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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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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是1988年4月12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法律。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頒佈日期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修訂信息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全文內容

第一條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