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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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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0)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歷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1985年9月6日的決定:
一、任命阮崇武為公安部部長。
免去劉復之的公安部部長職務。
二、任命賈春旺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免去凌雲的國家安全部部長職務。
三、任命朱訓為地質礦產部部長。
免去孫大光的地質礦產部部長職務。
四、任命戚元靖為冶金工業部部長。
免去李東冶的冶金工業部部長職務。
五、任命趙東宛為勞動人事部部長。
免去趙守一的勞動人事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9月6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1990年6月28日的決定:
一、免去何康的農業部部長職務。
二、任命劉中一為農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6月28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7月5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2000年3月1日的決定:
免去周永康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
任命田鳳山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3月1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三條在選舉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時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10月27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 0 1 0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 0 1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 0 1 0年6月2 5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6月29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