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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8月31日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通過單位
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時間
2001年8月31日
施行時間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佔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