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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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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6)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歷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5年6月1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6月18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4月4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公佈,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12月25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2月26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3月15日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