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七十七號主席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77)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簽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0月29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10月28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1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4月29日 [5] 
參考資料