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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6]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6] 
2022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徵收範圍不包括“權利、許可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2022年7月1日起終止印花税代徵業務。 [7]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
頒佈時間
2021年6月10日
實施時間
2022年7月1日
會議通過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立法進程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
2018年11月1日,為了貫徹落實税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財政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1] 
2021年1月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草案)》 [2] 2月27日,印花税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總體上保持現行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基本不變 [3]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4-6] 
2022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徵收範圍不包括“權利、許可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2022年7月1日起終止印花税代徵業務。
202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開始實施。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法律全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税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税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税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託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税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第四條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税的計税依據如下:
(一)應税合同的計税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應税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税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應税營業賬簿的計税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税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税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户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税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税依據。
第八條 印花税的應納税額按照計税依據乘以適用税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税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税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税目税率分別計算應納税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十條 同一應税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税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税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税:
(一)應税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税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税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衞生機構採購藥品或者衞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免徵印花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税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納税人為個人的,應當嚮應税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税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
第十四條 納税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税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解繳税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五條 印花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書立應税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六條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徵。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税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税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税款。
證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税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週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税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七條 印花税可以採用粘貼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税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税票粘貼在應税憑證上的,由納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印花税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監製。
第十八條 印花税由税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九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6]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