的,納税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以免税、減税車輛初次辦理納税申報時確定的計税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第十五條 納税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税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税。退税額以已繳税款為基準,自繳納税款之日至申請退税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第十六條 税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應税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税車輛和納税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車輛購置税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納税人、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