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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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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5日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發佈單位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
修訂時間
2005年10月25日
施行時間
2005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全文內容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給予財產保全和執行的司法強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國中央銀行或者其所屬國政府書面放棄豁免的或者指定用於財產保全和執行的財產除外。
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國中央銀行,是指外國的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中央銀行或者履行中央銀行職能的金融管理機構。
第三條 外國不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機構的財產以豁免,或者所給予的豁免低於本法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對等原則辦理。
第四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