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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1]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一號主席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1)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簽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59年4月27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周恩來為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5年1月3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6月18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4月9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3月28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朱鎔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温家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3月16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温家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3月16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克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3月15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克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3月18日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第十四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3年3月11日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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