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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鎖定
-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頒佈日期
-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全文內容
第一條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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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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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