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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是為了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1] 
最新版本是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頒佈時間
2017年6月27日
實施時間
2017年6月28日
通過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公佈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屬    性
普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
第三章 國家情報工作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情報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範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第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國家情報體制。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制定國家情報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國家情報工作整體發展,建立健全國家情報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各領域國家情報工作,研究決定國家情報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組織軍隊情報工作。
第四條 國家情報工作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分工負責與協作配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以下統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
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任務分工,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密切配合。
第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國家和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紀律嚴明,清正廉潔,無私奉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
國家對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
第八條 國家情報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對在國家情報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二章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

第十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蒐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者參考。
第十二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第十五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瞭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閲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七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
第十九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三章 國家情報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加強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設,對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資產實行特殊管理,給予特殊保障。
國家建立適應情報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考核、培訓、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適應情報工作需要,提高開展情報工作的能力。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提高對情報信息的鑑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水平。
第二十三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任務,或者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的人員因協助國家情報工作,其本人或者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營救。
第二十四條 對為國家情報工作作出貢獻並需要安置的人員,國家給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財政、衞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做好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因開展國家情報工作或者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導致傷殘或者犧牲、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撫卹優待。
個人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為個人和組織檢舉、控告、反映情況提供便利渠道,併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冒充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出台歷程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的關於國家情報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017年6月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國家情報法。制定國家情報法有利於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2018年4月27日表決通過對國家情報法的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內容解讀

一圖讀懂國家情報法 一圖讀懂國家情報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旨在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一、國家情報工作內容
國家情報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範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及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二、國家情報工作原則
(一)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原則
(二)專門工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原則
(三)分工負責與協作配合相結合原則
三、國家情報體制
(一)集中統一
(二)分工協作
(三)高效統一
四、國家情報工作職權
(一)依法蒐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者參考。
(二)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三)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
(六)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瞭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閲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七)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八)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九)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
(十)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五、公民組織的權利義務
(一)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國家情報工作秘密。
(二)國家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
(三)國家情報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國家對在國家情報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因開展或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本人或者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營救。
(六)對為國家情報工作作出貢獻並需要安置的人員,國家給予妥善安置。
(七)對因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導致傷殘或者犧牲、死亡的人員,給予撫卹優待,並按國家規定補償財產損失。
(八)對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國家情報法》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部重要法律。《國家情報法》既為國家情報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則和法律依據,也在總結我國國家情報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於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開展國家情報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國家情報工作的體制機制、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以及國家情報工作保障等內容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國家情報法》的頒佈施行,意味着國家首次在立法層面規範國家情報工作。毫無疑問,這將帶來深遠影響,也促使我國情報工作走向前台,從此有法可依。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