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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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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3)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歷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1985年3月21日的決定:
一、任命呂培儉為審計署審計長。
免去于明濤的審計署審計長職務。
二、任命陳慕華(女)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
免去呂培儉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職務。
三、任命鄭拓彬為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
免去陳慕華(女)兼任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3月21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10月31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目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12月26目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十四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税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4年4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