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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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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而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頒佈時間
2017年11月4日
發佈單位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日期
2017年11月4日
通過會議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修訂信息

2017年10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並講話。 [1]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十)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80號主席令予以公佈。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正式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全文內容

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