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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簽署人
國家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概念界定

所謂“主席令”,是指國家元首行使職權、履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確認某些政府行為而簽署發佈的、主權國家對內對外宣示國家政策的命令。凡經主席令確認的政府行為即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在“實位元首”制國家,國家主席或總統發佈的命令是直接行使權力的結果,國家主席或總統對命令負全部責任。在“虛位元首”制國家,國家主席或總統發佈命令,僅起認證國家行為或公佈的作用,不對國家行為負任何政治責任,一般由作出決定的議會或政府負責。 [2-3] 
五四憲法
五四憲法(2張)
1954年憲法(《五四憲法》)於第二章第二節第四十至四十三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則於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規定之,其內容與《五四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大致相同,但刪除“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一項,增加“進行國事活動”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4] 
國家主席的上述活動,大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做出。 [2-3]  [1]  [6-1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簽發情況



參考資料: [5]  [12]  [14-3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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